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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30:45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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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将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地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指导意见,抓紧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的配置规划需在5月30日以前通过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

附件: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配置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配置规划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思想,实现优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改善大型医用设备布局,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二、编制配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二)要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

四、配置规划的内容

(一)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居民健康状况、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卫生资源状况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现有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资源配置标准,对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要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总量和量化准入标准。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要区分医疗机构的类型,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要分别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

(四)鉴于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规划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四)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或应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五)新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依据准入标准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本省平均水平。

六、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具体要求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编制CT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东、中、西部地区,以下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X光年摄片量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已配置CT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编制MRI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MRI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量、CT年检查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以及CT。已配置MRI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编制DSA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DS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是否设置心血管内、外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已配置DS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编制SPECT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SPE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人次、是否设置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编制LA配置总量时主要考虑当地的医疗机构和相应的医师数、人口密度、地区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L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人次、是否设置肿瘤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一般要装备在设有肿瘤科的综合(中心)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已配置L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工作小组,对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组织协调、咨询论证、监督评价等项工作。各省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工作,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推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进行监督、评价;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工作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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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打捞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深入开展救捞安全各项工作,促进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部救捞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工作计划推进表,并于9月16日前上报部救捞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深入开展救捞安全各项工作,促进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的稳定,部救捞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0〕301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四大安全”为主线,以加强基础和基层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抓手,全面加强和改进救捞安全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救捞事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题

“强化基层、筑牢基础,规范管理、安全发展”。

三、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使救捞系统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全体救捞职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加强,影响救捞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得到有效解决,逐步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文化,确保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稳定,实现救捞事业的安全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略)

(二)工作小组。(略)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略)

五、主要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根本前提。各单位要按照“部局监督指导、各单位具体负责、职工全面参与”的救捞安全工作原则,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责任制体系;要强化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职工的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细化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制度,及时调整和补充安委会组织机构,制订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明确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专家库,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规则》,调整和充实救捞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发挥各类专家在安全监督和应急救援方面的特殊作用,整合理顺目前各种安全专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其成为各级安委会的重要智囊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救捞系统安委会、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督察员”的四级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双基”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针对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各单位要梳理现有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废除不合时宜的规定,制订计划,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将现有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组织学习宣贯,抓好制度落实,真人开展制度落实活动;二是着重抓好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打捞单位要持续改进和完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外部好的做法,结合打捞工作性质和业务拓展,不断探索和推行符合自身实际的其他先进安全管理体系如HSE、ISO系列等;救助船舶单位要继续抓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同时部局鼓励有关单位主动接受外部的审核,促进体系的有效运行,不断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救助飞行单位要按照民航的有关要求,抓紧制订符合自身实际和救助飞行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运行和完善,确保飞行安全。三是针对安全各项操作规程和手册。要督促职工严格按章操作,熟悉并遵守操作规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培训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预防预控能力。

加强安全的预防预控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是重视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挂靠在本单位的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涉及安全工作的各项风险管理与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的管理和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安全预防体系的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救捞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部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重视安全预防预控工作,总结内部好经验和好做法,借鉴外部先进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符合救捞行业特点的分级安全预防预控体系。各打捞局要坚持和完善重大打捞工程和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各救助局和救助飞行队要建立救助训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和试行符合应急救助特点的救助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三是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风险源的认定和标识,采取切实有效、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现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目标,促进安全管理从被动防范向主动预防的转变。各单位要将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强化安全监管和开展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是“双基”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督察制度。各船舶、飞机、工地和作业场所要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对基层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三次全面督查活动,实践中还要创新督察方式,采取抽查、飞行检查、互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安全的检查力度。二是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直通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部局提出的安全工作“直通车”报告制度,制定细化本单位的相关细则,从制度层面鼓励职工积极报告安全隐患和险情,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系统内部营造无惩罚的安全文化氛围。三是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的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数据库,实行动态跟踪,及时做好隐患的整改反馈和闭环处理,注重岸基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机制。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是“双基”建设的主要方式,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突出特色。各单位要以“四大安全”为主线,通过现场、网络、平面媒体、画报等方式,借助“四大安全”系列宣教片和有关书籍,深入开展特色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二是创新方式。各单位要开拓思路、创新思维,结合救捞实际,突破传统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真正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要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重点、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对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以及业务骨干人员要定期培训,还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适任上岗。三是注重效果。要建立教育培训的后评估制度,注意收集和认真评估职工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和完善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做到因人施教,切实提高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效果,努力促进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技能的提升。

(六)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双基”建设的内在需求,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救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注重安全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保证安全救助和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为救捞安全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二是抓紧将安全投入纳入本单位的“十二五”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并适情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投入的规章,从制度层面保障安全资金和科技设备及时到位,确保救助和生产安全。各单位部局将把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三是要积极改善一线职工的作业环境,加大对作业条件较差的区域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还要设置专项资金,对发现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七)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双基”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一是牢固树立理解职工、尊重职工、依靠职工的工作理念,特别是要关心爱护一线职工,增强他们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二是大力推行“二员二岗三类四长”的基层安全工作管理模式,即抓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安全督察员队伍以及基层安全管理岗位和关键操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关注安全意识差的人员、发生过事故的责任人以及有过“三违”记录的人员;积极发挥机长、船长、处长和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作用。三是把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综合素质作为一项常态工作,长期抓紧、抓好、抓实,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考核指标之中。

(八)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是“双基”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实行专兼结合的救捞安全监管队伍模式,即各级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安全督察员组成的救捞安全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部门建设,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专职队伍的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安全监管方面的关键作用。二是要重视和完善安全督察员制度。安全督察员是救捞安全管理队伍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也是发挥现场督察,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必要手段,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督察员队伍的建设,按照部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督察员制度。三是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轮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部局每年举办一期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讲座,或到选派到外部进行培训。各单位还要结合救捞“四大安全”特点,在船舶、飞机、潜水等领域重点培养复合型和专业性的安全管理人才。

(九)救捞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软实力是“双基”建设的努力方向,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追求目标。一是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加大救捞特色的安全理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和安全环境文化建设,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提升行业的安全软实力。二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救捞“四大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编写救捞“四大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制作有关救捞“四大安全”的宣传教育光盘,宣传和教育职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扎实做好救捞“四大安全”,努力推动救捞的科学发展。三是宣传和弘扬无惩罚的安全文化理念,从理念、制度、人员、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升救捞的安全软实力,促进救捞安全管理从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的转变,实现救捞的长治久安。

(十)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加大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是“双基”建设的配套措施,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必要手段。一是要科学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量化各项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对于关键岗位和一线主要人员要实行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人人签订安全承诺书。二是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各单位要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考核和奖罚办法,部局每年对各单位实施安全考核,确定先进、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评选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三是坚持安全管理的“一票否决”原则。各单位要认真遵守部局关于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奖罚分明,“一票否决”。

六、进度安排

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15日)。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计划推进表、明确年度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目标任务,并于9月16日前将本单位的计划推进表上报救捞系统安委办,各飞行队同时抄报部局飞行调度中心。各单位在此期间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掌握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的目标、内容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落实任务阶段(2010年9月16日—2013年6月30日)。各单位按照活动方案及计划推进表,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部局将组织兄弟单位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按照时间节点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专项督查,督察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同时,在每年的救捞系统年中安全工作会议上,部局将对全系统各单位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三)总结评估和整改阶段(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各单位对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3年8月1日前报救捞系统安委办。部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并召开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总结会议,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同时责成没有通过考评的单位继续整改。

七、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救捞长远发展的高度,把此次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作为关系救捞“十二五”期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将落实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纳入各单位每年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救捞安全工作“双基”活动总体方案,按照各单位活动计划推进表,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职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今后三年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建立健全救捞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细化活动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活动计划推进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形式与内容并重、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以基层和基础为重点,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硬件建设,一手抓软件建设),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软实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取得实效。按照“双基”建设进度安排,各单位要加强自查和对下属二级单位的督促检查、指导,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活动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各种举措,督促其改进工作、加快整改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导、帮助提高,要结合组织安全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的情况。为确保“双基”建设取得实效,部局将把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提出量化标准和要求,年终实行考核奖惩,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将“双基”建设活动与系统工会正在开展关于救捞系统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合理化建议的活动相结合,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声势。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双基”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提高干部职工对“双基”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升履职履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将“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部局,部局将通过救捞安全工作月刊和网站专栏跟踪报道各单位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

(五)突破重点难点,推动全局工作。各单位安委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针对重点、难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解决难点、突破重点、带动全局。同时,要善于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双基”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六)及时报送信息,确保联系畅通。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联系沟通,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各相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对本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上报部局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每一重要时段结束时要有阶段性总结;当年年底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好做法和好经验进行认真提炼,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部局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萍乡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2002.02.21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农业、工商、公安、税务、交通和商业部门在执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时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和农业部《关于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农牧发[2001]21号)精神,以及《江西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标识的领取、保管、发放、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动物免疫标识有关的活动。管理、使用动物免疫标识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动物免疫标识的企业,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为猪、牛、羊。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依法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实行免疫标识制度。
第五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免疫耳标为一次性使用。实行一畜一标。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防疫员在对动物首次强制免疫时,将免疫耳标固定在被免疫动物的左耳上。免疫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动物检疫员回收、销毁,并作好记录。 免疫证是在对动物首次强制免疫、固定耳标的同时,由动物防疫员按规定填写。填写内容包括耳标号及动物的品种、年龄、免疫种类、时间等。免疫证上由动物防疫员签名并加盖其单位公章后交由畜主保存。需再次强制免疫时,使用同一兔疫证填写有关内容。免疫证实行一畜一证。 动物免疫档案由各免疫实施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要详细记录单位名称(畜主姓名)、免疫时间、免疫种类、免疫数量、疫苗来源、疫苗批号等内容,并由填写入签名。规模场由经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场兽医填写,散养户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兽医填写。规模场的动物免疫档案由规模场保管,散养户的动物免疫档案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统一保管。动物免疫档案在该动物上市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 实施过强制免疫、挂有免疫耳标并有相应免疫证的动物,如果发生烈性传染病,按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扑杀处理,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后,动物饲养者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扑杀补贴经费。不接受强制免疫、没有有效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动物,如果发生烈性传染病,同样要进行强制扑杀处理,但饲养者不享受扑杀补贴经费,如造成疫情扩散的,饲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在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此类动物,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屠宰、不准收购、不准上市交易、不准承运,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动物防疫员在进行强制免疫时,不按规定使用免疫标识的,或者未经强制免疫直接使用免疫标识弄虚作假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作出取消动物防疫员资格的处分;对由此引起动物疫情扩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免疫耳标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厂定做,统一样式、编码。 免疫证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动物免疫证。 免疫档案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十条 免疫标识的领发按市、县(区)、乡(镇)顺序实行逐级管理。
第十一条 动物免疫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统一规定收取成本费,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生产、经营买卖动物免疫标识,扰乱动物免疫标识管理秩序,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条 本办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