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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6:35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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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
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



199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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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7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7年3月19日)

(1987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肖扬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赵练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1998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