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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6:19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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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1988年3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座落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经省税务局批准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有房产,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依百分之一点二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一)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二)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三)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第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凡经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其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同样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给予定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办法,仍按省税务局〔1984〕粤税外字第023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按规定免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因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七条 对新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或购置的房产,免税期可从房产落成或购置之月份起计算。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和设立的机构,其房产税的征免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颁布的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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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聘请评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专家的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

(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四)经济、法律方面。

(五)其他行业、专业。

第三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敬业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

(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其商务运作过程。

(六)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招标中介机构推荐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邀请,填写“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证件、业绩材料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选聘。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颁发“政府采购专家”证书,并录入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可被邀请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咨询,或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从事专业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向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屏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被确定为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条 专家在受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 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四) 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 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中签字。

第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咨询、评审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参与咨询、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专家》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或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专家名义从事其他有损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五)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 一年内三次被反馈为有不称职记录的。

在上述活动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政府令第65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草拟,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本市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劳动从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教文卫事业管理及其它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措施的总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拟定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法规、规章要求地级市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实施的;
(二)全市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三)具有用政府部门的文件或者其他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紧密结合我市实际;
(三)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六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和目的,主要内容,拟报时间,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出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督执行。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调整时,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执行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在本部门领导的主持下起草。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文件,以计划中确定的起草部门为主,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请一个部门起草,其它部门协商会签。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结构一般分标题、正文等部分。
标题要简短明了,能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正文部分一般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采用章、节、条、款、项、目形式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只能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内容少时也可只采用条文形式。总则要阐明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分则除写明应遵循的事项外,还规定奖惩办法。附则应写明解释、组织实施权属、生效日期和以前与之相抵触的旧规范性文件处置、执行时效及其它需要写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使用规范性语言,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逻辑严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条文内容涉及其它部门时,起草部门应主动进行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商仍有分岐意见的,应在上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稿,不得呈报。

第十五条 草稿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写出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起草说明拟定后,经部门负责的签署意见并由有关部门会签后,印制25份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文件草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修改。对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所需的经费,由该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稿,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无需制定的或应暂缓制定的,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不制定或暂缓制定。
对需要制定而不符合起草要求或需作较大改动的,可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对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有较大分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由主管市长审批,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发布。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以正式文件印发外,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

第五章 实施、反馈、清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该文件中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向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在清理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报告或修改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办理。
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