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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8:42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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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综〔2006〕2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向市政府提供具有启示性、借鉴性、对策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信息,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特邀信息员在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我市的各项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了解市情,熟悉政府某一工作领域的情况;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专题调研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一定的社会代表性。
  二、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确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每两年为一期,每期人员在25名左右,可根据工作情况做适当调整。期满时,工作突出的可续聘。
  三、市政府特邀信息员负责提供的信息以调研信息为主,主要包括:反映事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和建议;对全市某一工作领域或行业进行重大改革的方法和措施;对做好市委、市政府一定时期中心工作的可行性意见;政府某一项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反映;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社会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突发应急情况。
  四、市政府特邀信息员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价值的调研信息,调研信息要内容翔实,有理有据,观点鲜明,要有一定深度的分析,一般文字量在1000字以内。
  五、市政府特邀信息员撰写的调研信息完成后,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电话:6912981,传真:6917792,电子邮箱:zfbzfj@126.com)。突发应急信息应随事件的发生即时报送,如第一时间情况尚不明朗,可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掌握的基本情况,随后再书面正式报送。信息科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参考。
  六、市政府特邀信息员提供的调研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载体采用后,得到市领导批示,并在市领导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指导、借鉴意义的,经年终评审,给予适当奖励。
  七、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具体负责对市政府特邀信息员队伍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年终的评审、表彰和奖励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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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

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试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是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试行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
财经制度,认真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订行政机关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一、预算包干办法:
1.对主管部门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实行包干,年终指标结余留归主管部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可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下列办法: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可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归单位;也可实行“定项包干,结余留用”和“专项拨款,按实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即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正常经费按总额或定额计算实行包干,结余留
归单位;对于无定额或定额变化较大的临时经费,例如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房屋大修理费、专项业务费、各种代表大会经费等,可实行专项拨款,按实结算。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除按国家规定应该专项使用或者应该上交国家财政或者抵冲相应支出外,其余净收入的部分可由单位同主管部门实行比例分成。上交主管部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确定。此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年度经费不足,或发
展新的事业。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支出大于收入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收入大于支出的,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结余留归单位使用”的办法。
二、预算包干指标的核定:
1.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指标,应按照事业计划、人员编制、经费定额、上年基数和当年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其中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和主管部门本身直接使用的行政、事业费预算指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指标,由主管部门核定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2.预算包干指标核定后,除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有重大变更,对年度预算影响较大,可作相应调整外,一般不再变动。
三、定额的制订: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历年开支情况,按平均先进水平,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和修订各项费用定额。
四、经费拨款: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仍应按季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以便按月据以拨款。
五、决算列报:按照现行决算编报办法,各单位按实际支出数列报,财政上按银行支出数列报。
六、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各单位年终的预算包干结余,除了国家规定的专款、核定的专项拨款经费结余、主管部门保留待分配经费、基层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收入分成,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外,其余均结转下年度由单位自行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
、增添仪器设备和发展各项事业。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
七、奖励金的提取和发放办法:
1.奖励金的提取,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不包括应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的部分),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必须考核经济效果)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百分之四十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单位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具体提取的比例,由主管部门视各单位增
收节支情况确定。奖励金半年预提一次,年终按实结算。增收节支的计算,应以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预算为准,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部分属增收,节约支出的部分算节支。没有增收节支结余的,不得弄虚作假提取奖励金。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实各单位增收节支
的完成情况。
2.奖金的发放,应坚持以政治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工作好的集体和个人。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不得平均发放。
奖金的额度,除中央和省已有专项规定(如医院经济管理试点等)者外,可按照各个单位增收节支结余数和规定用于奖励部分的比例计算,一般全年平均每个职工不超过十五元。有的单位增收节支成绩显著,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但全年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固定职工人数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总额。凡已实行其他奖励制度的,不得重复计发。奖金的发放,各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各级主管部门的,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批。
有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损失浪费严重,或者管理混乱、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商定,在没有整顿好以前不发奖金。
八、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实行预算包干后,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乱发奖金。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不得将专项拨款转作增收节支结余,或者留下经费缺口挤财政和向其他单位乱挤乱摊经费。必须按照政策规定
合理组织收入,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其他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九、加强财务工作领导:预算包干试行办法,是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充实力量,切实把预算包干工作搞好。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领导请示汇报,不断改进工作。
十、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试行办法,并抄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单位具体试行办法,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商定。
对文教科学卫生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有条件可比照试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0年6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1994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发布)


为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保护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是第三类旅行社和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
2.配备5人以上的导游人员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
3.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固定的联系电话;
4.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愿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
第三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需报送下列材料:
1.符合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2.申请成立旅行社(旅游公司)的报告;
3.填写《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
4.旅行社(旅游公司)正副经理的履历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任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四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旅游公司)的申报程序:
1.盟市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盟市旅游局审查批准,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申报。
2.区外单位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提供该单位所在地注册的有关手续。外地旅行社在我区独资或合资申办三类旅行社还应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有区内固定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单位进行担保。
3.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自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
2.正式在编导游人员不足5人(不包括兼职导游);
3.旅行社内部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者;
4.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
5.超权限经营二类或一类旅行社业务者;
6.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
7.不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培训、审计、监督、检查、管理者。
凡被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三类旅行社和其申办部门,三年内不再发给《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要求代理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应拥有直线电话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
2.有1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为旅行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服务项目的组织能力;
4.有岗位资格证的经理人员,有不少于10人(其中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等两种以上外国语)的在编有证翻译导游人员;
5.为对旅客负责,愿向自治区旅游局交纳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承担风险保证和质量保证;
6.按有关规定交纳宣传费。
凡批准代理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一年之内接待海外游客或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不足500人者,创汇不足40000美元和不按规定交纳对外宣传费者,第二年要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条 所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对违犯条例和施行办法的,一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屡犯不改者,吊销其《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