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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5:10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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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近来,一些地区的车站、码头、茶室、浴室等公共场所,以“免费服务”为名,公开放映走私、盗版的录像节目,甚至放映色情、淫秽的录像节目招徕顾客,以提高营业收入。这些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严重影响了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干扰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以“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为幌子,实际是营业性的录像放映活动。
二、要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对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具备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的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各地要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文市发〔1996〕72号)要求,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进一步规范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秩序。



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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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深建科〔2002〕13号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建筑用钢筋、水泥、墙体材料以及其它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拟进行备案的建筑材料名录、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监督备案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备案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未列入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
  (二)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卫生标准要求,有备案登记前一年内深圳市或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抽检合格报告;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口建筑材料不受此款限制);
  (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取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条 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时,生产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指定经销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建筑材料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备案登记前一年内深圳市或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卫生抽检合格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下同);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还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回执,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发布备案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名录;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及经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产品品种等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筑材料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监理、施工单位在进场联合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备案建筑材料不合格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筑材料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备案建筑材料的检验情况。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必须同时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建筑材料的质量状况。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2月统一发布下年度备案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名录。当年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自动进入该名录。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入该名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建筑材料的备案、记录和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99年10月13日深圳市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有关问题

总署公告〔201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自行选择。
三、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详见附件),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
  (一)船舶国际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为拖船的,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四、船舶吨税的缴款期限为自海关填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之日起15日。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五、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船舶吨税后,应将加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业务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
  六、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船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五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七、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执照延期的海关手续,同时应提交延期申请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缴纳船舶吨税前申请先行签发执照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
  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核准下,可凭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办理先行申报手续。
  十、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批准的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船舶吨税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