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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3:08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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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事项行使审批权,具体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一)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批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五)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
  (八)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0.3-3公顷)审批;
  (九)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十一)0.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十二)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时,经办人员填写用章申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土地审批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用章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审批土地,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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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会计决算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会计决算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通知

2002年9月26日 财办统〔2002〕2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财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财务,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近新颁布了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对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94)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使会计决算报表的行业分类与国家标准衔接一致,确保信息口径可比,现决定,在2002年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开始采用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停止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94)。
  同时,为进一步满足财政系统对有关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我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总体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编制规则和方法,对其中少数行业中的“小类”进行了细化补充,并相应赋予了标识代码,具体如下:
  1311面粉加工企业
  1312大米加工企业
  1333油脂加工企业
  1394其他粮油工业企业
  3528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业
  5221粮食运输企业
  5811粮管所
  5812粮库
  5813其他粮食购销企业
  5818其他农产品仓储
  6315军粮供应企业
  6316城镇粮食供应企业
  6317粮食贸易企业
  6318其他粮油商业企业
  7413粮食主管部门开办的事业单位
  请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在组织开展2002年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开始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对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凡此两项指标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
医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见《细则》5-12、
5-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要求检查的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200份。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
总 计 300 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者。
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199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