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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4:41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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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了一九九五年两国间的进出口商品情况,并满意地注意到两国贸易额有了迅猛的增长。在该年度,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大豆、豆粕、煤、水泥、机械、纺织品、化工品、食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柴油和其他商品。同时,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化肥、电解铜、铜精砂、铬矿、鲜香蕉和鲜芒果、椰油、腰果仁、化工品、建筑材料、脂肪醇、食品和其他商品。

 二、双方同意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扩大一九九六年的双边贸易额,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一九九六年两国进出口贸易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九六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

    鲜香蕉           十万至十五万公吨
    铜精砂            四万至五万公吨
    脂肪醇            一万至二万公吨
    芒 果          二百至二百五十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椰油及其他椰产品、电解铜、铬矿砂、精炼甘油、建筑材料(包括浮法玻璃、卫生洁具、大理石和陶瓷等)、烟草、化工品、食品、海产品(如海味食品和海藻粉)、电子和电气产品、金属制品、消费品(如家具和附属品等)和其他产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根据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九六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

    煤                三十万公吨
    水泥           二十万至三十万公吨
    豆粕             四万至六万公吨
    大豆             一万至二万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纺织品、磷、发电设备、变压器、输变电线路和铁塔、筑路设备、电气产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农业及医药化工制品、食品(如粉丝)、棉花和其他产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根据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努力,争取求得双边贸易的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并无限制之意。为此,双方同意采取具体措施协助贸易机构和企业、通过相互交换最新的有关贸易和经济的信息、互派团组以及相互提供举办贸易展览会的便利,来寻求贸易机会,并保证放松配额和外汇分配管制和消除其他贸易障碍以积极发展中菲贸易关系。

 五、应菲方要求,中方向菲方通报了一九九六年调整关税和放宽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情况,并向菲方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一般配额进口商品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的目录》。鉴于中方对关税减让是逐步降低关税进程的开始所做的说明,菲方表示希望中方考虑进一步降低菲律宾出口商品,特别是进出口商品议定书中所列商品的关税。

 六、双方同意,在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中对双方公司、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如:(1)对各种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2)提供机器设备及零部件,派遣提供咨询和技术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3)根据对方国家的外资法,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创办合作项目。

 七、菲律宾方面请求中国方面对两国有关企业正在洽谈或已经谈妥的发电设备和其他成套设备的对菲出口提供信贷和作出其他的支付安排

 八、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官员和菲律宾贸工部的官员将在本议定书执行年度的中期举行会晤,以便回顾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活动。

 九、双方同意将一九九六年的双边贸易额指标定为十五至二十亿美元。

 十、双方同意从一九九七年起,中菲贸易联委会会议将以签订会议纪要取代签订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       菲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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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货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黄公路是汽车专用公路。拖拉机、简易柴油车、电瓶车以及一切非机动车辆严禁上路行驶(横向通过平交路口除外)。
第三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以及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并持有军以上单位证明的军用车队以外,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按车辆的核定吨位(客车每十个座位折合一个吨位)和不同的路等分段计收。
第五条 贵黄公路收取的通行费,不超过用户车辆走新路所节省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用户交费之后仍可获得降低油耗,减少机械磨损,节省时间,加速周转的实惠。
第六条 为方便于行,各收费站附近单位常在区间短途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可就近到收费站营业厅购买月票,每日只以一个往返累计计算并八折优惠收费。
第七条 来华活动的国际旅游汽车上路行驶,应按通行费标准缴纳外汇兑换券。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由贵州省高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处设的固定收费站和其它重要道口设置的临时收费站负责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上路收费。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违章处罚单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解缴省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各收费所(站)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票证和处罚收据的领发、保管、核销、稽查
等手续制度,严防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贵黄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由省交通厅纳入计划,专用于偿还贷款、贵黄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机构的经费开支,以及继续修建高等级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方法:
一、各收费站昼夜收费。收费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规定的标志,并携带有关证件,做到着装整洁,文明礼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应收不漏。
二、属于征费范围的车辆行至收费站入口处,驾驶员要主动停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购买通行票证或出示月票,并在前方收费站出口处停车接受收费人员验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之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所持通行票证与车辆核定吨位(座位)不符者,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就地处以核定收费标准两倍的罚款,并令其补票后方予放行。
二、凡重复使用或涂改、伪造票证者,除没收票证外,处以核定收费标准五倍的罚金;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收费站入口处不购票或在收费站出口处拒绝交票验证而强行通过者,处以核定收费标准十倍罚金,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扣留牌证外,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凡在通过收费站时无理取闹,抗拒和阻扰交通收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除扣留牌证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贵黄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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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收费站 │贵 阳 │清 镇 │平 坝│两所屯│全 程 ┃
┃ │ 收费金额 元 │ 至 │ 至 │ 至 │至么铺│累 计 ┃
┃ 号 │车型种类 │清 镇 │平 坝 │两所屯│太平地│收 费 ┃
┠──┼──┬──────────────┼───┼───┼───┼───┼───┨
┃ │ │ 摩托车(包括二轮、侧 │ │ │ │ │ ┃
┃ 1 │ │ 正三轮) │ 1.00 │ 1.00 │ 1.00 │ 1.00 │ 4,00 ┃
┠──┤ ├──────────────┼───┼───┼───┼───┼───┨
┃ │ │ 小型客车19座以下 │ │ │ │ │ ┃
┃ 2 │ 一 │ (含19)、小型货车2.5 │ 3.00 │ 3.00 │ 1.00 │ 1.00 │ 8.00 ┃
┃ │ │ 吨以下(含2.5吨) │ │ │ │ │ ┃
┠──┤ 般 │──────────────┼───┼───┼───┼───┼───┨
┃ │ │ 中型客车20座至45 │ │ │ │ │ ┃
┃ │ 车 │ 座以下(含45座)、中 │ │ │ │ │ ┃
┃ 3 │ │ 型货车2.5吨以上(不 │ 4.00 │ 7,00 │ 2.00 │ 2.00 │ 15.00┃
┃ │ 辆 │ 含2.5 吨)至 5吨(含5 │ │ │ │ │ ┃
┃ │ │ 吨) │ │ │ │ │ ┃
┠──┤ ├──────────────┼───┼───┼───┼───┼───┨
┃ │ │ 大型客车46座以上、 │ │ │ │ │ ┃
┃ 4 │ │ 大型货车5吨以上(不 │ │ │ │ │ ┃
┃ │ │ 含5吨)至10吨(含 │ 7.00 │10.00 │ 4.00 │ 4.00 │ 25.00┃
┃ │ │ 10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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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收费站 │贵 阳 │清 镇 │平 坝 │两所屯│全 程 ┃
┃ │ 收费金额 元 │ 至 │ 至 │ 至 │至么铺│累 计 ┃
┃ 号 │车型种类 │清 镇 │平 坝 │两所屯│大平地│收 费 ┃
┃ │ │ │ │ │ │ ┃
┠──╀──┬──────────────┼───┼───┼───┼───┼───┨
┃ │ │大型货车10吨以上 │ │ │ │ │ ┃
┃ 5 │ │(不含10至20吨 │9.00 │ 13.00│ 6.00 │ 6.00 │ 34.00┃
┃ │ 大 │(含20吨) │ │ │ │ │ ┃
┠──┤ ├──────────────┼───┼───┼───┼───┼───┨
┃ │ 型 │大型货车20吨以上 │ │ │ │ │ ┃
┃ 6 │ │(不含20吨)至30吨 │13.00 │ 16.00│ 9.00 │ 9.00 │ 47.00┃
┃ │ 及 │(含 30) │ │ │ │ │ ┃
┠──┤ ├──────────────┼───┼───┼───┼───┼───┨
┃ │ 特 │重型货车30吨以上 │ │ │ │ │ ┃
┃ 7 │ │(不含30吨)至45吨 │17.00 │ 20.00│ 13.00│ 13.00│ 63.00┃
┃ │ 种 │(含45吨) │ │ │ │ │ ┃
┠──┤ ├──────────────┼───┼───┼───┼───┼───┨
┃ │ 车 │特型货车45吨以上 │ │ │ │ │ ┃
┃ 8 │ │(不含45吨)至65吨 │24.00 │28.00 │19.00 │19.00 │ 90.00┃
┃ │ 辆 │(65吨) │ │ │ │ │ ┃
┠──┤ ├──────────────┼───┼───┼───┼───┼───┨
┃ 9 │ │特型货车65吨以上 │30.00 │40.00 │20.00 │20.00 │110.00┃
┃ │ │(不含65吨)至100吨 │ │ │ │ │ ┃
┠──┤ ├──────────────┼───┼───┼───┼───┼───┨
┃ 10 │ │有特殊要求的车辆 │另议 │另议 │另议 │另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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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9日

教育部关于表彰奖励2000年“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奖励2000年“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决定


2001-02-13

教督[2001]3号


  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在1996、1998年两次共表彰奖励了227个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先进县(市、区),11个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初”)工作先进县。2000年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评选推荐,并经国家教育督导团审定,教育部再对51个“两基”工作先进县(市、区)和16个“普初”先进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
  这些先进县(市、区)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实施“两基”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地位。在实施“两基”包括“普初”过程中,这些县(市、区)依法治教,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政府行为到位;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努力,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确保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千方百计改善办学条件;教育督导部门严格标准,认真验收,使这些县(市、区)按规划保质保量地实现了“两基”和“普初”目标。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20世纪末我国实现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两基”目标。新世纪初,“普九”和扫盲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的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抓住机遇,乘胜前进,继续把九年义务教育放在“重中之重”地位,继续打好“两基”攻坚战,不断巩固“两基”成果,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争取更大胜利。

2000年“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一、“两基”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51)

  河北:4 武安市、怀来县、冀州市、内邱县
  山西:2 朔州市平鲁区、蒲县
  内蒙古:4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浩特市、奈曼旗、达拉特旗
  安徽:l 合肥市西市区
  江西:1 龙南县
  河南:3 济源县、商水县、夏邑县
  湖北:2 大冶市、谷城县
  广西:2 扶绥县、苍梧县
  重庆:1 奉节县
  四川:8 高县、仪陇县、大英县、宣汉县、汉源县、宜宾县、古蔺县、通江县
  贵州:3 开阳县 贵定县 锦屏县
  云南:5 石林彝族自治县、弥勒县、华坪县、祥云县、昌宁县
  甘肃:3 镇原县、永登县、陇西县
  青海:2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互助土族自治县
  西藏:1 拉萨市城关区
  新疆:4 喀什市、叶城县、布尔津县、焉耆县
  兵团:5  30团、61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125团、121团

  二、“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16)

  贵州:3 纳雍县、盘县、剑河县
  云南:3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海县
  陕西:2 安康市、吴旗县
  青海:1 海东地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宁夏:1 隆德县
  甘肃:1 迭部县
  西藏:5 当雄县、洛隆县、江孜县、错那县、林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