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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工作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3:49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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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工作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1〕6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工作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今年以来,全行业继续坚持“控量、促销、稳价、增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经济运行工作的调控和指导,切实加强卷烟限产压库工作,使卷烟产销和行业经济效益持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限产压库工作中,一些省份仍缺乏足够的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有些企业仍然存在超产、瞒产及瞒报、虚报等不规范问题,甚至在少数企业表现的还相当严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今年卷烟限产压库工作落到实处,为明年经济运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国家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要讲政治、顾大局,高度重视此次限产压库大检查工作。省局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严格检查制度,防止走过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限产压库检查组,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自查,特别对地方烟厂和有超产嫌疑的卷烟生产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省级局(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局下达的生产计划,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确保计划全面落实。对已经完成生产计划的工业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产。要充分发挥各驻厂员的职能作用,严格监督,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坚决遏制超产、瞒产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对自查工作敷衍了事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国家局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四、国家局将组成10个限产压库检查组,对部分省份的卷烟限产压库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国家局将对超产企业、省局主管领导、自查工作组及驻厂员,分别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卷烟限产压库的自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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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巩固前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和搞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国家局对烟草行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现将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款处理意见、后续监管措施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做好国家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下衔接工作。对于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取消相应的审批项目,以后不得再依据取消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要结合对取消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和修订设定依据。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取消审批项目,对设定审批的文件,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应及时修改。

  三、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职能。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监管措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51项)(请登陆烟草局网站查询)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2号—联合(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6-9-20 【生效日期】 2006-10-1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