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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4:12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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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装修管理,规范户外装修市场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在本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户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户外装修色彩标准原则上要与整体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色彩和谐统一。其中,店面装修造型与周围建筑物的形式、风格统一,墙面划分比例、尺度适宜,对比变化有节奏韵律,重点突出,主从关系明确;厚度不能超出原建筑外墙02米。
(二)户外装修及户外进行保温处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
(三)亮化设计应配合户外装修的整体效果进行,保证城市景观效果。
(四)在考虑各种建筑材料特性和装饰效果的同时,户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次及耐久性的装饰材料。
(五)户外装修不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户外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若房屋使用人拟进行户外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户外装修可能造成房屋居住或使用危险的,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户外装修前应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书;
(二)房产证明、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协议书;
(三)原始建筑物立面图、平面图;
(四)户外装修房屋位置图;
(五)户外装修立面施工图;
(六)户外装修侧立面施工图;
(七)户外装修材料说明;
(八)户外装修效果图,包括白天和夜晚效果图各一张,含灯光亮化;
(九)户外装修施工用地范围;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装修施工期限承诺。
第六条 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装修项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批准同意的户外装修项目,必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装修;逾期未装修的,视为未申请。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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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残联教就〔2008〕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08年9月2日

  主 题 词:残疾人 助学 通知

  抄送机关: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

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包括因就学外迁)的,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非低保、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二)家庭持有本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温州残联网站www.wenzhoucl.com下载),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

  4.身份证,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发放

  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标准发放。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特困户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份,将上年度助学资金的收支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助学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温财社[2003]149号、温残联教就[2003]022号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64号)

第六十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4月27日的决定:
一、免去李肇星的外交部部长职务;
任命杨洁篪为外交部部长。
二、免去徐冠华的科学技术部部长职务;
任命万钢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三、免去孙文盛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
任命徐绍史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四、免去汪恕诚的水利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雷为水利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