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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4:54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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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国家海洋局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1982年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 │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 │ 1 │ 办 公 费 │修理、照明及饮水燃料、各种捐税、牌照、搬运、┃
┃ │ │ │其他另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拆洗及被┃
┃公│ │ │装管理费等。 ┃
┃ ├──┼─────┼──────────────────────┨
┃ │ 2 │ 厨 具 费 │指厨食具的添置与修理费等(厨食机械设备购置经┃
┃ │ │ │批准列一般设备费内开支) ┃
┃ ├──┼─────┼──────────────────────┨
┃务│ │ │指组、干、宣、保等政工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
┃ │ │ │资料(业务部门用报和图书资料要从严掌握列政治┃
┃ │ 3 │ 政 工 费 │部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添置和维┃
┃ │ │ │修、电影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添购图书、修┃
┃ │ │ │理电视机、收录机、举办墙(板)报群众性文体活┃
┃费│ │ │动及政治部门各项业务开支 ┃
┃ ├──┼─────┼──────────────────────┨
┃ │ 4 │ 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
┃ │ │ │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机关和水文气象站│ │ 3.00 │36.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调查船大队、研究所 │人│ │ │数计算 ┃
┃海洋学校、总台、上 │ │ │ │ ┃
┃办等单位 │ │ 2.00 │24.00 │ ┃
┠──────────┼─┼───┼───┼────────────┨
┃分局、研究所、学校、│人│ 0.25 │ 3.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总台、上办等单位 │ │ │ │数计算 ┃
┠──────────┼─┼───┼───┼────────────┨
┃分局、研究所、学校、│ │ │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总台、上办等单位 │ │ │ │数计算。(其中:报刊学习┃
┃ │ │ │ │费0.50元“包括机关图书阅┃
┃ │人│ 1.00 │12.00 │览室公用书报”;文体活动┃
┃ │ │ │ │费0.30元;业务费0.20元)┃
┃ │ │ │ │除沿海水文气象台站外,其┃
┃ │ │ │ │他单位扣减0.20元影片费。┃
┠──────────┼─┼───┼───┼────────────┨
┃北海分局、一所、情 │ │ │ │船大队船员、码头人员除外┃
┃报所、仪器所、环保 │人│ 4.00 │48.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
┃所、总台等单位 │ │ │ │人数计算。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4 │ 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
┃ │ │ │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
┃公├──┼─────┼──────────────────────┨
┃ │ │ │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电┃
┃ │ 5 │ 邮 电 费 │话、电话单机租赁、短途电话专线租赁、中继线总┃
┃ │ │ │(单)机维修费。 ┃
┃务├──┼─────┼──────────────────────┨
┃ │ │ │指地级以上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
┃ │ 6 │ 会 议 费 │伙食补助、公杂费、文具、纸张、印刷、报纸、夜┃
┃ │ │ │餐、医疗、住宿、会场、交通租赁费。 ┃
┃费├──┼─────┼──────────────────────┨
┃ │ 7 │ 取 暖 费 │指按规定机关单位冬季在取暖区(期)开支的(锅┃
┃ │ │ │炉燃料、小型炉具临时合同工工资)取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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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 │ │ ┃
┃二所、三所、海洋学校│ │ 6.00 │72.00 │ ┃
┃上海办事处 │ │ │ │ ┃
┠──────────┼─┼───┼───┼────────────┨
┃分局 │ │ 3.00 │36.00 │船大队船员、码头人员除外┃
┠──────────┤人├───┼───┤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其他单位 │ │ 2.00 │24.00 │数计算。 ┃
┠──────────┼─┼───┼───┼────────────┨
┃分局 │ │ │3000. │驻地机关和单位开会不开支┃
┃ │ │ │ 00│会议费。 ┃
┠──────────┤个├───┼───┤ ┃
┃ │ │ │500.00│ ┃
┃研究所、学校 │ │ │ │ ┃
┠──────────┼─┼───┼───┼────────────┨
┃驻山东地区(含青岛)│ │ │ │船员除外,按编制和年初供┃
┃单位 │ │ │16.00 │应的实际人数计算。 ┃
┠──────────┤ ├───┼───┤ ┃
┃驻京津地区单位 │ │ │30.00 │ ┃
┠──────────┤人├───┼───┤ ┃
┃驻大连地区单位 │ │ │40.00 │ ┃
┠──────────┤ ├───┼───┤ ┃
┃驻辽宁地区(含秦皇岛│ │ │45.00 │ ┃
┃不含大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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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8 │ 差 旅 费 │指按国家和所在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 │ │ │(不包括业务差旅费)。 ┃
┃ ├──┼─┬───┼──────────────────────┨
┃公│ │修│汽 车│指汽车、摩托车大、中、小修理保养及其配件材料┃
┃ │ │ ├───┤,其他大中型行改设备、自行车等修理费。 ┃
┃ │ 9 │理│摩托车│ ┃
┃务│ │ ├───┤ ┃
┃ │ │费│其 他│ ┃
┃ ├──┼─┴───┼──────────────────────┨
┃费│10│ 燃 料 费 │指编制内在用车辆标准内燃料费(基建、科研生产┃
┃ │ │ │业务用车、动力购燃料列业务费)。 ┃
┃ ├──┼─────┼──────────────────────┨
┃ │11│ 杂 项 费 │指1-10目未包括的公务费杂项支出和补充标准┃
┃ │ │ 机 动 费 │不足部分。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机关、三所和沿 │ │15.00 │180.00│按编制和年初实际供应人数┃
┃海水文气象站 │ │ │ │计算 ┃
┠──────────┤ ├───┼───┤ ┃
┃一所、二所、环保所、│ │10.00 │120.00│ ┃
┃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人│ │ │ ┃
┠──────────┤ ├───┼───┤ ┃
┃情报所、仪器所、总台│ │ 5.00 │60.00 │ ┃
┃调查船大队等 │ │ │ │ ┃
┠──────────┼─┼───┼───┼────────────┨
┃分局、研究所、海洋学│ │ │1000. │按在编汽车、摩托车数计算┃
┃校、总台、上海办事处│台│ │ 00│ ┃
┃等单位 │ ├───┼───┤ ┃
┃ │ │ │500.00│ ┃
┃ ├─┼───┼───┼────────────┨
┃ │人│ 1.00 │12.00 │按编制和年初实际供应人数┃
┃ │ │ │ │计算 ┃
┠──────────┼─┼───┼───┼────────────┨
┃ ″ │台│ │1500. │按编制内在用车辆数计算 ┃
┃ │ │ │ 00│ ┃
┠──────────┼─┼───┼───┼────────────┨
┃分 局 │ │500.00│6000. │作为分局解决所属各单位公┃
┃ │ │ │ 00│务开支特殊情况 ┃
┠──────────┤ ├───┼───┼────────────┨
┃分局机关、研究所、学│ │250.00│3000. │用于公务费中的杂项开支弥┃
┃校 │ │ │ 00│补标准超支 ┃
┠──────────┤ ├───┼───┤ ┃
┃调查船大队 │ │200.00│2400. │ ┃
┃ │个│ │ 00│ ┃
┠──────────┤ ├───┼───┤ ┃
┃向阳红五号、十号船、│ │100.00│1200. │ ┃
┃总台 │ │ │ 00│ ┃
┠──────────┤ ├───┼───┤ ┃
┃中心站、上办、一○一│ │ 50.00│600.00│ ┃
┃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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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修│ │ │指房屋正常小修、电水暖、卫生等设备维修材料配┃
┃ │ 1 │房屋维修费│件、油漆、粉刷;营具消防器材添修、道路、场地┃
┃缮│ │ │、水沟、护坡修整、绿化、临时工工资 ┃
┃ ├──┼─────┼──────────────────────┨
┃费│ 2 │房屋大修费│指经批准房屋及其设备大修理费用。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研究所、海洋学│ │ 0.05 │ 0.60 │按房屋实际面积数计算 ┃
┃校、总台、上海办事处│m2│ │ │ ┃
┃等单位 │ │ │ │ ┃
┠──────────┼─┼───┼───┼────────────┨
┃ ″ │m2│ 0.07 │ 0.84 │按房屋实际面积数计算。 ┃
┃ │ │ │ │由局统一掌握专项批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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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1/01/30/1295857792815737-1296352413373892.doc


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民办水利的范围和投资形式
第一条 民办水利是指个体、联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
第二条 民办水利工程包括:
(一)新建机井、塘堰、小泵站、引水渠道、小水库、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小型水电站,以及治河造田等水利水电工程。
(二)在明确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由群众修复改造的工程。
(三)群众购买或租赁经营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
(四)群众购买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统称未治理小流域)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承包治理。
(五)群众承包、租赁或购买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灌区的支、斗渠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 民办水利工程可以独资兴办、合资兴办和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兴办。
群众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时,应在明确其原有工程的产权关系,并确保其保值增值的同时,可以股份制的形式折股参与民办水利经营。
国家投资可以向民办水利工程参股。

第二章 对民办水利应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民办水利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农业贷款低息或贴息的优惠政策。
(二)可申请使用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有偿投资。
(三)集体土地所在者应当适当减收民办水利工程占地补偿费。
(四)电力部门应当允许民办小水电上网。
(五)民办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投资经营者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供水水价,根据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
(六)民办水利工程在其投资收回前可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七)群众承包国家、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第三章 民办水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民办水利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新建或购买的工程享有所有权、管理使用权、自主经营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工程享有管理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转让新建水利工程时,向村民小组以外本行政村以内群众转让的,占地问题由村委会协调解决;向本行政村以外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转让?
模σ婪ò炖硗恋卣加谩⒊鋈煤捅涓羌鞘中?
(二)民办水利工程建成后,要进行确权划界,划定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所有的民办水利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三)国家因建设需要,对民办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变更时,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 民办水利投资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民办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规划进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并接受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三)切实履行承包合同及协议,为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民办水利工程管理者要服从当地政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五)兴办民办水利工程要尊重科学技术,做好前期工作,重视工程质量,接受水利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六)国家因建设需要,对民办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变更时,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要服从国家建设大局,不得阻拦、推诿。
(七)对于不符合当地水利规划、未经审批而擅自修建的工程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停止修建,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民办水利工程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水利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可行性报告。
(二)向县级水资源管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文件。
(四)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占用等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工商、税务部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
(五)民办小水电站投资者所建项目涉及并网发电事项,在立项时应同时向电力部门提出并网申请报告,办理并网方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 民办水利投资者购买或租赁经营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灌区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的支斗渠工程时,须报经灌溉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民办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 民办水利工程应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条 民办水利工程竣工后,由投资者负责管理。采用股份合作制办法兴办的水利工程采取股东代表会制度进行管理。所有民办水利工程都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投产并网前应同电力部门签订《并网合同书》和《调度协议书》。
第十二条 民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户收费,必须出据收费凭证,实行三公开(公开用水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帐目)并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十三条 凡属拍卖和租赁的工程,在工程资产所有者的监督下,由工程管理单位确定拍卖、租赁方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租赁,其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在拍卖、租赁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工程,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工程拍卖和租赁所得资金由工程的原资产管理单位管理,作为水利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加强对民办水利事业的领导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水利事业的领导,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办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业务部门要为民办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水利、金融、土地、电力等部门要为民办水利提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各项服
务以及协调解决贷款、用地、用电等问题,使民办水利不断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