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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9:47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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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等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从1995年起,国家将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更新进行补助。现将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汽更办字〔1995〕第011号关于《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特做如下补充,望一并遵照执行。
1.国家安排的汽车报废更新订货指标及随指标一并下达的“汽车更新优惠证”,北京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责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统一负责办理和发放。
2.国家按规定划拨的汽车更新补助资金及对享受更新补助单位的有关办理手续,均由市交通局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及办理程序仍按国家及本市原规定执行。报废车必须送交本市指定的解体厂进行回收解体。

附件一: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汽更办字〔1995〕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
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2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见票样)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
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籍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附后),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附后)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汽车更新优惠证、更新补助资金的办理单位、地点
1.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北京市汽车贸易中心)
地点:海淀区学院南路49号
电话:2255943
联系人:马玉和、许金虎
2.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
(1)征费一所(方庄征费所)
丰台区方庄蒲方路12号
联系人:付诚
电话:7619681
负责办理: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范围内用户
(2)征费二所(广安门征费所)
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87号
联系人:李惠洁
电话:3466909
负责办理:宣武区及各远郊(区)县范围内用户
(3)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业务科
崇文区天坛北门金鱼池西街大新胡同4号
联系人:郑连玉
电话:7029325
负责办理:崇文区范围内用户

附件三:本市报废车辆指定的回收解体单位、地点:
1.北京市汽车解体厂
地点:回龙观
电话:2912339
联系人:郑涛 王金才
2.北京市通达汽车解体厂
地点:朝阳区广渠东路六号
电话:7782483
联系人:解继尧
3.北京物资再生利用联营公司
地点:东直门外大山子望京西大街518号
电话:4371513 4367238
联系人:张凯
4.北京兴顺汽车修理厂
地点:顺义县顺义镇庄头村北
电话:9446074
联系人:赵瑞光 曾健



19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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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特对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包括残疾、呆傻儿童)和家中无力照顾的老人,制定如下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一、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日托人员收取管理费标准和费用负担办法∶
1、6周岁以下残疾、呆傻儿童,每人每月54元。由供养人自付18元,供养人所在单位补助36元。此项补助费,应比照市财政局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规定,由残疾、呆傻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满6周岁和6周岁以上的残疾、呆傻人,每人每月54元。由供养人自付18元,供养人所在单位可补助36元,不足部分由收养单位负担。
3、享有离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45元。老人自付15元,老人原所在单位或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可补助30元。
4、无工作单位的老人,每人每月20元。原则上由供养人自付;供养人自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所在单位酌情补助,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二、市、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全托人员收取管理费标准和费用负担办法∶
1、6周岁以下残疾、呆傻儿童,每人每月74元。由供养人自付36元,供养人所在单位补助38元。此项补助费,应比照市财政局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规定,由残疾、呆傻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满6周岁和6周岁以上的残疾、呆傻人,每人每月74元。由供养人自付36元,供养人所在单位可补助38元,不足部分由收养单位负担。
3、原有工作单位的伤残、呆傻人,每人每月120元。非因公致残的,本人自付35元,原工作单位可补助85元;因公致残的,由原单位全部负担。
4、享有离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95元。老人自付35元,原单位可补助60元。由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一般每人每月130元,老人自付40元,原单位可补助90元;需在条件上特殊照顾的,另加收管理费。
5、无工作单位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原则由供养人自付;供养人自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所在单位酌情补助,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0元。
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的伙食、服装费用,全部由本人或供养人自理。医药费用,除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由其原单位报销外,一律自理。
四、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承办全托收养或市、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承办日托收费,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五、要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须由本人或供养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单位与福利事业单位联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应尽量予以接收。
凡需由单位补助收养费的,除6周岁以下的残疾、呆傻儿童外,均须经残疾人、老人本人或其供养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人、本人或供养人所在单位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签订三方负担费用的协议。
六、补助费,由供养人凭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报销凭证向所在单位报销。供养人是二人以上的,各按平均比例向所在单位报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呆傻人、离退休孤寡老人的补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报销。此项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目内列支
;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
七、本办法执行中有关补助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解释;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解释。
八、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实行。



1987年5月21日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2号】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