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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52:43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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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


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艾特马托夫于2002年12月10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唐家璇外长同艾特马托夫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形势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艾特马托夫外长。艾特马托夫外长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以及国家计委和中联部领导。两国外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指出,建交十年来,中吉两国在政治、经贸、交通、文化及其他领域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为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指出,2002年6月24日江泽民主席和阿卡耶夫总统共同签署的《中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把中吉关系提高到了新的更高水平,为其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双方重申不断巩固和深化两国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双方对各自完成使中吉有关边界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历史遗留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体现了两国高水平的政治互信,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两国关系的深入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四、双方指出,进一步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方表示将提高合作水平、拓宽合作领域、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的作用。双方将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将根据各自优势继续挖掘潜力、加强优先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应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区域经济合作,以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

  五、双方表示将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落实已签署的能源合作框架协定,加强在油气、采矿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交通运输领域和边境口岸的合作。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吐尔尕特口岸向第三国公民开放的工作。双方专家将继续就两国中长期电力合作问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发展旅游合作,双方表示将把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六、吉尔吉斯共和国重申,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及参加任何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吉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发展国家经济所做的努力,将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八、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经济领域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符合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的根本利益。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一年来,在自身机制和法制建设、开展各领域合作及维护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双方高度评价在圣彼得堡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二次元首会晤及其成果,表示将与其它成员国共同采取实际步骤,抓紧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尽早在比什凯克建立反恐怖机构,为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共同努力。

  九、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两国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开展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整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双方一致认为,应承认和尊重世界多样性,不断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不同文明的国家和民族可以也应该和平、和谐相处。双方主张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与争端、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的原则,主张联合国在解决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中发挥主要作用。双方将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

  十一、艾特马托夫外长与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就中国政府向吉外交部提供无偿援助签署换文。艾特马托夫外长代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感谢中国政府向吉外交部提供无偿援助。

  十二、艾特马托夫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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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由各省和上述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的和上述自治区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该提前在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二二六人的名额。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侨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相同。行政区划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行政区划的变更作相应的调整。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健康保健工作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知识分子健康保健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6月19日,化工部

为了切实加强知识分子健康保健工作,逐步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以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化学工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对中年知识分子进行全面健康体检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知识分子健康档案,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要每年对其中患有和怀疑患有肝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肠胃病、癌症等症状者或对专职从事严重有毒有害工作人员,重点进行系统检查,并采取相应医疗措施;每三年普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较重疾病的,应发放优先就诊证,进行重点保健医疗,保证他们在本单位的医院、诊所优先挂号、看病和住院治疗。
二、在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就地休假制度。其休假办法按附件《化工部直属科研院所、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就地休假试行办法》实行。休假期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其中部分人员参加健康疗养或体育锻炼。各单位在安排人员参加部老干部局组织的疗养时,必须保证中年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对患有各种疾病的知识分子,特别是中年科技业务骨干.适当给予补助,改善他们的营养条件。
1.对月平均生活费在55元以下,本人患有肝病、心肺病、肠胃病、癌症等或因营养不良而患有其他病症的知识分子,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给适当数额的营养补助费。病重、困难大的多补助,病轻、困难小的少补助,但一般不超过50元。有的月均生活费虽超过55元,但长期患有难治病症或有特殊困难的也应适当补助。
2.经费来源。事业单位主要从福利费和收入分成中福利基金解决;企业单位主要从企业基金中福利基金解决。
3.确定补助对象,不搞个人申请、群众评议,不张榜公布。由单位医疗部门、干部部门、工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发放。可发给现金,也可发给同等金额的营养餐券或营养食品。
4.为保证营养补助充分用于促进科技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办营养灶或营养食堂,集中掌握使用营养补助费,免费或收较低伙食费,定期安排补助对象到营养灶或营养食堂就餐。
四、对高中级知识分子的食品供应、坐车和到地方医院医疗等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科研、教学人员的保健津贴,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实行办法执行;工业技术干部按已有规定执行。
五、要逐步为知识分子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挖掘潜力,尽力解决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对办公、实验用房、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存在的问题,应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解决。合理安排中年业务技术骨干的工作任务,对承担任务重的应配备助手,减少专业技术干部的兼职和行政事务,使他们精力充沛地搞好科学技术工作。
六、改善后勤服务工作,加强集体福利事业。各单位要认真办好集体食堂、幼儿园、浴室以及厂办学校等福利、教育事业,妥善解决好职工生活和子女就学、就业问题。住房分配,应切实按有关规定对知识分子予以照顾。从各方面加强和改善后勤服务工作,尽力解除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
七、本规定中所列各项开支标准和经费来源,待国家有统一规定后,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学工业部各直属单位。

附件 化学工业部直属科研院所、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就地休假试行办法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科研、设计等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部直属科研院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龄满15年者(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者含大学学龄)或工龄不足15年,但工作成绩突出者,当年可就地休假,其中男职工15天,女职工20天,休假日期中,包括星期日。
二、就地休假,从每年1月1日始至当年12月底止。休假时间的安排,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照顾本人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安排。当年没有休假的,一般不得跨年度累计。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没有休假的,第二年休假时间可增加一周,即男职工休假22天,女职工27天。
三、在就地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四、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享受就地休假:
1.发生过较大责任事故者;
2.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而没有撤销者;
3.累计事假在一个月以上,或者病假在二个月以上者;
4.组织上已安排在本地或外地疗养、休养、休假,并超过第一条所规定休假时间者(含教学单位的寒暑假);
5.没有正当理由而末完成本职工作以及擅离工作岗位者;
6.当年休假后,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可在下年度扣除假期。
五、实行上述休假办法后,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计划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部直属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职工是否试行就地休假,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枚的暂行规定》自行确定。
七、本办法从1984年7月1日起试行,待国家统一规定休假制度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