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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4:31:47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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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



最近,各地反映物价调整后,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要求适当解决。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
准,家住六类工资区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25元至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元至35元掌握;家住农村的,补助标准可适当低些。其他各类工资区,可以参照六类工资区的标准,根据地区工资差别确定本工资区的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此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198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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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2年8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现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聚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
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的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道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
第十三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如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事先向桥涵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过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任何设施。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十八条 凡因工作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雨水、污水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者,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危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造成伤亡事故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必须及时投入运转使用。处理厂应经常检测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发现污水有损处理厂设施,影响处理效率者,处理厂有权向排放单位索赔损失。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维护河岸、堤坝、排洪道和泵站的完好。在防洪设施防护带内,不准乱挖、乱填、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作业。凡因工程需要,在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者,必须事先报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按防洪要求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防洪设施的防护带内,禁止在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水墙或排洪道上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路灯灯具。严禁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拉线、接灯或安装其它电器设备。凡因建设需要迁移路灯设施者,应报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凡损坏路灯设施影响照明线路畅通者,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路灯管理应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依靠人民群众管好路灯设施。应经常教育儿童,不要攀登路灯杆线,不要损坏灯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阻挠执行管理任务或殴打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要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本条例精神,管理人员违犯本条例者,要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占压、挖掘、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制定。所得款项,应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煤炭部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981年4月4日,煤炭工业部

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以来,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同志,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力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煤炭企业事故仍是一个突出问题,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不少单位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真正落实在生产建设的每道工序中去,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来有的局矿建立了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实践表明,这是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各部门的业务保安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一种好办法。因此,各省(区)煤炭局、矿务局(基建指挥部,以下同)、矿(工程处,以下同)都要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2.听取各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4.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二、具体要求
1.各矿每周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矿务局、省(区)煤炭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办公会议由局、矿长主持,总工程师、有关副局、矿长、副总工程师及有关处、科室和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各省(区)煤炭局对各局、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使其成为煤炭系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鉴于当前瓦斯煤尘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要求二季度各局、矿在办公会议上突出研究解决通风、瓦斯、煤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到:
1.采掘工作面和峒室必须有足够风量,保证做到不在瓦斯超限下作业。消灭不合理通风。局扇要指定人负责管理,不准擅自停开。
2.严格瓦斯检查,各矿必须健全检查制度,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每天必须阅瓦斯日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员上半年必须配齐,实行区域检查,严守岗位认真检查,作好记录,杜绝空班漏检;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沼气矿井瓦斯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每半年不少于三天的脱产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3.严格执行井下爆破规定和火工品的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炮眼装药量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明电放炮、矿灯放炮、多母线放连珠炮。凡是违犯井下爆破规定,必须严肃处理。放炮员每半年不少于三天的脱产培训。
4.加强机电设备维护,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组织强有力的维护人员对井下设备台台进行检修;对电气设备防爆面普遍进行检查处理;三大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对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建立健全机电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责任制,使井下设备完好率达到部规定标准。
5.坚持综合防尘,有条件的实行煤体注水,采煤机组要有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巷道要定期清扫洒水,转载点、皮带巷要设洒水装置,大力推广水炮泥。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要积极按规定设岩粉棚和撒岩粉。
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顶板、水、火、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