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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5:22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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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化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只要是运用了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改善管理,解决工作或生产现场中存在的问题而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的小组,都可以称之为化工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三条 各化工企(事)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应在本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广泛发动职工参加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同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同班组建设、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评比表彰先进活动以及健全、完善质量体系等项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小组的组织
第四条 小组的组建应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单个班组、车间(部门)组成,也可以跨班组、车间(部门)组成。
第五条 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着重发展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服务现场的“现场型”和“服务型”小组。
第六条 小组以三至十五人组成为宜。
第七条 小组组长应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开展活动,并可以聘请顾问辅导小组活动。
第八条 小组的活动时间,按课题大小和实际需要,既可组织短期的、单一课题的小组,也可组织较长期、多课题、小组基本成员不变的小组。小组应经常开展活动,如停止活动半年以上,应注销其资格。
第九条 小组一经成立并确定课题后,必须在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上一级化工质协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正式资格,以享受各级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小组的活动
第十条 小组要根据本企(事)业和本部门的方针目标,从分析本岗位班组、车间(部门)的现状着手,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课题开展活动。企(事)业领导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小组布置课题。小组完成课题后,应选择新的课题,并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小组要集思广益,分工负责,人尽其才,互帮互学,并按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工作程序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小组每年至少选定一个课题开展活动,课题难度要适当,一般以半年之内能结束为宜。
第十三条 小组活动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和其它科学方法,要从实际出发,学创结合,讲求实效。
第十四条 小组活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成员的各种意见,并建立小组活动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小组集体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一次,每项活动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并注重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应写出成果报告书。
第十六条 小组对取得的成果应制订标准化措施予以巩固。对涉及技术、管理等需要变更标准的成果,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论证、审批工作。

第四章 小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化工质量管理小组实行分层教育、分级发表成果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对小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质量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小组的组建、登记注册、活动开展和成果审核、发表、交流及总结表彰等项工作,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小组成员进行普及教育,对小组的活动进行指导;对小组的组长和骨干进行深化教育或培训;对小组的成果及时核实。
(三)认真审核本单位的小组成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成果发表会,并择优向上级化工质协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四)积极组织小组代表参加各级成果发表、交流会或有关活动,认真总结本单位的小组活动经验并按要求上报。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行业化工质量管理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小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小组骨干培训工作;及时综合本地区、本行业小组活动和发展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培训和扶植先进典型;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各种新问题,对面上的活动给予正确指导。
(二)组织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1)本地区、本行业的成果审核、现场检查、发表交流、总结表彰等项工作。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本行业成果发表或交流会,评选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小组,择优推荐部级优秀小组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3)每年向化工分会做一次本地区、本行业小组活动情况的书面汇报,推荐先进典型、介绍先进经验。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化工分会对小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二)指导化工质量管理小组工作部开展工作,工作部主要负责:
(1)对全国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的发展情况组织调研,并有重点地进行指导。
(2)综合全国化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全国化工系统的OC小组骨干的轮训,扩大骨干队伍,提高诊断师(诊断师管理办法由中国质协化工分会制定)素质;总结交流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小组的活动水平。
(3)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化工系统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荐国家级优秀小组并对部、国家级优秀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抽查。
(4)组织化工质量管理小组普及读物及活动资料的编辑发行工作。
(5)组织优秀小组的代表参加国际间的发表与交流活动。
(6)会同化工部有关部门,对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小组成果进行评审与认定(具体细则另定)。

第五章 发表交流和评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各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必须按规定的表格填报有关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书。
(一)由各企(事)业单位、地区、行业的化工质协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表评审,逐级推荐。
(二)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形式,应力求朴实,讲究实效。
(三)各级优秀小组的评选应采取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活动评价以现场检查为主,应将小组活动的经常性、持久性、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成果评价既要重视有经济效益的成果,也要重视开发人才、改善管理、提高技术、改进服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班组建设等方面的成果。对以工人为主所组成的“现场型”、“服务型”小组应给予鼓励。
(四)各级优秀小组,由批准单位颁发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二条 小组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在管理、工艺技术上有改进的成果等应由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财务、技术或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小组和推动小组活动做出贡献的个人,由各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由中国质协化工分会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化工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获奖记录记入职工的个人档案,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在工资升级、评聘职称、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质量管理小组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围绕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技术改造所取得的成果,要按照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国家经委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属于节约原料、燃料的,要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17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属于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要按照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本条款所述的奖励不得重复。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批准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化工质量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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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签发的督促其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是一种高效、便捷、经济的债权实现的方式,特别是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支付令作为工人高效维权的一种方式加以推出,是小额速裁程序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很少有人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作为非诉债权实现方式还有无存在的必要,是什么原因使支付令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我们如何从程序设计方面优化支付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此文进行粗浅探索。


支付令的功能


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督促程序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逾期不予清偿的案件,通过简便快速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司法程序。

1.支付令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提高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支付令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缩短债权实现时间。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而诉讼案件审查期限是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法律规定上看,督促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远远小于诉讼程序债权实现期限。(2)手续简便,只需一份支付令申请书即可,无需开庭。法院直接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即可发出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3)降低债权实现成本。一方面,申请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可以省去代理人出庭的费用;另一方面,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以10万元标的为例,申请支付令仅需766元,如果诉讼则需要缴纳2300元,节约了1534元。同时,支付令的管辖不受标的数额限制,可以就近选择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避免到上一级法院诉讼,减少奔波之苦。

2.支付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各级法院案件均呈普遍增长态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支付令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其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通过申请支付令可以过滤掉大量简单案件,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支付令不需要开庭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即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节省了审判资源。


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 根据以随机抽取到法院立案的债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对支付令制度不了解的占45%,支付令因义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失效的占32.5%,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不宜申请支付令的占22.5%——通过以上调查,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的原因有:(1)法律宣传不到位,债权人不知道有支付令督促程序。1991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即规定了督促程序,但对于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模式是近几年刚刚兴起并被人们逐渐认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督促程序,只有司法工作者能够了解其运作程序以及实际价值,广大群众对此不甚了解。(2)支付令因债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支付令的失效与执行程序终结。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此规定,人民法院仅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异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认定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同时,支付令还会因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适格;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部分法院与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 部分法院与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其原因:一方面支付令无需开庭,无法收取出庭费用;另一方面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无法体现。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法官不愿意启动督促程序的原因进行调查,随机抽取一线法官30人次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容易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前期所做的工作都将宣告作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有14人,占47%;支付令具体操作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操作规程,适用起来会面临很多新问题无法解决的4人,占13%;支付令案件多为债权类案件,案情简单,容易调解,适用支付令将影响调解率等考核指标的有12人,占40%。通过以上调查可知,法官不愿启动督促程序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也有法院考核评价制度原因所致。

1.提高支付令申请成功率 (1)加强督促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对于支付令申请条件及程序,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以及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等,应当予以宣传,引导大家通过非诉程序快速化解矛盾。1988年,法国因为收取没有支付的款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已有四分之三的债权人是在“指令支付”(即督促程序)简易程序范围进行诉讼。建议我国法院首先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引导;其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关于申请支付令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自觉选择申请支付令;第三,加大支付令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突出支付令“快速”的效果。(2)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即对于不需要双方举证,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定理、规律,或经过计算或简单分析即可确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例如被申请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但提出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借条是在两年内出具,可以直接认定异议不成立。对于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要把握无需举证和常识分析两个限度,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等形式给予双方申辩陈述的机会。

2.实现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 将诉讼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备和保证,能够使债务人慎重运用支付令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效果。(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受理法官应询问申请人,如支付令申请失败是否愿意由法院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债权人同意,在支付令失效或督促程序终结后由法院直接立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重新立案。(2)在转入诉讼程序时,以前缴纳的申请费用直接转作诉讼费用,实行多退少补。(3)无需申请人重新递交诉状,由申请书代替诉状。(4)自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即开始计算举证和答辩期限,无需再重新给予被申请人举证和答辩期限,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书可作为诉讼案件被告的书面答辩,可直接安排开庭。

3.进一步完善督促程序操作流程 目前,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操作流程,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以及最高院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定对于一套诉外矛盾化解机制来讲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对于担保案件担保人是否能申请支付令;对于被申请人对于债务部分提出异议,对因部分异议而失效的部分是适用裁定予以确认,还是收回原支付令重新下达新的支付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规定。督促程序是一种通过非诉的方式来解决诉的程序,因此它具有很多诉的性质,我们应可以借鉴诉的规定对督促程序加以完善。(1)确立异议证据制度。现行的督促程序,对于异议人提出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出书面异议即可,容易导致异议滥用,应当要求异议人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不予实质性审查。(2)确立异议审查回避制度,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有权知道异议审查人,异议人认为异议审查人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异议审查人回避,关于回避的确定可以参照诉的规定予以确立。(3)确立支付令错误救济制度。最高院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第十一条赋予了法院院长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提出重新审查的权利,同时也应当赋予债务人对已经生效的支付令提起重新审查的权利。(4)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对督促程序实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制度设计,破除支付令的梗阻,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
单位:

6月19日,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同志主持会议,
研究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了会议纪要(国
阅[1997]109号)。现将此纪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7年7月22日


关于研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6月19日上午,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珮云主持会议,
研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劳动部副部长王建伦汇报了全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存在的
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通报了对山东、浙江、
江苏、山西、广东、江西、河北、河南、福建等9个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
调研情况。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李宏规、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华福周等同志发了言。

据汇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
所有企业",到2000年"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近年来,
劳动部在有关部门、团体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提出的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这项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到1996年底,全国
已有23个省、自治区的969个市(县)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
工2016万。山东、福建、河北、山西省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已达90%以上。实行生
育保险社会统筹,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解决企业之间生育费
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作的进展很不平衡,如北
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至今尚未开展统筹试点。一些部属企业不愿参加当地的
社会统筹。一些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较多。个别地方管理费提取偏高。生育
医疗费用存在"搭车"现象。

会议认为,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宣
传,提高大家对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意义和好处的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
工作。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如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只能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需求。生育津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与本企
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用要剔除各种与生育无关的开支,医
院要禁止各种"搭车"收费。目前,只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二、要进一步规范各地生育保险办法。建议基金提取率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
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要降低管理成本,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并建
立健全监督机制。目前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或返还企业,或
降低基金收缴的比例,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做的人工流
产费用,应列入统筹保障的范围之内,劳动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要尽快研究
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津贴支付办法》。要改进管理方法,尽快改变生育医疗费用
交给企业包干使用的做法。要研究在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如何开展生育基金社会
统筹工作。

三、劳动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
并规范改革办法。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交流情况,沟通
信息。要做好制定《生育保险条例》的准备工作。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团体都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
这项工作。

出席:国家计委郝建秀、姚鸿,财政部高强、孙志筠,劳动部王建伦、张寿琪,
卫生部彭玉、蔡仁华,计生委李宏规、宋燕,全国妇联黄启璪、华福周、丁露、
牛丽华,妇儿工委李启民、卓晴君、吴新平,全总倪豪梅、杨玉臣、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