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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5:12  浏览:9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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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7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之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尊重奥地利共和国的中立地位。
  奥地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奥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奥地利共和国
      驻罗马尼亚大使         驻罗马尼亚大使
       张 海 峰          艾杜阿特·乔普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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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询问,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与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帐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 股票;

(二) 可转换债券;

(三)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五)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七条 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一)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

(二)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余时间;

(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第九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