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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31:33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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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1988]79号 1988年9月6日



  为了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冀政办[1983]4号文件精神,本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防建设方针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外的范围及标准
  为了从整体上增强我市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加速人防工作建设,决定把原来分建防空地下室改为集中资金,由市统一规划建设。凡在我市新建、续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须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交纳人防工程投资费。
  1、修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要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民用建筑,都要向人防办公室交纳人防工程投资费标准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八元计(不包括十层以上的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建筑),由人防办负责存入建设银行。市人防办、市建委、市计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统一建设。
  下列情况可免征人防工程投资费:
  对外经营性的城市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排水、桥梁、路灯、园林、绿化、消防、环卫、中小学、托幼、文化体育、青省年活动园地、老年人活动之家等)可不交纳人防工程投资费。
  3、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是按国家规定的五级人防标准修建,引进外资的民用建筑项目,要按国家建委[1980]建发城字第90号文件执行。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关,抓好结建人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计委、市建委、人防办、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严格审批手续,认真执行国家结建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
  1、凡在我市新建、续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经市人防办公室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否则,计委不下达基建计划;建委不审批扩初设计,不办理开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规划部门不开建筑许可证。
  2、各设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1985]城防字第464号)的通知要求精心设计。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要追究设计部门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对弄虚作假、抵制不建或不交人防工程投资费的单位,要按违章建筑给予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结建人防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外的施工,必须持有四级以上施工营业执照,施工质量受市建委、人防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对防空地下室必须精心施工,保证质量,防空地下室的验收要与地上工程同时进行,并由建设单位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报市人防和市建委。凡防空地下室工程未完,整个工程项目不得验收,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四、人防结建经费的来源
  根据国家规定,除继续坚持国家预算内安排,地方自筹、结合基建和集体企业税后集资四条渠道外,并实行下列办法:
  1、结合城市建设修建的大型人防地下公用设施,由人防部门和城建共同投资。
  2、修建平战结合经济效益高的地下工程,实行使用单位集资,由银行低息贷款和人防部门补助的办法解决。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给予优惠政策
  1、地方、企业自筹经营(包括集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免交建筑税。
  2、人防工程部分的建设免交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商业网点配套费。
  3、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占本单位地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投资不占基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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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含顺德区政府,下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规划)、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民政、林业、农垦、国资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以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完成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印发。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三)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实行问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省财政将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4号)同时废止。







民众参与是避免“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的有力保障
杨涛

新华网11月14日报道,不久前,安徽省工商局在制定《安徽省认定广告发布诚信单位暂行办法》时,省法制办经审查认为,这个暂行办法草案的第2条、第10条关于全省广告发布单位必须经过省工商局认定为“广告发布诚信单位”方可宣传自己的诚信表现,否则按虚假广告查处的规定,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属于自行增加设定行政相对人义务。根据审查意见,安徽省工商局进行了修改。
在安徽省,像这样因为前置审查,“红头文件”经过修改、完善、合理化后再出台的例子还有很多。据不完全统计,一年多来,110件省级“红头文件”相继被审查,有60%的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瑕疵”,这些条款均被及时妥善修改。
安徽省由法制办对政府各部门的“红头文件”在出台前进行前置审查的做法,对于避免违法违规“红头文件”的出台极为有益。因为,这些“红头文件”都是由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经常掺杂太多的“部门私利”。而法制办没有“部门私利”的影响,地位较为中立,由它对“红头文件”进行前置审查,文件中一些违法违规的内容就可以得到及时纠正,避免其出台后与民争利,损害民众的利益。
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法制办是在没有民众参与下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来对“红头文件”进行前置审查,那么其纠正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因为,法制办毕竟人力有限,其搜集的信息有限,并且信息大多还是来自起草文件的政府部门,因而其对“红头文件”的审查是建立在有限信息基础上。如果让民众参与进行,情形就完全不同,民众来自各行各业,其所能提供的信息要远远大于法制办自行搜集的信息,法制办在民众提供的大量信息基础上进行审查,有利于科学判断。其次,法制办毕竟还是政府部门,其本身与“红头文件”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民众中许多人就是受“红头文件”影响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进行的思考与政府部门有着不同的角度,让民众参与进来,既是对民意的尊重,也有利于在兼听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便于文件的有效实施。
但是,让民众参与到对“红头文件”的前置审查来,我们还必须完善我们的现有的制度。首先,政府各部门起草“红头文件”时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参加进行论证和讨论,“红头文件”的草案在送交法制办审查前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让民众及时知晓。其次,法制办在接到“红头文件”的草案时,也应当及时公告准备对其审查的的消息和公民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及期限,任何公民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制办提交异议。通过对这些“红头文件”草案的及时公布及赋予民众提交异议的权利,可以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到对“红头文件”前置审查来,从而增强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合法性。
当然,民众参与和法制办主动前置审查“红头文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红头文件”的违法违规,因为“红头文件”是否违法有时还需要在实际运行中才能得到检验。因而笔者也主张对这些生效的“红头文件”??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赋予相对人对其提起诉讼交由法院审查进行纠正的权利。只有建立在民众参与下的对“红头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和生效后可以由相对人提起诉讼来纠正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红头文件”才能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中有效地运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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