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9:26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发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45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权联〔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做好各类软件的正版化工作,以形成使用正版软件的良好氛围。

  二、各公司应尽快开展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已使用的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更换。

  三、各公司要根据《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我会统计信息部。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区制度。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法规规章所规定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或保洁的责任范围。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保洁工作。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直接负责与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主次干道以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工作,并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与责任区(单位)的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三、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单位)的划定
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内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2、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3、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4、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卫生保洁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6、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7、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8、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9、海湾、江河、湖泊、沟渠、池塘等水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做好相关资料的建档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所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
四、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废弃物、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2、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3、责任人(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
1、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划定,并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单位),同时签订责任区管理责任书,并公开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以方便责任人(单位)及时投诉。
2、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单位)必须按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责任要求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落实本责任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检查与监督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各自管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本行政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检查情况应记录于责任书相应栏目。
2、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照职责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各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情况及管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责任人(单位)进行通报,并做为总结评比的依据。
3、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和领导批转办理的有关脏、乱、差问题以及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存在卫生死角、饮用水源地的责任区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并落实督办工作。
(三)评比与奖罚
1、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区情况检查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或责任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检查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规予以处罚,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应依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责任落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制度于2006年5月25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30
国税函[2001]10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1]217号)收悉。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贷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山东省烟台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具体是:
  一、对中航技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代理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口的料件,由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三、待货物出口后,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