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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2:20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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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监〔1999〕3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海关对
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鉴于《办法》第七条(五)款内容已包含在该程序中,为避免重复,经商外经贸部,企业申请A类管理时,可不要求其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企业状况调查表》适用范围为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有关该调查表的印制和使用以及填写要求,按《监管司关于印发〈企业状况调查表〉的通知》(监管〔1999〕115号)的规定办理。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及实施企业分类管理中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按《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在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知》(署监〔1996〕612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
90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试行计算机联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7〕453号)的规定办理。
六、起步阶段审定适用C类、D类管理企业以1998年8月1日为界,企业在此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七、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本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除外)。如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八、为使外经贸等主管部门在其有关工作环节中能及时掌握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根据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海关应于审定企业适用C类或D类管理之日将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内对本部
门记录的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九、对已经调查、稽查、侦查等部门立案调查有重大违规、走私嫌疑的企业,在案件未审结前,海关暂不改变企业管理类别,由各关对其进行布控处理。必要时海关对涉嫌重大违规案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百分之五十的风险担保金;对涉嫌走私案件的加工
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一旦海关处罚决定生效,即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略)
附件1:
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
| 企 业 名 称 | |
|---------|-----------------------------|
|海关注册号(即经 | |进出口企业代码或| |
|营单位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_________海关: |
| 本单位经过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条件,特向你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本 |
|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请海|
|关审核批准。 |
| 随附文件资料清单: |
| 1、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
| 2、通过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海关有效期内的《企业注 |
|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 3、《企业状况调查表》(一份)。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注: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元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文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附件2: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
海关审核,决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
经海关评定,你单位同时____(符合、不符合)下列第_____款条件,海关对你
单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_____(不实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
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__类管理。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经海关审核,确认你单位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按__类管理。本决定自
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_____
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调整按__类管理。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_____
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____________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关审核,
____________(确定、调整)为适用__类管理,请你关据此对其采取相应的管
理措施。
(关印)
年 月 日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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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的精神,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中心进行试点”的要求,我委研究提出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经贸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同时,为总结经验,更好地指导这项工作,国家经贸委选择10个城市进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和《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以城市为依托,以中小企业专门服务机构为核心,利用和优化现有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形成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社会化、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试点工作的目的及原则

  进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探索扶持企业发展的途径和手段;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实现突破;研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环境及配套政策。总结试点经验,推动面上工作。试点工作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推进。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试点城市应对本地企业需求及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明确需要培育、扶持、利用、调整、优化的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分阶段目标,统一协调,分步实施,保证体系各部分能够相互配合,共同作用。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服务体系内容十分丰富,应从各地实际和中小企业需求出发,因地制宜,选好突破口和实施重点,体现特色和创新。

  (三)优化资源,集成优势。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按照社会化分工的要求,发挥各自的优势,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四)立足服务,讲究实效。服务体系建设的宗旨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应按照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讲求服务效果。服务机构与企业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只有服务的关系。

  (五)政府扶持,市场化动作。要对服务机构建设予以必要的扶持,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服务机构的运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试点的内容

  (一)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及基本构架。

  (二)服务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实施重点和各阶段目标。

  (三)服务体系建设与现有社会各类服务机构的关系,依托的服务机构及其机构的组建方式、定位、性质、职能、组织构架、运作方式等。

  (四)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特别是体制、政策、资金等。

  (五)服务体系培育、运行和管理机制,政府的作用。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定为试点的城市,应由当地经贸委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试点方案制定和实施,跟踪试点进度,了解试点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相应的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

  (二)进度安排。试点工作自确定试点方案起进行两年。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制定和确定试点方案。试点城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本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内容,精心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试点方案,经国家经贸委确认后组织实施;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试点城市根据确认的试点方案,具体组织试点方案的实施,国家经贸委就实施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指导试点工作;同时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及时沟通;第三阶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试点经验。

  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确定上海、深圳、青岛、哈尔滨、成都、兰州、镇江、温州、滁州10个城市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6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新疆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广元经济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隶属于市政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工作变动,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报告、请示制度。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请示。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一周以上,必须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市委、市政府年初向驻外办事机构下达工作目标,年终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并逗硬奖惩。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全市性的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接待联络   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搞好市四大班子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外出开会、学习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为市、县区、市级部门和市内各企事业单位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工作搞好联络和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区和市级部门在驻外办事机构举办会议或开展其它活动,费用按成本核算,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经济联络、服务功能,积极为市内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四条 驻成都办事处要坚持强化资产经营管理与搞好市内接待服务“两不误”。
  (一)在住宿价格上体现内外有别,对内减半收费。
 (二)市四大班子领导公务用车免费,县区、部门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驻新疆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多渠道、多领域拓展国内、国外劳务市场,为做强做大我市劳务产业服好务。
  第十六条 驻北京联络处要密切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的联系,切实搞好政务和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反馈,配合筹办各种会务和宣传活动
             第五章 信访及安全   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妥善处理涉及我市的各类上访事宜(驻新疆办事处要妥善处理好民工上访事宜),做到果断、准确、及时,不因推诿、扯皮、拖延导致上访事态扩大,绝不允许有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赴省进京上访时,办事机构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由上访人员所在县区、部门和单位将人接回,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其它善后工作由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搞好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值班以及物品、车辆、出入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资产及经营   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对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实行登记制度。对于在用、库存(驻成都办事处还要将对外出租、联营)等固定资产作为登记内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每年要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造册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审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调离前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纠纷、争议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对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调拨、转让、赠送、报损、报废和对房屋进行修缮改造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书面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购置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驻成都办事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或重要设备,需专题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业务。
  第二十六条 驻成都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经营。
  (一)加强宾馆内部经营管理,严格按照二星级标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搞好市场租赁管理和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经营效益。
  (二)经济效益的处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管理(试行)办法》(广府办函〔2004〕71号)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禁从事经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参与非经营资产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活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必须在每年初将全年经费预算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严格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帐,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员、主管人员层层审核,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经驻外办事机构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一次性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驻成都办事处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经费支出预算,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务半年报于当年7月10日前、财务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财务、经费收支情况(驻成都办事处还包括经营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于次年初对上年度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第八章 人事管理   
  第三十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定编管理,核定编制内的人员调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核定编制以外工资总额内的用工,自主用工,可按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三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中层干部按《广元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办理,考核、奖惩按《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办理。驻成都办事处事业人员与所属企业聘用人员可交叉轮岗、竞争上岗,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
  第三十八条 驻成都办事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总额包干,并在确保基数收入的前提下,完善内部分配、福利、保障等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驻北京联络处、驻新疆办事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财政核拨经费包干。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的工资、奖金、福利实行审批制,对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实行备案制。
              第九章 自身建设   
  第四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四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四十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制定的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