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 39号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小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新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 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 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 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八) 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5—8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同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其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张家界市劳动模范”或者“张家界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同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建管[2004]168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 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有效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