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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39:03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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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2004] 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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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备 注
计量单位/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煤(地下开采) 原煤万吨 ≥120 120-45 <45 注1 新调整
煤(露天开采) 原煤万吨 ≥400 400-100 <100 新调整
石油 原油万吨 ≥50 50-10 <10    
油页岩 矿石万吨 ≥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5 5-1 <1    
二氧化碳气 亿立方米 ≥5 5-1 <1    
煤成(层)气 亿立方米 ≥5 5-1 <1    
地热(热水) 万立方米 ≥20 20-10 <10    
地热(热气) 万立方米 ≥10 10-5 <5    
放射性矿产 矿石万吨 ≥10 10-5 <5    
金(岩金) 矿石万吨 ≥15 15-6 <6 1.5万吨/年  
金(砂金船采) 矿石万立方米 ≥210 210-60 <60 10万立方米/年  
金(砂金机采) 矿石万立方米 ≥80 80-20 <20 10万立方米/年  
银 矿石万吨 ≥30 30-20 <20    
其他贵金属 矿石万吨 ≥10 10-5 <5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新调整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60 5万吨/年 新调整
锰 矿石万吨 ≥10 10-5 <5 2万吨/年  
铬、钛、钒 矿石万吨 ≥10 10-5 <5    
铜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铅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锌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钨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锡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锑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铝土矿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万吨/年  
钼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镍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钴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镁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铋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汞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稀土、稀有金属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万吨/年 新调整
石灰岩 矿石万吨 ≥100 100-50 <50    
硅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白云岩 矿石万吨 ≥50 50-30 <30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萤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硫铁矿 矿石万吨 ≥50 50-20 <20 5万吨/年  
自然硫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磷矿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10万吨/年 新调整
蛇纹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硼矿 矿石万吨 ≥10 10-5 <5    
岩盐、井盐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湖盐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钾盐 矿石万吨 ≥30 30-5 <5   新调整
芒硝 矿石万吨 ≥50 50-10 <10    
碘 矿石万吨 按小型矿山归类    
砷、雌黄、雄黄、毒砂 矿石万吨 按小型矿山归类    
金刚石 万克拉 ≥10 10-3 <3    
宝石 矿石吨 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    
云母 工业云母 按小型矿山归类    
石棉 石棉万吨 ≥2 2-1 <1   新调整
重晶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石膏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滑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长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高岭土、瓷土等 矿石万吨 ≥10 10-5 <5   新调整
膨润土 矿石万吨 ≥10 10-5 <5    
叶蜡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沸石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新调整
石墨 石墨万吨 ≥1 1-0.3 <0.3    
玻璃用砂、砂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新调整
水泥用砂岩 矿石万吨 ≥60 60-20 <20   新调整
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10-5 <5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30 30-6 <6   新调整
页岩 矿石万吨 ≥30 30-6 <6   新增
矿泉水 万吨 ≥10 10-5 <5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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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的审判心理
黄学武 袁长伟 孙守旺
【内容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质正受到严峻的考验,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官审判心理作为法官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调节社会纠纷,维护公平和正义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法官审判心理进行分析,继而就法官审判心理的塑造提出自己的思想和见解,以期对法律同仁有所借鉴。
【 关 键 词 】 审判心理 公平正义 司法礼仪 职业操守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法官的审判心理都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法官内心对案件审理的情感、态度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信仰程度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决定着法官的一举一动,推动着诉讼的进行,促进裁判的产生。也因此,法官的审判心理日渐引起法学界的重视。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法官审判心理的内涵和特征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调节社会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各项事业有序发展。事实上,法官履行职责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累积案件事实和机械套用法律的过程,而是各种不同的利益在法官内心遵照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博奕过程。法官的审判心理是能否实现案件的客观公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可以把法官的审判心理定义为:法官在依法调节社会纠纷时的心理反应、现象、状态、过程及其规律。[1]作为案件审理的法官,由于其是国家公权力的实施者,在诉讼中的心理不同于任何案件参加人,有着独特的一面:
(一)超然于诉讼纠纷。
“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sua);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为法官超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审理时,其审判心理较少地受到外界利益关系的干扰。
(二)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法律为依据,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案件处理活动。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其审判心理无疑也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
(三)审判心理的被动性特点。
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法官审判的中立性,遵循这一理论,法官在审判中的心理变化主要是受案件参加人诉争的影响,而不是因主动行使职权而发生变化。
(四)审判心理的稳定性。
“一个优秀的法官永远是庭上的智者”,案件是各种各样的,对法官的审判心理的影响也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法官的职责要求法官无论面对什么情况,法官都要保持理性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
二、法官审判心理的构成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案件总量在不断增加,各种疑难复杂的案件也相应增加,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良好的审判心理状态,以应对各种挑战,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
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政治环境和政治立场、社会发展水平、法官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法官的阅历、法官的学识等等。依据影响法官审判心理因素的不同来源,可以把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1、外在因素。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其次才是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影响。今天的社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其消极的一面也很明显,如社会信仰的缺失,诚信的缺失。法官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免要面对这些不良影响。另外,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这种社会角色的定位使得法官更多地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这也对法官审判心理产生着影响。
2、内在因素。法官自身的学识、品德等和法官的审判心理的关系更为密切,甚至有些因素和法官的审判心理根本没有明确的界限。例如正义的认知,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看法,而每一种认知都将在审判心理中得到反映,具体应用于审判中产生着不同的效果。
(二)法官审判心理的构成。
法官审判心理是由一系列心理品质构成,其中包括法官的个性心理品质、审判心理状态、审判观念、法律思维、法律信仰五个主要方面,下面具体论述。
1、法官的个性心理品质。
学界对个性的定义是多样的。H.C.沃伦认为,个性是个人的品质的各个方面,如智慧、技能、气质和品德;高玉祥在《个性心理学》中把个性理解为受一定个人倾向制约的各种心理品质的总和。因此,法官的个性心理品质也是由许多稳定的意识特征组成,主要分为两项:气质和性格。法官审判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的气质不属于任何典型的类型,不能想象一个抑郁型的或是情绪型的法官能在法庭上保持较高的稳定且理智的审判心理。法官的气质应当是复合型,即是智力活跃而不粗枝大叶;富有激情而不感情用事;稳重而不沉郁;谨小慎微而不怯懦;果断而不武断等等。总的来说法官的气质是各种气质优良部分的有机组合。法官的性格和法官的气质有很多相通之处。法官良好的性格包括:诚信、正直、勤勉、负责、自信、谦逊、自尊等等。
2、法官的审判心理状态。
法官的审判心理状态是指法官对自身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变化。法官的审判心理状态来自法律对其所赋予的角色内涵。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结构的合理化和诉讼力量的均衡,并强调法官在这一过程中的中立性。中立,是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即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均衡的位置,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偏见。诉讼中的偏见是指:裁判者在聆讯或者接受证据之前已经对案件事实形成了某种结论。[3]实践中常有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对其中的“弱者”抱有某种同情,这就是对角色定位的错误而导致其审判心理状态发生偏差。
3、法官的审判观念。
审判观念所要解决的是诉讼价值的去向问题。所谓“法官的审判观念”,简单地说就是法官对案件如何审判的认识和信念,或称为法官的审判价值观。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作风,就会得出相应的审判结果。[4]每一位法官在办案中,都会按照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其审判观念。法官的审判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平等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的观念、效率的观念。除此以外,在现阶段, 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4、法官的法律思维。
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是法官职业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的强化剂,是法官的必备素质之一。法官的法律思维不仅区别于社会公众的一般思维,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思维,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法官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官的法律思维有以下特点:是一种合法的理性思维,法律思维首先是要服从规则而不盲从情感;中立性思维,法官应当以同等的标准衡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接受或者驳斥当事人的诉讼观点;确定性思维,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权益间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并给与明确的保护;被动性思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也决定了其思维的被动性;重逻辑思维,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是一个逻辑运用的过程,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逻辑性。
5、法官的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尚未形成的时候,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有人主张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归属于法官,[6]因此,法官理所当然成为法律信仰的楷模,并以实际行动弘扬法的精神。另外,法官是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而不是法条的机械运用者,其自身的法律的意识必然会对具体的司法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只有通过法官内心的法律信仰提供巨大的驱动力,法官才能够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法官审判心理的外在表现
法官的审判心理是多层次的,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然而,再复杂的心理活动内容也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法官的审判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外在形象。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外貌印象和内在素质的展示。因此,法官的外在形象直接展示着法官的审判心理。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言辞谨慎,通过法官的外在形象来体现法律的严肃、法官的公正、判决的正义。一个具有良好审判心理的法官的外在形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着装。法官的着装要给人以稳重、威严、可敬、可信的印象,开庭审理时必须着法官制服,佩戴胸徽; 2、法官的言辞。法官的语言应当中立、简明、准确、庄严,尽量使用法言法语。3、法官的举止。法官的举止应当庄重、沉稳、高雅、热情、大方。[7]
(二)法官的应变能力。
一般在开庭前,法官会针对本次开庭制作庭审提纲,以确保庭审的安定有序。然而,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当事人参加的,特别是到了辩论阶段,情况可能会发生急剧的变化,这是难以预料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法官来说非常重要。法官良好的应变能力包括:1、敏锐的洞察力。当事人的任何突发行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结果,在实施前必定有所显现,法官应当对这些蛛丝马迹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洞察当事人的内心,并有所准备。2、冷静的思维。冷静是应变的前提,没有冷静的思维,就不可能有理智的对策。3、理智的对策。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这决定了法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案情的进展,理清思维,把握好诉讼的焦点所在。4、果敢的决断力。这是建立在法官理性思维基础上的,要求法官不仅仅要能够根据突发情况提出解决对策,并且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案件审理的失控。
(三)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在法庭上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加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8]法官的这一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法官的庭审驾驭涵盖了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阶段,而不仅仅是庭审阶段。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包括:1、庭前阶段的准备能力。这一阶段法官应当对案件争执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并且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焦点进行归纳,确保庭审阶段有的放矢。2、庭审中的协调能力。法官在庭审中最重要的职能是按照法律程序,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法庭的认证都应当归纳到这一过程中去。法官应当对案件参加人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庭审进程对案件事实及时概括、认证,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3、庭审后的裁判能力。即根据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分析评议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准确适用法律,并向当事人充分、全面阐述裁判结果。
(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能力。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能力不同于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后者强调程序公正,前者主要是指“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在具体的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内容包括:1、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的能力。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其内心动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导向作用。2、寻找案件突破点的能力。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了难度,但这种因利益而产生的激烈对抗同时也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依据。法官应当善于筛选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大量信息,并从中发掘案件事实。3、将案件事实转为法律事实的能力。案件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法官应当对案件审理中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予以确认,并引导其他案件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
(五)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
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工作,这要求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广泛的涉猎和精深的理解。在这一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进行法律定性,并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形式,可以把法官的法律应用能力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明文规定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或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含糊时,根据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进行推理、论证,进而发掘其深层次的含义。拉伦次指出“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应当负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在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但是法官应当在其具体承办的案件中负起这种义务。3、在法律规定如果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将产生不正义的结果时,能够根据法的精神正确灵活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而不是机械的套用。
四、法官审判心理的塑造
心理的塑造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外在行为的塑造,进而影响其内心,另一种是通过对内在的知识、思维、理念的改变,以影响其心理。但无论哪一种,都将影响法官的形象,因此可以说法官形象培养的过程,也是法官的心理塑造过程。目前,法官心理的塑造也是从这两方面着手,具体措施有:
(一)遵守司法礼仪。
人们的一举一动不仅会对相对人产生影响,也会对自己的内心产生强烈的暗示,强化支配这些举动的心理,形成互动。法官的司法礼仪包括着装、言辞和举止三个方面。法官的着装不能过于随意,其着装是一种国家权力和审判职权的象征。法官在工作时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使双方明确相互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从而自觉将自己的行为纳入相应的角色中,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遵守司法礼仪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言辞得体。就是“言所当言,不言所当不言”,法官的言语要符合审判所必须的简明、及时、庄严的要求。法官的举止要符合司法的要求,做到中立而不孤立、高雅而不轻浮、端庄而不呆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商请省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

  (三)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当地人民政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或改正;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发放、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由省环保厅组织对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

  第十一条 经整改后的环境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省环保厅对整改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汇总核审;

  (四)对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挂牌督办的案件,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送达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五)定期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拒不办理督办事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省环保厅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停止环评审批,并在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并直接办理该案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实施停电、停贷、停运等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