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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2:22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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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近来,个别省市出现了一些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高息非法集资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隐患极大。这类非法活动如不及时制止,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大局。为严厉打击以期货交易为名高息非法集资的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本地区以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经查实,立即责令进行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停止非法集资,并限期清退所有非法集资款项。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涉及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由我会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年底前,将查处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我会作出书面报告。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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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 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 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全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濮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 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濮阳市登 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业、商贸、建设、服务等行业中的各种所有性质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濮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评审前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国家名牌和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五)获得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6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推荐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评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和市长审定签字后,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颁奖后由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年度。市长质量奖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要积极申报省长质量奖,一般三年内不再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出口加工区管理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复出口制成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第三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依法成立,且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的招商工作,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地在招商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导向并优先考虑将新增的和大型的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如整机生产厂商,需大量从其它加工贸易企业结转原材料的)吸引入区。

第二章 出□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五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经上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的具体审批工作。管委会应及时掌握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定期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管委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海关了解区内企业的有关进出口及核销数据。
第六条 区内企业设立以后,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请单 (三种清单不能同时提供的,可分别报批,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管委会收到区内企业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和所附清单,海关凭批件进行注册备案。
第八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
第九条 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超出原批准范围的新增部分,须按第六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 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应复出口。因特殊情况或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需要销往区外境内的,由区内企业到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区外企业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到加工区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制成品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产品,区外企业须出具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对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比照区外约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等,如确需运往区外销毁的,须报管委会及销毁地的环保部门批准,海关凭管委会和销毁地环保部门批件验放。销毁后,企业需将有关销毁证明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固体废物及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贸易,视同一般进出口贸易,按现行规定办理。属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原则上不得进入出口加工区。区外境内企业需要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到加工区内加工并在加工后复运区外境内的,虚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由海关监管,在合同期满后退运出境;对于合同期满不能退运出境并要求海关解除监管运往区外的,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第十七条 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及“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有关操作规程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木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