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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09:14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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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3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
第32号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产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五条 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药用动物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第六条 药用动物养殖企业应满足动物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与生活、繁殖等相适应的条件。

第三章 种质和繁殖材料

第七条 对养殖、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记录其中文名及学名。

第八条 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实行检验和检疫制度以保证质量和防止病虫害及杂草的传播;防止伪劣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交易与传播。

第九条 应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的引种及驯化。捕捉和运输时应避免动物机体和精神损伤。引种动物必须严格检疫,并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第十条 加强中药材良种选育、配种工作,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保护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

第四章 栽培与养殖管理

第一节 药用植物栽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要求,确定栽培适宜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种植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和数量,施用肥料的种类以有机肥为主,根据不同药用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

第十三条 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第十四条 根据药用植物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需水规律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加强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打顶、摘蕾、整枝修剪、覆盖遮荫等栽培措施,调控植株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保持质量稳定。

第十六条 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养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和生理特点,科学配制饲料,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激素等添加剂。饲料及添加剂应无污染。

第十九条 药用动物养殖应视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确定给水的时间及次数。草食动物应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第二十条 根据药用动物栖息、行为等特性,建造具有一定空间的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

第二十三条 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结构,适时周转。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

第二十六条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应有计划地进行野生抚育、轮采与封育,以利生物的繁衍与资源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存放在无虫鼠害和禽畜的干燥场所。

第二十九条 采收及初加工过程中应尽可能排除非药用部分及异物,特别是杂草及有毒物质,剔除破损、腐烂变质的部分。

第三十条 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需干燥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迅速干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第三十一条 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尽可能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加工场地应清洁、通风,具有遮阳、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第六章 包装、运输与贮藏

第三十四条 包装前应检查并清除劣质品及异物。包装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并有批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是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材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每件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易破碎的药材应使用坚固的箱盒包装;毒性、麻醉性、贵细药材应使用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

第三十八条 药材批量运输时,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运载容器应具有较好的通气性,以保持干燥,并应有防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药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光,必要时安装空调及除湿设备,并具有防鼠、虫、禽畜的措施。地面应整洁、无缝隙、易清洁。
药材应存放在货架上,与墙壁保持足够距离,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现象发生,并定期检查。
在应用传统贮藏方法的同时,应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应配备与药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
(二)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微生物限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检验报告应存档。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场和销售。

第八章 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有药学或农学、畜牧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生产实践经验。

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材质量管理经验。

第四十七条 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均应具有基本的中药学、农学或畜牧学常识,并经生产技术、安全及卫生学知识培训。从事田间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栽培技术,特别是农药的施用及防护技术;从事养殖的人员应熟悉养殖技术。

第四十八条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中药材产地应设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不应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九章 文件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象。记录应包括:
(一)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来源;
(二)生产技术与过程:
1.药用植物播种的时间、数量及面积;育苗、移栽以及肥料的种类、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农药中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莠剂的种类、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方法等。
2.药用动物养殖日志、周转计划、选配种记录、产仔或产卵记录、病例病志、死亡报告书、死亡登记表、检免疫统计表、饲料配合表、饲料消耗记录、谱系登记表、后裔鉴定表等。
3.药用部分的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和加工、干燥、干燥减重、运输、贮藏等。
4.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的记录等。
5.药材的质量评价: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少保存5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
(一)中药材 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中药材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殖、药材初加工、包装、储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三)最大持续产量 即不危害生态环境,可持续生产(采收)的最大产量。
(四)地道药材 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中药材。
(五)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 植物(含菌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动物的种物、仔、卵等。
(六)病虫害综合防治 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目的。
(七)半野生药用动植物 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动植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和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等管理的动植物种群。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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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9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四、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将所持有份额及变化等情况予以披露;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此后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2%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

(二)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三)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四)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五)申购基金份额的,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拟投资品种、投资日期、拟申购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并在前述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赎回基金份额的,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拟赎回品种、赎回日期、赎回份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并在前述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发布申购、赎回公告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按照公告载明事项履行交易义务。

  六、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所投资品种、投资日期、购买份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

  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投资决策、执行、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其比例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九、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对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五年六月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9〕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建成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水法》和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以及《四川省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凡属烟草行业对建在烟区范围内进行了补贴的工程项目均遵守本办法。主要项目为:集约调制设施的标准化晾房和密集型烤房;烟水配套工程的小水窖、小水池、山坪塘、提灌站以及配套的沟渠、管网、田间机耕道等。由其他批准的水库、公路、农用机械、土地整理等补贴项目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推行农户参与管理维护模式,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章 维修养护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产权归属烟农,不能归属烟农的,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原则,通过办理产权或者签订产权移交协议等形式,明晰工程项目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六条 产权、协议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内容,对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系统。

第七条 产权所有者为工程项目维修养护的主体,承担责任。产权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每年结合农时要有计划地组织烟农进行夏修和冬修,以及遭受暴风、暴雨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的及时维修。水利、交通、烟草、国土等部门对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维修养护等进行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烟叶生产工程项目设施,切实加强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

第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的规定,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维修养护以设计标准为基本依据,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水工程

(一)定期检查小水窖、小水池、山坪塘蓄水状况,及时疏浚、清淤,定期整理配套沉沙池、集雨沟,保证发挥作用。

(二)沟渠内不得设障堵水,并应根据淤积阻水情况定期清理。对不稳定沟段,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塌固坡措施,加强维修养护。

(三)暗管工程在运行初期应沿管线经常巡视,发现凹坑应及时填平;以后可每年定期检修一次。对于出流量明显减少或含沙量明显增多的管道,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四)提灌站泵站前池的淤泥及拦污栅前的各种杂物应及时清除,各种井盖应严密盖好。动力机与电气设备应严格保养,每年全面检修一次,确保安全运行。

二、集约调制工程。保持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的清洁卫生、通风排湿。及时检查设施状况,对损坏或出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备用电源,确保使用和安全。每年使用前,各县(市)烟草部门制定下发具体要求,并对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能正常使用。

三、田间机耕道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建设项目的完整性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

一、烤房、美式晾房、小水窖、小水池的产权归农户所有,农户管护。

二、山坪塘、沟渠、管网、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钢结构活动式晾房和机耕道路由产权所属的村民委员会选派两名烟农代表、三名村组干部、一名乡干部和一名烟技员组成所在村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护制度。

(二)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三)负责履行工程的协调管理事宜,督促受益农户管好工程。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

一、市局(公司)

(一)负责对项目管护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掌握已建项目运行管护总体情况,并结合生产情况及时确定当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满足烟叶生产所需。

二、县(市)局(营销部)

(一)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完工后,质保期内由施工方负责工程质量与管护。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负责与受益人签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协议”,并完善有关交付手续,交与其管护。

(二)落实专人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项目制定运行管理方案,协调各方,指导运行,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三)负责对项目维修申请的审核,并在维修结束后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建档。

(四)定期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市局(公司)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烟办职责

一、市烟办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二、县烟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对县级烟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批和验收等工作。负责管护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制订和完善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管护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前提,确保在设计标准条件下正常发挥作用,满足烟叶生产需要。

第十五条 产权归属烟农的,以烟农为运行和管护的主体。产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以签订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运行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根据各地实际,可成立用水协会、烘烤协会、晾制协会等形式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用水协会、烘烤协会、晾制协会等可以以维护、运行成本为依据,收取使用者合适标准费用,用于设施维护、运行等支出。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盗窃和哄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影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和危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沟渠、管网等公共水利设施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五)向水池、山坪塘、沟渠、管网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流体废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及烟芽、烟杈、烟杆等烟叶生产农田残留物。

(六)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七)其它危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维修程序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费用拨付程序:管理委员会向县烟办提出工程维护计划申请,各县(市)烟办对上报申请组织评审,并下达维修计划批复,管理委员会按下达批复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各县(市)烟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九条 维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烟水配套工程和烟叶调制设施,烟路、农机具以及土地整理不享受此管护资金。补贴金额为工程审定金额为1000~2999元的,原则上按审定金额的20%补贴;工程审定金额为3000~4999元的,原则上按审定金额的18%补贴;工程审定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原则上按审定金额的16%补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使用维护资金:

(一) 单项工程维护资金不足1000元。

(二) 建设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

(三) 人为因素造成工程损坏。

第二十条 维护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市、县烟办各留出烟税总额的1%作为烟叶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管护维修资金,管护资金由各县(市)烟办专户存放。

第六章 效果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烟草部门对工程项目效果要进行必要的监测,积累实践资料,指导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烟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库,对工程项目的效果进行分析等,为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定期对本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开展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建立日常运行管护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在管护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管护中存在问题并涉及到使用效果的,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