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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39:20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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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44号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结合公路工程特点,现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见附件)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示该项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同时明示各标段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已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等条件和要求。

  三、公路施工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对依法分包的工程,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五、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查或核备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路 投标 施工 资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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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建设部,北京、天津市公路局,上海市公路处,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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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3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4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2、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3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3、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米、单座桥长小于500米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3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跨100米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2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3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4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5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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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0号 印发时间:2005-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5〕20号),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被督查考核的单位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查考核的内容
  1.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意见制定情况;
  2.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4.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5.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6.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8.培育名牌采取的措施;
  9.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10.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附后)。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督查考核的内容
  1.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的实施计划情况;
  2.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采取的具体措施;
  4.落实责任制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三、督查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考核采取听、查、看的方法进行。听,即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情况的全面汇报,听取有关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具体做法;查,即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打假工作的资料;看,即到有关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看工作实际成效。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质量兴市暨名牌战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市政府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场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组将自查、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四、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纳入本目录的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经贸部将陆续颁布相关目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5069090.11 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5069090.19 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2 5071000.10 犀牛角
3 5100010.10 牛黄
4 5100030 麝香
12119039.20 药料用麻黄草
5 12119050.20 香料用麻黄草
12119099.20 其他用麻黄草
6 12122020.10 鲜发菜(不论是否碾磨)
12122020.90 冷,冻或干的发菜(不论是否碾磨)
7 29031400.9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
29034300.9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CFC-113)
8 44031000 用油漆,着色剂等处理的原木(包括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
44032000 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4100 其他方法处理红柳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4910 其他方法处理的柚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4990 其他方法处理其他热带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100 栎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200 山毛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10 楠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20 樟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30 红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40 泡桐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44039990 其他未列名非针叶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
9 71101100 未锻造或粉末状铂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
71101910 板、片状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