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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7:06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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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3]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计委、市交通局拟定的《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市计委、市交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湖北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湖北省2003-2005年县乡公路建设计划》内,使用中央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组成)的建设项目。
  县乡公路是指县(市、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统筹规划,积极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对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负责完成县乡公路的路基工程。
  第四条 县乡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成立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配套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履行本地与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相同的职责。
  第七条 市计委负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和前期工作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核、申报、衔接县乡公路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四制”情况,并督促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等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并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协调、计划衔接,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四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或公路部门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和各地实际,编制全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2003-2005年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方案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并根据省批复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上报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国家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法人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 列入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交通局以网的形式打捆编报,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一揽子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比照干线路网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批。设计文件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地质复杂路段、技术复杂大桥项目可按两阶段设计。但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省计委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应充分利用老路,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避免大填大挖,并铺筑沥青(水泥)路面,提升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各县(市、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县乡公路原则上以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对于超过三级公路标准的项目,只有充分落实配套资金,才能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路面结构型式一般采用沥青表处路面,在交通量大的路段可采用沥青碎石路面。特殊的高寒路段、出口路段可适当采用水泥路面。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材料情况,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和使用良好的结构形式。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委和交通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建设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施工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为确保工程质量,高级次高级路面施工必须采用机拌机铺施工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各县(市、区)组织沿线农民投工投劳,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应在当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上报到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计委、市交通局核定后,每月25日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二级公路原则上交、竣工验收分开进行,三、四级公路可视情况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市计委、市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全过程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对该项目拨款,责令该项目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用于县乡公路的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只能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拨付到项目用于路面和防护排水工程。路基土石方及其他工程应由地方政府组织民工建勤或地方财政出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用于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资金由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报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应在5天内予以拨付。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项目计划中央投资资金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扣保证金,待返工修复合格后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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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统计工作规则

商业部


商业企业统计工作规则
(1991年12月20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提高商业统计工作的水平,充分发挥商业统计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及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有条件的其他集体所有制和合营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是基层商业企业工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检查企业统计工作的标准和考核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商业企业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 企业统计工作规则的基本内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为中心。具体包括: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发挥统计的服务、咨询和监督职能;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
第五条 企业领导要关心、重视统计工作。企业必须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促进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 企业要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包括专门的机构以及与计划、财会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大型企业必须设有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中型企业至少设1名专职统计人员;设专职统计人员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可设兼职统计人员,但必须以统计工作为主,保证大部分时间从事统计工作。企业必须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统计人员的调动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还应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新上岗的统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
第七条 企业内部要建立统计网络,要保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企业要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相应的统计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督促检查。
第九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计量标准、法规及规定,计量、检测器具要齐全,计量数据要准确。
第十条 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做到原始凭证齐全、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及时,各项业务凭证要有统计专用联。企业统计部门必须掌握的原始凭证有:商品验收单、商品内部调拨单(或出库单)、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单、销货发票、营业员交款单、商品加工收付单、商品升溢损耗报告单、商品盘存表等。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部门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设置商品流转登记薄、企业基本情况和历史资料等各种台帐。台帐登记要及时、准确、有根有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台帐的整理、保存要条理化、档案化。
第十二条 零售企业必须坚持按月盘点,批发企业必须坚持按季盘点的制度。各月(季)盘点的时间要固定在月(季)末的同一天。
第十三条 企业要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数字。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时间,特别要保证统计报表时间。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统计法》的执行和统计数字质量情况的自查。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送时间和程序,向国家、部门、地方上报各种法定报表,并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字迹清晰。要抵制填报各种非法报表。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审核,做到帐与货、原始凭证与统计汇总表、统计汇总表与统计台帐、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四相符,使统计数字与会计有关数字相衔接。企业上报的报表,要由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盖章(签字)。
第十五条 企业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企业决策、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效益等,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字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动,要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
第十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管理各种统计报表,并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内部报表由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审查、编号,并定期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企业统计机构在及时、准确向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咨询、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企业要搞好计算机在统计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大中型骨干企业要装备电子计算机,其他企业也要逐步创造条件配备计算机。
第十九条 企业统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所属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或经验交流,要选派人员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正在开展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地区,其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则基本相符的,仍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规划调节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送审议决定。

  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安置、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政府全体会议的要求进行。

  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或其办公会议、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九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和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府重大决策在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全省或全州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黔西南州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已确定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由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省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以及合法性审查报告;

  (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

  第三十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跟踪评估等工作,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黔西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黔西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黔西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