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2]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促进全省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财政经济管理方面的一件大事。公共财政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受之于公共监督。这个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对我省各级权力机关在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问题,做出了加强审查监督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全省预算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省预算改革已经起步、改革框架初步确定的情况下,省人大出台这一条例,对于巩固和深化预算改革成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对此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从严治财,开创全省预算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方面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对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一是预算编制要及早布置,早做准备,确保按期向同级人大提交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二是采用科学方法细编预算,广泛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项目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把预算细编到个人、细化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三是强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明确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力量。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四是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中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政府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五是及时批复下达预算。政府预算草案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各部门,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到所属各单位。
(二)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调整。对事关政府预算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调整事项的范围,并且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法定程序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部门内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确需调减的,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本级预算自然变化的,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提出预算变更方案,报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动用当年预算超收资金追加部门支出的,要按法定程序由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属于预算调整内容的,要报经人大批准。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推行综合预算,将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搞好预算监督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积极配合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人大依法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按《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在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人大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政府批准之前,要及时向人大通报编制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进行初步审查。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向人大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落实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人大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人大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情况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人大要求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时,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通报财政部门,在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经人大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