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15:37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2号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

  二、制定依据

  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

三、分工原则

  中央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所经营的领域一般都涉及多个行业或多个领域,按照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作为划分的主要基础,确定对口监管业务司(详见附件)。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的投资、咨询类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监管二司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局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开展。

  (二)协调司负责与中央企业的统一联系、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

  (三)各业务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为使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协调和高效,各业务司之间及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沟通,协调行动。

  (一)各业务司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安全监管事宜,仍然按照局内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司负责,负责对口监管的业务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业务司应及时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重要活动的有关信息或材料送协调司(专员办),协调司(专员办)也应及时将所掌握中央企业的信息向相关业务司通报。

(四)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和开展各种活动时,要请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在与中央企业联系工作时,应主动与相关业务司沟通。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和监管中央企业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附件: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件: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2004年8月4日)

监察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5户)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监管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25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钢铁研究总院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长沙矿冶研究院
监管二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75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重庆汽车研究所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华侨城集团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危化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10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沈阳化工研究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1990年1月1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都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也将起积极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对施行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行政机关会经常作为被告,与作为原告的公民或组织,以平等身份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判,并可能承担诸如赔偿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无疑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这一制度还不熟悉,加之“只准官告民,不准民告官”和“法律只管老百姓”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思想认识上需要有一个提高和转变的过程。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利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克服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行政诉讼法,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负责同志学习行政诉讼法。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此,必须不断完善立法。在我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由政府部门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政府制定。现在,我国的立法还不完善,有关部门要抓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加快立法工作的进度。当前,除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急需制定外,还要抓紧制定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强制执行条例和规章制定办法等与行政诉讼法配套的法规。
为了保证规章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规章清理工作,并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杜绝执法过程中任意处罚、滥施处罚等违法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次清理,对于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禁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行政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严格行政纪律。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尽快制定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既担负立法方面的大量工作,又承担严格执法的艰巨任务,同时,还要承办大量的行政诉讼事务和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完善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整和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并尽快提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八月底前书面告国务院法制局,由国务院法制局汇总向国务院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告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
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
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
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
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
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
(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
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
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
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
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
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
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
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
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
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
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
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
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
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
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
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
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
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
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
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
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
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
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