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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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国务院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现命令: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二、三种金属人民币与现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三、严禁伪造或熔化金属人民币,违者依法论处。
四、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我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一元、五角、一角金属人民币。现将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分别通告如下:
一、一元币为钢芯镀镍,镍白色,圆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5.00毫米,边厚1.85毫米,单枚质量6.05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牡丹为主景,在牡丹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1元”
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二、五角币为黄铜合金,金黄色、圆形、边部有间断丝齿,直径20.50毫米,边厚1.65毫米,单枚质量3.80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梅花为主景,在梅花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5
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三、一角币为铝合金,银白色,圆形,正背面内周缘有九边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2.50毫米,边厚2.40毫米,单枚质量2.20克。正而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菊花为主景,在菊花图案右
上方印有面值“1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1992年5月8日
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以下简称血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上市产品的质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械〔2001〕583号)中规定,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最近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来文请示,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血袋生产企业的现状,对于生产含保养液的血袋的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的能力。除对血袋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对其生产的保养液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发放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生产保养液的车间进行药品GMP认证等。
二、对于生产仅用于短时间保存血浆等,并且在注册时已申明不含保养液的血袋生产企业,不要求其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和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此类企业违反规定生产其他类型的血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0年11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除可选择《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外,还可购买我省的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购买中小型企业的审批手续,参照台湾投资者举办拥有全部资本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我省公布的投资项目中选择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
第五条 总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台胞投资项目,其资金(包括外汇)、能源、原材料及建设生产的其他条件能自行平衡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台湾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前五年免收;期满后,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十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二十元。
(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三元。
按前款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
第七条 对台胞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运输等条件和通信设施,并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台胞投资企业,一律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我省招聘、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劳动、人事部门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台湾投资者及其派驻企业中的境外工作人员,可凭台胞投资企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境内工作人员的付费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其在我省的食宿费用。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一个项目的资金达到十五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其在大陆农村户口的亲属一人迁入投资企业所在地落户,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十五万美元为基数,投资额每超过十万美元的,可增加一名。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在国家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总指标中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对介绍台湾投资者来我省举办合资、合作企业者,在企业投产或开业后,由我省的合资、合作方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一)生产型企业,按台湾投资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二)其他企业,按台湾投资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计奖。
对介绍台湾投资者来我省举办拥有全部资本企业者,由企业所在地的行署或市、县人民政府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