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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1:53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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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国第六次“安全生产周”和《矿山安全法》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劳动者遵章守纪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很不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巩固安全生产形势,特提出以下要
求:
一、要切实加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底是工业生产特别是矿山以及交通运输和公共娱东场所的繁忙季节,同时也是各类事故多发时期。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此期间集中时间,掀起一次安全生产宣传的高潮,巩固今年安全生产相对稳定的形势,为明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4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把安全生产的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管理经验;同时对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本好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五、动员各有关单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消防和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尽最大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防止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99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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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把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并且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在科学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为克服目前的困难,把改革和建设推向前进而做出的重大决策。这一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广大团员青年的理解和支持,因此,通过生动的形势教育,使党的正确主张成为广大团员青年的共同认识和积极行动,是共青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确保形势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团中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形势教育不同以往,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心内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整个教育要围绕这一主题,向广大团员和青年讲清十年改革的成就、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党中央所采取的方针、政策、措施。要使团员青年认识到,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既要坚决克服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困难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而存在的过热、过急情绪,又要解决因看不到形势发展的积极方面和有利条件而出现的信心不足问题。要让大家懂得,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不是改革的停顿,而是调整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等等,为全面深化改革、稳定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它本身的许多措施也是进行调整、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形势教育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实事求是地把成绩讲够,把困难讲透,把办法讲明,把前景讲清。引导团员青年用科学的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判断形势,正确评价改革十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确看待当前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正确理解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正确认识自己在改革中的位置和责任,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二、形势教育一定要针对实际问题,解决实际矛盾,避免不负责任、不触及青年思想热点和难点的做法。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的是物价上涨、分配不公和党政机关中某些腐败现象等问题。进行形势教育要着重说明这些问题。要从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正确解释物价上涨的原因和国家为控制物价上涨幅度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具体分析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由来,使大家认识到,有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缺乏经验带来的,要通过改进工作、完善政策、严肃法纪去解决,有些问题属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要逐步创造条件,通过深化改革去解决。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整顿流通环节的措施和行动,认真宣传搞活企业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有效供给的经验和成果,有选择地宣传党为消除各种违法、腐败现象进行的斗争和取得的进展,用事实说明党的决策的威力,用事实解除青年中存在的各种思想疑虑,用事实赢得广大青年对党和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三、开展形势教育,要因地制宜,适合青年的特点,体现共青团工作的特色。各级团组织要在形势教育的总要求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主题教育活动,如“我与改革共命运,我为改革献青春”、“改革与青年”、“深化改革与团员责任”、“我为改革献一计”、“假如我是厂长、经理”、“三看三比”(看衣着款式、看家庭摆设、看餐桌变化,比改革精神、比全局观念、比劳动贡献)等等,通过正面讲解、平等讨论、民主对话、社会调查、演讲、辩论、答疑、征文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把形势教育工作做到青年心里,真正为他们所接受。团的领导干部要主动到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中去,开展谈心和对话活动。团中央将编发形势教育宣传材料,供各地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使用,各地也可编发一些联系当地改革和建设实际的生动的“乡土教材”,为青年答疑解惑。《形势与任务教育》一书也即将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公司发行,各地可以订购。在形势教育中,要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手段。青年报刊的宣传要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治理、整顿、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为原则,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引导舆论、教育青年的作用。在对团员青年进行形势教育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全团重视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团组织特别要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形势教育中的导向作用,在推进团的改革进程中,大胆探索,逐步建立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能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优势,符合青少年成长的客观规律,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开放性、灵活性的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新体制。

  四、生动的形势教育要同动员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和进行诚实的劳动创造融为一体,交相为用,以生动的形势教育调动青年参与社会监督、反对腐败现象和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促进共青团社会监督和诚实劳动创造这两项任务的落实。要把形势教育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理想道德纪律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发挥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对青年的鼓舞、凝聚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有利的社会心理环境。各级团组织要代表青年利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与青年之间的协商对话渠道,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作用。要用“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团结鼓舞青年,增强青年一代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责任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艰苦奋斗,用诚实的劳动和创造,为国家为社会做出无愧于未来的贡献。

  五、在团员和青年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生动的形势教育,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之一,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形势教育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部署、有重点、有检查、有指导。要积极配合党政部门把对团员青年的形势教育工作抓紧抓实。当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城市,首先抓好县以上各级团干部的教育,各省、区、市要利用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帮助团干部和骨干学好改革理论,了解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全面情况,进一步增强形势教育的信心,在此基础上,深入下去,做好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团员青年的工作,然后再向农村和其他方面展开。各地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对形势教育的调查研究和服务、指导工作,及时反映青年思想动态、抓好典型,在实效上下功夫。各地要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团中央。

 

 


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移送;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第十条 下列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提前将其收入馆藏: 

  (一)已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 

  (二)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 

  (三)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 

  第十一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其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管理。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征集、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城建档案馆应在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其移送城建档案时,将竣工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鉴定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市城建档案馆阅览、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送、捐赠、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市城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或公开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从事城建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城建档案登记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城建档案的; 

  (五)倒卖城建档案牟利或者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未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城建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城建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城建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城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凤台县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