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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20:19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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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行短期对外借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我行《同业外汇资金拆借暂行办法》,并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管理
境外短期外汇借款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短期外债管理规定,实行借款余额管理,即借款余额严格控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行的年度短期借款指标内。
二、管理部门
计划资金部门为我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的管理部门和具体操作部门。计划资金部根据外汇头寸情况,按季(并分解到月)提出短期对外借款计划报行领导审批。计划内的每次借款,由计划资金部填制“境外短期借款审批表”,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财会部总经理审定,报主管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的行领导审批。如发生突发性借款需求,则上报行领导个案审批处理,但事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各种应办的手续。
三、借款对象
借款对象为与我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对我行设有授信额度的外国银行或国内银行的海外分行。
四、借款用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对外短期借款用于弥补我行临时性头寸不足或资金周转。
五、借款币种
一般情况下,借款币种须与项目用款币种相同,但如果市场条件较好,借款的币种亦可不同,用款时再做货币调换,但目前以代理业务为限。
六、借款期限
境外短期借款系指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借款,不得超过一年。
七、借款利率
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选择利率成本低的资金借入。
八、借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拆借方式,即从我行授信的国外银行直接拆入,但如果条件较好,亦可采用向境外银行短期借款的形式。
九、交易方式
计划资金部在对外借款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对外询价。询价可采用直接与境外银行联系或通过中介机构间接进行。交易方式可以通过电传或录音电话方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成交后必须用电传予以确认。
十、还款
为维护我行对外形象和信誉,对外借款一定要按期偿还本息,不得拖欠。计划资金部须在还款日前二个工作日填制“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审批表”和“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单”,按我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填制“对外付款指令”,一式四联,经授权签字后,第一、二联送电讯部门,加密押后发出,第三联送财会部,凭以办理资金调拨,第四联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十一、本办法自行领导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二、本办法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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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特指令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思想上、工作上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改革越深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越要加强。必须在坚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决不能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
安全。务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都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分层次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企业内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的行政正职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负责;各区队、班组长是本队、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门也要落实好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坚持下井检查制度;区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加强现场安
全生产指挥和管理;要整顿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三违”。
第四,坚决控制重大事故。要把控制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全面落实好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矿井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火工管理、放炮工艺等工作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放炮、空班漏
检、无计划停电、停风无措施排放瓦斯等。要加快火工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五,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要管好用好现有安全技术装备,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保证安全技措费用的必要投入,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瓦斯费用。
第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中心和矿安全教育室,分层次、分岗位、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七,严格安全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各煤矿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安监人员,保证安监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三违”人员以及因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八,加强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制止乱挖滥采;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矿井;坚决制止超层越界开采
,处理好大小矿之间关系,保护国家煤炭资源。



1993年5月15日

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科委


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
市政府 市科委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县(区)办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及各级星火培训、人才引进、科技扶贫工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市级星火奖。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五类条件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市级星火奖∶

(一)开发或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经验收合格的∶
1、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市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有偿科技拨款。
2、农、林、牧、渔等综合配套技术,经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科技有偿拨款。
(二)为实施“星火计划”在培训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1、以振兴地方经济所适用的先进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为培训内容;
2、多层次、多样化培训,教材系统,具有示范性;
3、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技术、管理专家担任教师;
4、学员结业经过严格考核,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为推动“星火计划”的实施,在组织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等,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2、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3、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4、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为实施“星火计划”做出重要贡献的∶
1、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2、不断创新,扩散技术,用科技带动共同致富的开拓者。
3、在“星火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始终给予热情支持、主动配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提供便利和条件,在“星火计划”的实施中起重要保证作用者。
(五)在“星火计划”实施中,涌现的具有示范性的先进企业∶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
2、具有完整的工艺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4、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完善的财会制度);
5、主要领导人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
6、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7、培训人才见到实效;
8、企业稳定生产一年以上,经过市级部门验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科技有偿拨款。
第四条 市级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根据技术水平的高低、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集体奖和个人奖均分为三等∶
集体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集体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集体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1500元;
个人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500元。
市级星火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
第五条 北京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星火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级星火奖的审批程序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及个人参加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成绩显著,符合授奖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及上报工作。
(三)申报市级星火奖应填写“北京市星火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并附三套技术资料及必要的说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市星火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星火奖,按“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申报星火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7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