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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5:56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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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87)卫防检字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来华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要求提供健康证明的对象: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其随行家属);

  2、持F、L字签证等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要求改变身份,在华定居、就业、留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的;

  3、其他按规定须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

  4、下列在华常住的外国人,除有特殊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不需提供健康证明:

  各国驻华使、领馆、处和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取得居留证的;

  已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要求延长其在华居留期限的;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

  二、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的要求,除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外,主要是:

  1、性病,包括软下疳、淋病、性病性淋巴肉芽瘤、传染期梅毒;

  2、传染性麻风病;

  3、开放性肺结核;

  4、艾滋病;

  5、精神病。

  三、对于须交验健康证明的外国人,我签证机关在受理其入境申请时,须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的健康证明书。如果该证明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四、外国人入境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时,必须提交健康证明书的复印件。如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该健康证明书是否有效,应让申请人去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确认。

  本规定第一条2款所列外国人申请居留证,公安机关应让其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所;没有卫生检疫所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五、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的适用范围:

  1、根据医学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判断,鉴别是否患有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疾病或者是处于这种疾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2、对实施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3、负责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附件一),并经医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外国人持有所在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或者有关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需要经我负责体格检查的单位确认的,经验证合格者,应予承认,并出具证明(附件二),不再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六、卫生医疗部门如发现在中国的外国人患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疾病,应立即采取监护或者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部决定是否应提请公安机关让其离境。需立即令其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缩短其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资格,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和有关接待单位负责督监其出境,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直接决定令其提前出境,卫生医疗部门给予协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已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附件:1、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式样(统一印制)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式样(统一印制)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公安部外国人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样本)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

│姓名│    │性别│□男 Male │ 出生日期   │   │   │

│Name│    │Sex │□女 Female│BirthDay-Month- │   │ 照 │

│  │    │  │      │Year      │   │   │

├──┴────┼──┴──────┴────────┼───┤ 片 │

│现在通讯地址 │                  │血型 │   │

│Present mail │                  │   │   │

│ing address  │                  │Blood │Photo │

├────┬──┼───────┬──────────┤type │   │

│国籍  │  │ 出生地址   │          │   │   │

│Nation- │  │       │          │   │   │

│ality  │  │Birth Place  │          │   │   │

├────┴──┴───────┴──────────┴───┴───┤

│   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

│     Have you ever had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

│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No" )        │

│斑疹伤寒  Typhus fever    □ No □ Yes             │

│小儿麻痹症 Poliomyelitis   □ No □ Yes             │

│白喉    Diphtheria     □ No □ Yes             │

│猩红热   Scarlet fever   □ No □ Yes             │

│回归热   Relapsing fever  □ No □ Yes             │

│伤寒和付伤寒 Typhoid and paratyphoid fever     □ No □ Yes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Epidemic cerebrospinal meningitis □ No □ Yes  │

│菌痢    Bacillary dysentery    □ No □ Yes         │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 No □ Yes         │

│病毒性肝炎 Viral hepatitis      □ No □ Yes         │

│产褥期链球菌感染 Puerperal streptococcus infection □ No □ Yes  │

├──────────────────────────────────┤

│      是否患有下列危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病症:         │

│       (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

│ Do you have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endangering│

│the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

│"No")                                │

│ 毒物瘾  Toxicomania........................  □ No □ Yes   │

│ 精神错乱 Mental confusion...................  □ No □ Yes   │

│ 精神病  Psychosis:                        │

│      躁狂型 Manic psychosis.............  □ No □ Yes   │

│      妄想型 Paranoid psychosis........... □ No □ Yes   │

│      幻觉型 Hallucinatory psychosis....... □ No □ Yes   │

├─────────┬────────────┬───────────┤

│身高       │体重       kg  │血压         │

│Height    cm │Weight         │Blood pressure  mmHg│

├─────────┼────────────┼───────────┤

│发育情况     │营养情况        │颈部         │

│Development    │Nourishment       │Neck         │

├─────────┼────────────┼───────────┤

│视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__│眼          │

│Vision 右R _____ │Corrected vision 右R  │Eyes         │

├─────────┼────────────┼───────────┤

│辨色力      │皮肤          │淋巴结        │

│Colour sense   │Skin          │Lymph nodes      │

├─────────┼────────────┼───────────┤

│耳        │鼻           │扁桃体        │

│Ears       │Nose          │Tonsils        │

├─────────┼────────────┼───────────┤

│心        │肺           │腹部         │

│Heart       │Lungs          │Abdomen        │

├─────────┼────────────┼───────────┤

│脊柱       │四肢          │神经系统       │

│Spine       │Extremities       │Nervous system    │

├─────────┴────────────┴───────────┤

│其它所见                              │

│Other abnormal findings                       │

├────────┬────────┬──────┬─────────┤

│        │        │      │         │

│胸部X线    │        │心电图   │         │

│检查      │        │      │         │

│Chest X-ray   │        │ECG     │         │

│exam.      │        │      │         │

│        │        │      │         │

├────────┼────────┴──────┴─────────┤

│        │                         │

│化验室检查   │                         │

│包括血清学   │                         │

│诊断      │                         │

│Laboratory   │                         │

│exam.      │                         │

│(Serodiagnosis) │                         │

│        │                         │

├────────┴─────────────────────────┤

│      未发现患有下列检疫传染病和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     │

│ None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found during the   │

│ present examination.                       │

│霍乱  Cholera     性病     Venereal Disease       │

│黄热病 Yellow fever  开放性肺结核 Opening long tuberculosis   │

│鼠疫  Plague     艾滋病    AIDS             │

│麻风  Leprosy     精神病    Psychosis           │

├──────────────────────────────────┤

│意见                     检查单位盖章     │

│Suggestion                  Official Stamp    │

│                                  │

│                                  │

│    医师签字               日期         │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Date         │

└──────────────────────────────────┘

附件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验证证明    (样本)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姓名                  性别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e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出生日期

  Nationality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of birth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护照号码

  Lssued 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    Passport number_____________

  现在通讯地址

  Present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列人员的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bearens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nd for

    经过验证,符合要求。

    Foreigner,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

  医师签字                    验证单位盖章

  Signature of physicia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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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主管中心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建设、物价、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用水计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六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七条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40%或者用水单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
  第八条用水单位发生分离或者兼并等变化,原用水指标失效,应当重新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实确定新的用水指标。
  第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超过用水指标的用水量,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居民家庭、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用水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一倍征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一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二倍征收。
  (三)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二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含30%)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四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含40%)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六倍征收;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的八倍征收。
  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
  第十一条超计划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三章用水节水管理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设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二)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规划居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建筑、企业或者工业小区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当逐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用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
  城市居民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设置水表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表的,按照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用水单位内部具有不同类别混合用水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收水费。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城市公共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十八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雨水。在接通中水、原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原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海水淡化替代技术,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使用中水或者再生水的,按规定可减收污水处理费;使用微咸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低于优质水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请重新测试。
  第二十三条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加强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或者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
  (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及时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计量水表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1吨尾水或者生产1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以及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节水措施、对排放水未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补偿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帐户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安置人员的认定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确认和调整在册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必须在征收土地手续报批前,将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补偿费专户。

第七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按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为每亩1400元,其他各县(市、区)为每亩1200元(标准下同);

征收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8倍计算;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2倍计算;

征收城市常年菜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10倍计算;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计算;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10倍计算。其中,涉及到拆迁并按有关拆迁政策补偿的,不重复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1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为13000元,其他各县(市、区)为11000元;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亦可按该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0%-70%计算。可移植的苗木、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抢栽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补偿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九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包括: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

(三)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志愿兵);

(四)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历次征收土地已经被安置的人员(包括征地带劳、领取安置补助费或撤组转户人员等);

(二)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寄住人员、暂住人员及空挂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四)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承担的不低于征地成本部分及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亭湖区和市开发区范围内每亩不低于9000元,其他县(市、区)范围内每亩不低于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为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属于亭湖区和市开发区范围内的,一次性领取不低于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属于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的,一次性领取不低于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体系。特别对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根据这部分人员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促使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能够尽早就业,培训所需经费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帐户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盐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第二年龄段

120

亭湖区

市开发区
第三年龄段

1m

第四年龄段
140


盐都区

响水县

滨海县


第二年龄段





100

阜宁县

射阳县

建湖县


第三年龄段





80

大丰市

东台市
第四年龄段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