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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28:28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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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实现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总行最近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棉花收购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行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棉花贷款管理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对棉花企业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控和全面管理,是实现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棉花贷款管理的宗旨和国家赋予农发行的重要任务和职
责。
从目前全国棉花经营形势和贷款管理现状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棉花持续调销不畅,库存逐年增加,赊销和销货款拖欠严重,棉麻企业经营和财务费用增加,亏损加大又无弥补来源,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增加,加之前段我行棉花贷款管理偏松,使棉花贷款管理面临着严重的局面。对
此,各级行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视棉花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像抓粮食贷款管理一样抓棉花贷款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棉花贷款管理工作。
总行自1998年4月份以来,针对前一时期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这均适用于棉花贷款管理,各级行要认真遵照执行,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当前,各级行的主要任务是? 险姘炎∶藁ㄊ展鹤式鹜斗殴兀忧慷悦蘼槠笠倒骸⑾⒌鳌⒋嬉约安莆褡纯龅募喽焦芾恚哟蠡厥沾畋鞠⒐ぷ鞯牧Χ龋忧棵藁ù钍褂煤褪栈厍榭龅募觳楹头蠢。迪置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小? 二、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的收贷和收息工作
棉花收购资金的运行要经历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三个环节,能否实现封闭运行、良性循环,关键在于贷款本金和利息能否按期、足额收回。要真正做到“收多少棉花放多少贷款,销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由于财政只对国家储备棉花垫付利息和费用,因此,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工
作要比粮食贷款收贷收息工作难度更大,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中的规定和要求,集中精力和人力,抓住时机,全力以赴,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棉花调销货款变化的动向,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按期、足额收回相应的贷款本? 鸷屠ⅰM币迨找驯黄笠导氛寂灿玫拿藁ù畋鞠ⅲ乐购投啪蘼槠笠捣⑸碌目魉鸸艺撕图氛寂灿茫惺到藁ù钍沾障⒐ぷ髯ソ糇ズ谩? 三、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棉花经营企业向纺织企业赊销棉花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不仅给棉麻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且也大量挤占了棉花收购贷款,严重影响了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对此,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5月11日作? 龅摹靶陆尴藁ǖ淖龇ǎシ垂裨汗赜诿藁ㄊ展鹤式鸸芾淼墓娑ǎ⒓赐V埂⒕勒⑾奁谑栈鼗蹩睿榛挂写睢7闹笠倒郝蚍拿匏枳式鹩τ晒ど桃薪饩觥敝匾甘揪瘢忧棵藁ù罟芾怼T诖酥吧尴拿藁ǎ酱倨笠登迨涨房睿笆笔栈卮畋鞠ⅰ?月11
日以后还在赊销棉花的,要坚决采取停贷措施并督促企业及时收回货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各级行要参与对赊销棉花的情况检查和清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要监督棉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棉花销售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国务院规定,1996年度销售的棉花可以在规定的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4%,1997年度(到1998年4月19日)可以浮动6%。凡浮动幅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均属违规行为。各级行要全面掌握棉麻企业1996年度、1997? 甓任ス娼导巯勖藁ǖ那榭霾⒓笆毕蜃苄斜ǜ妗4?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在国家未就放开棉花销售价格后的降价损失出台具体政策之前,棉麻企业不得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对棉麻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造成亏损而又无弥补来源的,要坚
决按《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中的规定,采取停贷措施,杜绝棉麻企业发生新的挂账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中的规定,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凡承贷使用农发行贷款的棉麻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 式鸫婵罨Я礁鲎ㄓ么婵钫嘶В忧棵藁ù钍障⒐芾恚枇ⅰ暗ノ挥Ω独⒋婵睢笨颇亢怂忝蘼槠笠荡邮迪值南凼杖牖亓钪兴鄹兜挠Ω独⒍睢8骷缎幸悦蘼槠笠悼榭鼋腥媲謇恚挥锌枭鲜鲎ɑУ囊】炜枳ɑА6晕シ醋ɑЧ芾淼钠笠担垂娑ㄊ敌行糯撇谩? 五、对棉麻企业棉花移库集中储存要加强管理
当前,部分地区采取以县或地区为单位,将棉花集中储存。针对这种情况,各级行要切实加强棉花移库管理,不能因棉花移库集中储存增加新的贷款投放,不能因棉花移库集中储存悬空、逃废农发行贷款债权债务。
六、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棉花贷款管理统计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行要加强领导,把加强棉花贷款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行要求成立信贷二处的有关省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贷二处的组建,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组建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为进一步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棉花贷款管理情况,各级行要建立和健全棉花贷款管理台账,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管理月(旬)报表的统计、汇总、审查、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行要对棉花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行
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清楚、简练、及时、准确、完整,并注重时效性。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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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197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法院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平反纠正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当用判决改判,即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新判决。
二、改判应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释放证明书只是证明人民法院对冤案、假案、错案通过改判作了平反纠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以平反释放证明书代替改判的判决书。
三、改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种别上仍属刑事判决书,无须写“平反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再去分具体的种别,是没有必要的。至于改判的判决书的观点是否鲜明、正确,主要应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单从判决书的名称上是不足以体现出来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兵役法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5]10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兵役法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兵役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本市兵役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执行兵役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执行兵役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兵役执法工作,保障和促进本市各级兵役机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市兵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兵役工作主要包括民兵、预备役,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动员等项工作。
本规定所称兵役执法是指依照兵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为的活动。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兵役执法机关依照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 兵役执法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处罚。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
三、收集证据要齐全、完整。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行政决定要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滥用行政措施,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五、严格执法,不得放弃法定职责。
第四条 本市实行兵役执法检查证制度。兵役执法检查证由北京卫戍区统一印制。
第五条 在市各级兵役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兵役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当场出示执法检查证。查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兵役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依法追究的,必须登记立案。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要依照职权认真查处,不得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本机关无权处理,需要移送有关机关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二、调查取证。兵役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进行调查的人员必须出示兵役执法检查证。调查中应做好查证案件所需要的询问笔录、证言笔录、调查笔录等记录工作。
三、作出处罚决定。兵役机关调查取证后,应对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印章,并应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结论或者处罚决定;
(五)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名称。
四、送达处罚决定书。兵役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必须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或者同住的成年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兵役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对可以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依法收取强制金,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或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兵役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执法事项,先受理的兵役执法机关应主动同有关机关联系。需要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协调一致后再办理。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违法行为,需要有关机关协同执法的,兵役执法机关应主动同有关机关联系,取得有关机关的协助。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兵役执法工作不支持,态度消极或者故意设置障碍的,由市或者区、县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兵役机关必须建立兵役执法档案,调查和审理案件取得的证据、制作的文书、笔录以及形成的其他文字材料,应当归入执法档案。
兵役机关应当做好执法统计和执法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武装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兵役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行使执法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卫戍区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