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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11:02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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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基妇发〔2004〕88号

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目前全球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死亡。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也是世界上少数吸烟率继续上升的国家。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
2000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12个部(委、局)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政府间谈判协调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工作,圆满完成了国际《公约》的谈判。2003年5月21日,《公约》获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公约》。截止2003年底,已有85个国家签约。《公约》将于2004年内正式生效。
《公约》是联合国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它的出台为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履行《公约》,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做好我国履行《公约》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危害控制,努力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积极营造控烟、健康、文明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公约》精神,积极做好履约准备。各地卫生、爱卫部门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明确并落实烟草危害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当地烟草危害控制规划。要结合当地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健康促进与控烟专业队伍。2005年,要逐步建立从省到县(市)控烟工作网络。要加强多部门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并发展民间控烟组织网络。
二、结合每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烟草危害控制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烟草危害控制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大环境。
积极参与并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的国际戒烟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城市、单位和个人参加国际戒烟竞赛,努力降低吸烟率。
进一步发展社区综合干预试点的控烟工作。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戒烟技术服务培训,在医疗机构推广戒烟门诊、热线等戒烟服务。
三、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创建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吸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四、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
五、加强控烟能力建设。建立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控制烟草危害专家组,提供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各地要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体系等,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草流行状况等信息监测系统,做好控烟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反馈与经验交流,加强检查督导和效果评估,实现资源共享,为控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落实控烟工作经费。要组织开展控烟工作情况的检查或抽查,督导各地认真落实。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实施《公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我国控烟工作的进程。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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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区、县政府及黄山管委会年度引进外来投资成果实行综合评奖
1、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客商来我市投资,自2002年度起,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2、按当年利用外来投资数额(内资折算同外资合并数额)占GDP比例为考核基数,获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位次减1分。
3、当年实际引进外资增长率,获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个位次减1分。
4、在执行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引进外来投资计划(含外资、内资计划)中,完成外资100万美元、市外资金3000万元的各得10分,外资每超过50万美元、市外资金每超过2000万元的各加5分。
5、综合因素:项目库建设情况和对牵动性强、带动产业多的项目以及外地法人或自然人以无形资产入股(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技术专利、著名品牌、著名商标等)形式的投入(以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进行综合评定,每项另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对区、县招商引资工作奖的前三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各区、县按上述各项的累计得分排列。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8万元,第三名奖励12万元。
三、申报考评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每年初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并提供上一年度引进资金实际到位的有关证明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海关报关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由市计委、外经贸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初评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引资认定
1、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实际到位资金:外商在黄山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国外各类捐赠款,间接利用外资。
2、引进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实际到位资金:外地在黄山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项目、收购企业的投资,市外各类捐款。
五、奖励基金筹集和支付
1、每年由市财政列拨20万元,区、县财政和黄山管委会各调资10万元,共计100万元;及项下发生利息组成市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吸引外来投资及外贸出口的奖励。
2、奖励资金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对各区、县政府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作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奖励资格
1、因投资环境不善而引起外商投资企业到市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区县,查证属实的。
2、查证核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扩大外贸出口实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资金
每年由市财政列拨20万元,区县财政每年各调资10万元,共计90万元及项下所发生的利息组成,专项用于奖励全市在扩大外贸出口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奖励资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使用。
二、奖励标准
1、完成当年外贸出口目标的区县,总奖额25万元。完成任务区县按其在全市区县出口总额(不含市直)中所占权重予以奖励区县政府(即25万×权重)。超年度目标的,每超10万美元,另行奖励1000元。出口业绩突出的区县,市政府并以通报表彰。
2、超年度出口目标的企业,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超目标部分,按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005元人民币;对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市政府并以通报表彰。
以上奖项以海关统计数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进行考核。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计委、海关、审计局、监察局、人行等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各企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依照本办法,于次年元月底前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五、奖励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奖励使用。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实行。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清缴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清缴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15日 财金[2005]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为确保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缴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圆满完成,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财金[2005]36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工作的通知》(财预[2005]49号)的要求,2005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亲友的清理清缴工作。按文件规定,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清理清缴工作,但从督查及汇总上报情况看,清理清缴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有关地区和部门高度重视,尽快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现将清理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进一步做好清理清缴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普遍重视商业保险清理和拖欠公款清缴工作,能够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政行为,整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全面铺开,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2005年6月30日,全国共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资金总额17亿多元,按规定应清退资金总额15.79亿元,目前已清退13.04亿元,清退率为82.58%,较2004年底提高了16.5个百分点。江苏、四川、云南、福建、深圳等省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教育部、商务部和国资委等中央部门在2004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了清理清退力度,应清退和已清退资金总额较大,清退率大幅度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违规将公款借给亲友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已经上报材料的13个地区和33个中央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上述地区和中央部门共查出违规拖欠和批借的公款累计5.82亿元,其中,2005年1~6月份查出新的欠款0.91亿元(中央0.01亿元,地方0.90亿元),已累计偿还欠款3.94亿元,其中,2005年1~6月偿还2.2亿元(中央0.06亿元,地方2.11亿元),偿还率达到67.7%,较2004年底提高了27个百分点,同时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人员。清缴工作完成较好的地方有上海、湖南、重庆等省市,中央部门有团中央、国土资源部、文化部、社科院、审计署、国家测绘局等单位。另外,目前尚未上报材料的地区和中央部门也正在抓紧总结,统计汇总相关数据。
  总体上看,各地区、各部门不仅严格执行了清理清缴政策,按规定途径回收资金,对以权谋私、侵吞国家和集体资金的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以清理清缴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治理成效明显,进一步维护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取得了好的社会反响。
  二、清理清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区和少数中央部门对清理清缴工作的督查落实不够,存在畏难情绪,统计材料不能按时报送,清理清缴工作进度缓慢。
  2.少数地区和部门对清理清缴政策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偏差,对政策口径和统计口径把握不准。
  3.部分地区财政、监察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工作方法单一,对不同情况缺乏有针对性和强有力的措施,欠账人在还款方面不积极、不配合。
  4.一些地区对特岗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政策尚未出台,保费清退工作进度受到很大影响。
  此外,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财务制度不完善、会计管理工作薄弱、资金往来核算不清晰等问题,一些地区存在“前清后欠”的情况,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三、全面完成清理清缴工作的要求
  1.未完成清理清缴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严格按文件要求明确特岗等政策,尽快把应清退、清收资金清退清收完毕。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情况,对清理清缴工作完成不好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将执行清理清缴有关文件的情况纳入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审计和考核工作的内容,巩固清理清缴工作成果。
  3.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拒不清退、偿还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和领导干部违规拖欠或出借公款等问题,关键在于规范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控,建立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