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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32:40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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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南宁市的知名度,特设立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现就这一称号的授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条件
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南宁市户口的中国公民(含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朋友均可被推荐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祖国统一;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关心和支持南宁市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
(三)与我市有经常性的来往,并对南宁有较深的感情,积极对外宣传南宁市,为南宁市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二、权利和义务
(一)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重大活动,邀请荣誉市民作为嘉宾参加;
(二)我市举行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的会议,邀请相关的荣誉市民参加;
(三)由南宁晚报社向境内的荣誉市民赠阅《南宁晚报》,由南方侨报社给境外的荣誉市民赠阅《南方侨报》;
(四)荣誉市民应积极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献计出力。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的荣誉市民,可评为“南宁市模范荣誉市民”,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推荐和审定
(一)“南宁市荣誉市民”由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
(二)推荐单位填写申报材料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市委批准,再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发证
市人大常委会审定后,以市长的名义签发《南宁市荣誉市民证书》并加盖南宁市人民政府公章,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19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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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0日,化工部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纪检监察干部同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奖励有功部门和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凡署真实姓名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举报人以奖励。
1.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确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
2.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可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解决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
4.举报其他方面问题有突出功绩的。
第二条 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含其他部门参加联合办案的工作人员)在执纪办案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查办的案件在本部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
2.为国家和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突破疑难案件中成绩显著或有所创新的;
4.在办案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条 对突破大案要案主动提供直接重要证据的,可视同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的种类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可经单位领导批准,从本单位领导奖励基金中拨付;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也可以从以前办案直接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经费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发给奖金。奖金的额度依据其贡献大小一般分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重奖;
多人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发给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七条 对办案有功人员,根据其查办案件的难易程度、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及政治影响的大小,可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额度,一般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奖金可以发给个人,也可以发给集体。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人同意可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宣布,同时将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三、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实行分级奖励原则。由哪一级受理的署名举报和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由哪一级负责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可按组织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条 凡需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进行奖励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由总公司(局、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申报;其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经申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填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申报表》或《奖励办案有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一份举报或经办案件的处分决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管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组局办公会讨论确定。
部机关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事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共同商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重奖,在报请部主管领导审核,部党组批准。

四、其他
第十一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不搞照顾,不定比例。每案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一般不搞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含重要证人)提出需要保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保密,对外公开奖励时可不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查实后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申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化工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附件二: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
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三: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3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局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84145130      功率≤125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145199      功率≤125瓦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84248910      家用型喷身、喷雾机械器具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85161000      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空间加热散热器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85165000      微波炉
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40      电炒锅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
90191010      按摩器具
95069110      健身及康复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