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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犯罪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6:59:57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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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犯罪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犯罪管辖问题的批复

195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请示返乡生产仍留军籍之转业军人犯罪的管辖问题,经与军委总政治部洽商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希即通知所属法院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原报告
(一)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请示返乡生产仍留军籍之转业军人如有犯罪行为是否由人民法院或该管军分区处理。
(二)我们的意见,前项转业军人,如有犯罪行为,一般可由该县市人民法院处理,在处理时要与该管转业军人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事后并分送该管军分区备查,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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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7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东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17分钱、吉林省0.47分钱、黑龙江省0.83分钱、内蒙古东部0.4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3元、0.2433元、0.2459元;其余燃煤机组送辽宁、吉林、黑龙江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煤电联动标准调整。
  (三)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0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辽宁省0.3738元、吉林省0.3607元、黑龙江省0.3650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内蒙古东部新投产机组供当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90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0分钱、0.45分钱、0.40分钱和0.44分钱(均含东北电网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电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50分钱、吉林省1.72分钱、黑龙江省2.30分钱、内蒙古东部1.5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辽宁省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辽宁省、吉林省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中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政府一致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将本国派驻对方首都的外交代表由代办升格为大使。

  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决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代表机构。

  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办

        乔 冠 华    J.M.Addis


                  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