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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3:06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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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
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199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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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和行业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生态产业创新和结构优化升级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经济发展类和社会公益事业类。
  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或者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社会公益事业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传播、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授予在引进、吸收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本市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产学研结合以及油地校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取得或者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济军生产基地;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东营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对所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评价材料。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本专业范围内的参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组织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并提出授奖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裁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漏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参评项目及组织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评审个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奖人数原则上1名,奖金15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5项。经济发展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7万元、4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社会公益事业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项,奖金为每项2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为每名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并且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盗用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农村信用社从今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财会制度以来,运行情况较好。但是由于这次财会制度改革迈的步子大,涉及面广,过渡时间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增设部分会计科目
1.为较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资产、负债情况,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安全完整,县(市)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应通过发生额全部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参加信用社财会报表汇总。为此,在负债类增设“2642管理部门内科目金”科目。排列在“2641应付福利费”科目后。本科目核算县(市)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互助金,保险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科目下按资金类别设分户帐管理。联社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入帐,其他资产、负债的核算,按信用社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和监督,便于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在资产类中增设“1274催收农业贷款”、“1275催收乡镇企业贷款”和“1276催收其他贷款”三个科目,分别核算从“逾期农业贷款”、“逾期乡镇企业贷款”和“逾期其他贷款”中转入的催收贷款,并顺序排列在“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
3.为了加强对股金的管理和真实地反映信用社实际所拥有的资本金,增设“3012股金”科目,排列在“3011实收资本”科目之后,用于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金。原在“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股金可通过发生额转入本科目。股金属于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业务,是壮大信用社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未实行股份制改造之前,信用社吸收的股金可继续实行“保息分红”。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信用社所吸收的股金与股份制改造之前所吸收的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要分设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4.在“312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提取劳动分红”帐户,排列在“提取盈余公积”帐户之后。
二、原“借入银行款”科目代号改为“2311”,排列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之前。
三、为了适应信贷管理的需要,准确反映各项贷款的累放情况,正常贷款转逾期,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都应通过红字进行冲转,以避免贷款累放的虚数。会计分录如下:
1.正常贷款转逾期的会计分录:
借:××短期(中长期)贷款(红字)
借:××逾期贷款
2.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的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红字)
借:××催收贷款——××贷款
四、“1251累计折旧”和“1291贷款呆帐准备”两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资产方的减项。但在编报月(季、年)业务状况报表时,余额仍反映在贷方,不得在借方冲减。
五、为了工资管理的需要,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必须在“2631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但鉴于信用社实际情况,核算手续可简化,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期末,应将本期工资进行分配
借:营业费用
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付工资
六、本次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在本年度中,填制蓝字借贷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关于对农银发(1994)118号文中一些错误的更正:
第1页倒数第10行“其他集体(对公)企业”之后,应加“顿号、”。
第5页第4行“计提的应付利息”改为“计提的应收利息”;倒数第7行“2.实际支付本利和时”改为“2.实际支付利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