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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5:27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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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


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1年12月20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一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认真贯
彻落实冀政[1985]13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衡署(1985)69号 1985年11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完善乡
镇财政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5)70号1985年12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武邑县城镇
 集体企业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署办(1986)6号1986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计经委关于贯彻《河北省
 水资源管理条例》意见的报告
(衡署(1986)17号1986年4月2日)(被新政策代替)

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邮电事业的若干
 意见
 (衡署(1986)36号1986年7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批转地区计经委、 物资局《关
 于贯彻落实冀政办[1986]5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86)43号1986年11月7日)
(与新政策不相适应)

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审计局《关于厂长(经 理)实行任期目标审计和调离审计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7)4号1987年1月7日)
(被新文件新政策代替 )

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行署 计划经济委员
 会关于《衡水地区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管 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7)11号1987年2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

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衡水地区预算外资
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7)19号 1987年3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1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社会文化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音像制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衡署(1987)18号1987年3月20日)
(被新文件代替)

1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全民企业离退休费用
统筹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7)27号1987年5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农业局关于加强化肥
质量监测的意见的通知
 (衡署办(1987)31号1987年5月12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煤化局、物
价局等十部门关于严控化肥外流、严格化肥价格意见的
通知
(衡署(1987)46号1987年7月21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1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财政局、税
务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县以上工业企业推行承包责任制
方案通知
(衡署(1987)49号1987年8月7日)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加强乡
(镇)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47号1987年8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1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阜城县政府关农村合作经济审计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87)45号1987年8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17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我区乡镇企业信贷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7)57号1987年11月5日)
(被新文件代替)
1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行署林业局关于完善落实果树承包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衡署(1987)68号1987年12月31日)
(被新政策代替)

1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统筹的通知
(衡署(1988)2号1988年1月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16号1988年3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2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税务局关于支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11号1988年3月29日)
(被新文件代替)

2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8)15号1988年4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2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8)31号1988年6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24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劳动人事局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88)39号1988年8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2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防止企业贷款拖欠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88)47号1988年9月23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6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衡署(1988)37号1988年10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27关于认真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
((1988)58号1988年10月27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8关于搞好工业企业流动承包的意见
(衡署(1989)12号1989年6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29印发“关于乡镇企业中全民、集体固定职工管理暂行办
法”和“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89)39号1989年10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30转发地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资源管护工作”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89)45号1989年12月4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31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以企业为基本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4号1990年3月1日)
(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32转发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11号1990年5月18日)
(被新文件代替)

33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抓紧清收挤占挪用棉 花收购贷款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0)27号 1990年9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34转发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执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0)25号1990年9月1日)  (被新的文件代替)

3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衡署(1990)28号1990年12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3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物资局《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0)36号1990年12月1日)(被新文件代替)



3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工
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衡署(1990)27号1990年12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3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各种检查实行计划管理
和审批制度的实施细则
(衡署(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39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衡署办[1990]36号文件的
补充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1)5号1991年1月30日)
 (被新文件代替)

40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冀政办(1991)13号文件的通知
(衡署办(1991)18号1991年5月20日)
(与法律法规及WTO不相适应)

41印发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单位、企
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全民预
算外企业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1)26号 1991年8月6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42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
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1)40号1991年12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4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支持经济建设
的通知
(衡署(1992)37号1992年3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44印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的
通知
 (衡署(1992)29号1992年3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4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收购
沉淀留成外汇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2)11号1992年5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4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邮电局关于加强通信
行业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衡署办(1992)18号1992年5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47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及
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2)32号1992年7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48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经营出国旅游业
务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2)35号1992年9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4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衡水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署(1992)42号1992年9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5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通知
((1993)34号1993年4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51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衡署办(1993)15号1993年11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52关于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意见》的
通知
((1993)49号1993年12月27日)
(被新文件代替)

5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建筑市场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署办(1994)2号1994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54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 (衡署(1994)2号1994年1月19日)
            (被新文件代替)

55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
  (衡署(1994)5号 1994年2月4日)
             (被新政策代替)

56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开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 (衡署办(1994)19号 1994年3月14日)
  (与法律法规不适应(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修改)

57 关于转发《地区科委关于全区技术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意见》通知
  (衡署办(1994)5号 1994年3月21日)
            (被新政策代替)

58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现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意见通知
    ((1994)35号 1994年6月2日)
           (被新文件代替)

59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卫生局《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衡水辖区内销售药品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衡署(1994)10号 1994年6月6日)
           (被新文件代替)

60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加大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报告》通知
  (衡署办(1994)7号 1994年8月12日)
            (被新文件代替)

61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充分调动财税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奖励试行办法
  (衡署(1994)16号 1994年9月26日)
           (被新文件代替)

6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衡署办(1994)8号 1994年10月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6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衡署(1994)19号 1994年10月22日)
            (被新文件代替)

64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中共衡水地委组织部关于地委组织部参与经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4)79号 1994年11月29日)
    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6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衡水地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和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办(1994)83号1994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6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衡水地区直接利用外
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室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5)6号 1995年3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6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鼓励外商
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署(1995)6号 1995年3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68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增补地区经贸委为衡水地
区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审批联合办公室成员单位的通知
(衡署办函字(1995)10号 1995年4月6日)
(被新文件代替)

6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鼓励引荐
境外资金和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5)26号 1995年4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0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45号 1995年6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71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
干规定
(衡署(1995)11号 1995年6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7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本级预算管理严格
控制临时预算追加的暂行规定
(衡署(1995)13号 1995年7月17日)
(被新文件代替)

73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衡
水市城市道路工程拆迁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95)14号 1995年10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4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地区集中供热
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署办(1995)15号 1995年10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5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
善促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衡署(1995)19号 1995年11月7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6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原
划拔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偿使用轨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署办(1995)18号 1995年12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7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社会办医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署(1996)9号 1996年4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地产酒的通知
((1997)15 号 1997年1月30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
知
((1997)36号 1997年3月13日)
(被新的政策代替)

8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地产酒、
饮料的通知
((1997)67号 1997年5月6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 ( 衡政(1997)15号 1997年5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衡
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荣国际(新加坡)公司合资经
营长衡电池有限公司要求给予所得税照顾及对其周边预
留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请示》的批复
 ((1997)118号 1997年12月4日)
(与WTO规则相抵触)


83衡水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衡政(1997)27号1997年1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美国抗虫棉(新棉33B)种子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17号1998年3月5日)
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衡水市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8)40号 1998年4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粮食局大众厨房减免缴费项目的报告的通知
(衡政办(1998)83号 1998年8月11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地产化肥销售渠道、确保运肥车辆通行的通知
((1999)93号 1999年8月30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88关于支持城市大众厨房建设减免大众厨房交费项目的通知
(衡政办(1998)109号 1998年9月28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8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繁荣衡水建筑装饰材料大世界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76号 1999年7月16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9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行《关于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9)77号 1999年8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91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实行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审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999)91号 1999年8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9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1999)94号 1999年8月30日)
(被新文件代替)

93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111号 1999年11月30日)
(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9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种子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应)

9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宾馆酒店使用和销售本地产品通知
(衡政办函(2000)2号 2000年3月15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地产化肥销售渠道、确保运肥车辆通行的通知
((2000)60号 2000年8月16日)
(与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9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粮食局就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减免规费的请示的批复
(衡政[2000]69号 2000年9月27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桃城区人民政府就减免大众厨房交费项目的请示的批复
(衡政[2000]81号 2000年11月17日)
(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9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0)28号 2000年12月1日)
(被新文件代替)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220件
1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为发展地方建筑材料提取
 资金问题的通知
(衡署(1980)88号1980年12月1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实行棉粮挂钩中几个问题
 的通知
(衡署(1981)60号1981年8月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冀政[1982]165号文件的通知
(衡署(1982)72号1982年9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全区商业体制改革
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衡署(1983)17号1983年2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计划工交工
 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衡署(1983)14号1983年3月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县
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衡署(1983)48号1983年6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计委“关于五万
 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实行报批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83)89号1983年11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行署有关部门关
 于一些市.县所提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衡署办(1983)32号1983年12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动员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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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94)财会协字第123号

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所参照执行。
三、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事务所应当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六、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帐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事务所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不超过5‰计提坏帐准备,计入其他支出。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七、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八、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九、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十、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职工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存货盘亏处理等。
1.工资是指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期临时待遇、在编进修学习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
2.福利费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在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参照其他行业的标准,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会费是指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取,分别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注册会计师个人支付,不得列入本项目。
13.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4.其他税金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5.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16.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7.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8.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
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帐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十一、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帐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帐,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十二、事务所的利润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事务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5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公益金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事业发展基金。
十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连同其他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三月底前将汇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表补充资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事务所根据本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十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证监发 [2002]1号


各上市公司: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节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节 股东权益的披露

  第九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九十四条 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