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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1:08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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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5〕2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属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机构,主要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城建局承担的有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与指导的职能划入。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实行管办分离。局机关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尽量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负责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工作。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根据授权作为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的市政公用事业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三)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垃圾、污水处理、市政设施、桥梁、路灯灯饰、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四)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域的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负责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勘察、审批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拟定年度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使用初步方案,监督有关单位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
  (七)负责所属窗口服务单位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热线服务网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要与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发现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路灯灯饰管理处、市大桥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十)归口管理原市城建局管理的企业。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机关政务、文电、督查;负责调研、信息、宣传和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负责接待和会议组织;负责保密、文书、档案、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综合管理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监督实施。
  (二)人事教育科(加挂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培训和组织人事工作及劳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和领导干部考察、任免事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培训管理、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工、青、妇及老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加挂审计科牌子)
  负责编制市城市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系统各种专项资金、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财务及拨款、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局系统拨款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编制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审核收支和处理财务;负责行业财务统计工作。
  (四)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科(加挂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牌子)
  负责制订和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维护计划;负责市政工程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管、竣工验收、施工管理和工程的预决算;参与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等有关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重点市政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相关事务的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排水设施、路灯灯饰、地下管网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管。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加挂市燃气办和市计划节水用水办牌子)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用事业发展远、近期规划;负责指导系统内企业改革、改制;负责生产、交通、防火安全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城市客运、公共交通、燃气管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市)公用事业行业指导。
  (六)城市园林绿化科(加挂城市绿化办牌子)
  负责组织城区全民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城区绿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科研、绿化景点设计、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人事教育科合署办公,所需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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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现就全市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监督和支持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决议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方法抗拒执行的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肃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密切配合,迅速依法处置。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要依法、及时、文明、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注意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稳定意识,坚决防止和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努力化解矛盾,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要严明执行纪律,严肃查处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和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的舆论氛围。
  七、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全市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根据法律的规定,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执行机制,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以有效地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认真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2004-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