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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9:45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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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5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船舶单车重量的承载能力,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船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船舶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计部门对现有滚装船的强度、稳性进行重新计算,重新确定船舶所载车辆的最大单车总重量、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等承载能力,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新的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应注明“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和“单车最大总重量”。
  所有从事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必须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目前未取得上述手册的滚装船舶,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委托船舶设计部门编制该手册,并经中国船级社审核批准后随船携带。船舶设计部门在编制该手册时应与船东充分沟通,在确保装载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该手册的可操作性,手册送审前船东应对该手册签字确认。目前已取得手册的船舶,船东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对手册的实际可操作性给予签字确认,如需调整该手册应按上述程序于2006年6月1日前重新计算后报批。《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经船东确认并船检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中车辆装载分布示意图应在船舶易见位置固定展示。
  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管理
  (一)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渤海湾客滚码头安检系统推广使用现场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川江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安装安全检测设备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将研究意见或方案报部。
  (二)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从事三峡坝区内转运及载货汽车只下不上的码头除外)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秤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请重庆市、湖北省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按照要求完成地秤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的滚装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从事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码头经营业务,其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湖北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三)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上船车辆进行称重,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交当地海事签证机构。凡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允许载运单车总重量的车辆,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配载,不得安排车辆上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码头经营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当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机制,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滚装码头上船。
  三、加强船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公司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配备情况;
  (二)公司有关证照及所属滚装船有关船舶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有效;
  (三)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名为公司、实为个体挂靠经营的行为。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船舶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签证管理,切实把好签证关。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各签证站点要严格签证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签证和船长声明制度。现场签证时,除应按有关签证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有关证书和运输手续外,还要重点检查船舶装载车辆的称重记录、装载状况以及装载司乘人员数量、船员在岗和船舶防污措施等,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对载有无称重记录车辆或称重记录超过船舶核定单车总重量车辆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二)加强船舶现场安全检查。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1.证书及文书、消防、救生、电气设备;
  2.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3.滚装船附加安全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船员值班制度、车辆装卸作业制度及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存在缺陷的船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及治安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航公安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码头经营人切实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工作,加强滚装码头的治安管理,严禁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上船,加强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滚装运输安全。
  五、加强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加强川江滚装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消防知识的特殊培训工作;同时,长江海事局还应督促船公司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强化公司船员的培训,重点加强船员配积载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川江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请湖北省、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川江滚装运输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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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工作表示满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现决定予以撤销。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深府〔2004〕168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
  第三条 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员本人每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员职位对应的档案工资确定。
  第五条 职员的档案工资按照现行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规定确定,仅用于确定职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员档案工资以职员制度实行后的事业单位职位分类为基础,按职员的职位职级确定。职员的职位职级与现行事业单位职务级别建立对应关系(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1和附表2),职员聘任的职位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其对应的职务职级调整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职员制过渡期间,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过渡为职员的,按聘任职位的职级确定档案工资。职员在过渡期间聘用的职级层次高于原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提拔职务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兑现;过渡期后的职级层次低于过渡前的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的有关工资政策予以重新确定;过渡期前后职务、职级层次相等的,其档案工资维持不变;
  (二)职员制过渡期后,事业单位新聘用的职位或职级发生变动的职员,其档案工资的确定办法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人聘任职员职位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人聘任干部的有关工资政策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过渡为雇员的,其档案工资继续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继续运作。
  第六条 职员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下列规定确定退休待遇:
  (一)职员退休待遇由退休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退休费以职员退休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本人退休费比例与退休补助费比例之和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休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二)特殊工种和特殊贡献的职员退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按本人档案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三)职员实行计划生育的,仍按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但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25%计算。
  第八条 职员退休时,按照现行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退休待遇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职员经费属财政全额核拨和核拨补助的,由原经费渠道予以补足;
  (二)职员经费属自收自支的,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九条 职员经批准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待遇由退职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职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乘以50%计算;住房补贴按本人退职费与物价补贴之和乘以33%计算。
  第十条 职员退休前非因工(公)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6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前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档案工资;退休后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鼓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员年金。
  第十二条 职员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员失业、因工伤亡的,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行政职务级别
改革后行政管理类职级

正 局 级
一 级

副 局 级
二 级

正 处 级
三 级

副 处 级
四 级

正 科 级
五 级

副 科 级
六 级

科 员 级
七 级

八 级

办 事 员 级
九 级

十 级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改革后专业技术类职级

正 高 级
一 级

副 高 级
二 级

中 级
三 级

助 理 级
四 级

五 级

员 级
六 级

七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