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
(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
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民宗、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由管理指标(附件1)、业务指标(附件2、附件3)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附件4)组成。其中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值作为评价,不计入考核总分。
(二)对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主要工作及加减分情况等组成(附件5)。
第五条 考核办法和时间
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平时登记、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季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本考核办法进行。
(二)平时登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半年督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6月底组织实施,旨在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次年元月底以前组织完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形式
1、管理指标和业务指标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重点对《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记录等有关档案。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不同规模等次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畜禽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分步实施。
3、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在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各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20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10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各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7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7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计算考核分值时,先将三区的业务指标考核结果换算成105分制。再将各县(市)区三项指标的考核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二)市各监管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取前三名、部门取前四名为先进等次,其余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等次。
年内辖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发生Ⅲ级(含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奖惩
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核获得达标等次的,不予奖励;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或分别在县(市)区和部门中处在末位的,进行经济处罚,在次年的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2007年县(市)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指标实施细则
2、2007年三县(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业务指
标实施细则
3、2007年三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业务指标实施细则
4、2007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5、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4:
2007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一、您是否知道本辖区实施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单选题)
1.知道 2.不知道
二、您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是:(单选题)
1.满意 2.一般 3.不满意
三、您对本辖区食品市场的感觉是:(单选题)
1.放心 2.一般 3.不放心
四、您所在的县(市)区进行过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单选题)
1.有 2.不知道 3.未
五、您所在的县(市)区食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咨询的处理情况如何?(单选题)
1.比较好 2.一般 3.不好
六、您对本辖区提供的食品情况进行评价:(请在选项对应处内画√)
食品类别
放心
比较放心
不放心
食品类别
放心
比较放心
不放心
1
2
3
1
2
3
米、面
肉及肉制品
蔬菜
水果
奶制品
儿童食品
水产品
豆制品
白酒
葡萄酒
七、您采购食品最关注什么?(多选题)
1.安全 2.价格 3.品种
4.包装 5.其他
八、购买食品要仔细查看标签、标识。通常情况下,您最关心哪一项内容?(多选题)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
4.厂名、厂址 5.生产日期 6.保质期
7.产品标准化 8.价格 9.特殊标识
10、其他
九、在食品消费中,您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多选题)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 2.缺斤少两
3.虚假或错误标签标识 4.利用大众媒体虚假宣传
5.销售过期食品 6.其他
十、为了搞好“食品安全”,您认为最重要的是:(多选题)
1.严格检验检疫 2.加大处罚 3.普及科学消费知识
4.诚信经营 5.规范生产 6.行业自律
7.曝光典型案件 8.其他
十一、当前,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方面,您最需要的是:(多选题)
1.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2.安全饮食知识
3.食品营养知识 4.食品储存知识
5.食品生产加工知识 6.食品烹饪知识
7.食品添加剂知识 8.儿童食品安全知识
9.其他
十二、在食用过的我区地产食品中,您认为哪个品牌的食品最放心?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8〕8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地区监察局和交通局联合制定了《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增收节支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党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公务用车进行维修的行为。
第二章 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第三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二级以上),招标后发布企业名录。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四条 凡需要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发《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三份,注明车辆故障、修理部位等情况,定点维修企业审核后,提出修理方案及预算价,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方可进行修理。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需新增维修项目的,必须将新增维修项目填入《委托书》中,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五条 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完毕后,自带配件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并填写费用结算表,写明更换的部件、材料、工时及费用,经双方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委托书》第一联送回委托修理企业财务部门,第二联由维修企业作为修理费用结算依据,第三联入该车辆维修档案。
第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无法进行维修的车辆,需出具《等级限制意见书》,经送修单位主管领导和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七条 车辆需异地维修的,必须在当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无特约维修站的应尽量在当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结束后,必须持有外地维修企业《维修意见书》,返回后必须在当地运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维修费用结算
第八条 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的单位核销维修费用时,需附全地区统一维修专用发票(并加盖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专用章)、《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委托书》和材料清单。
第九条 在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的单位核销维修费用时,必须附当地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维修企业出具的《等级限制意见书》、维修合同、材料清单和地区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批准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异地维修车辆的单位核销维修费用时,必须附当地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维修企业《维修意见书》、维修合同、材料清单和在当地运政管理部门补办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维修企业职责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职责:认真履行《和田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使用单位的所有车辆提供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进
行核对,对发生变化的维修项目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及时与使用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负责对新增加的维修项目进行申报。
第六章 各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职责:各使用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车辆的维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统计分析;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维修内部审核制度;车辆情况发生变化,使用单位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每月按时与维修企业结算维修费用。
地区监察局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全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并处理对公务用车单位、定点维修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地区交通局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行业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协助地区政府采购办,做好全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招投标工作。
地区质监局职责:负责汽车维修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检测维修设备。
地区发改委职责:负责汽车维修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和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处罚。
地区国税局职责:负责督促汽车维修企业建账立制,并实施税务管理。
地区工商局职责:负责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地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对全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费用的监管,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作。
地区政府采购办职责:负责对全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的招投标工作。
地区审计局职责:负责对全地区财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费用的审计工作。
地区运管总站职责:负责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定点维修企业行为和建立定点维修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维修企业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或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如果未能全面地、充分地履行(暂行)办法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有权依据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其追究责任。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有效投诉一次并查实,将取消其一年定点维修资格,查实两次的取消其两年定点维修企业资格,查实三次的永久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
(一)未按服务承诺的要求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
(三)为使用单位开据虚假发票和转借、丢失定点维修企业专用章;
(四)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价格;
(五)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用车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车辆维修费用或造成公务资金流失的,将根据其情节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人员在对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检查中如出现工作态度粗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在定点维修企业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维修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预算外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工作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24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监察局、地区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