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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07:01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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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零六号)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负责处理老龄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协调发展。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老龄公益事业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条件兴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国有资金兴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老龄事业。
福利彩票的福利金、体育彩票的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第十三条 社区组织应当建立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其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养老、助老活动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改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治、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由赡养人及赡养人家庭中有护理能力的成员护理,或者由赡养人支付费用雇佣他人护理。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十六条 老年人有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财产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
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骗取老年人的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理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自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赡养人不得强行换住老年人的住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生活。
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赡养人不得以声明放弃继承权或者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生活保障费,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第二十条 提倡组织和个人资助或扶养孤寡、贫困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不承担集体劳务和社会集资。
农村老年人丧失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并指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保障,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养老保险金,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应当优先支付。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等形式的医疗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以免交合作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优待。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对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持《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开放文物点、美术馆、科技馆、文化宫等场所;
(二)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三)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70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在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须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码头、机场、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第三十条 《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成员,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支持和协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开展敬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规定,逐步扩大优待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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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安徽省科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省科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局 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发[1989]1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根据科研单位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确定不同的财务承包方式:①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可实行“核定收支,目标承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也可以采取类似企业上交利润包干的做法,实行上交管理费
或科技发展基金承包。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可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补助递减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全留”的办法。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费包干的科研单位,可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收入全留”的办法,也可以实行“
单项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有关科研单位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规定,另行下发。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科研单位,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根据事业费减拨程度,对三项基金的提留比例作新的调整:①对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单位,在确保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国家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实行经费自
理、自主使用。②对减拨事业费的技木开发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即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百分之十,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百分之二。具有创收能力的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要逐步向事业费部分自给
或全部自给过渡,这类单位按事业费自给程度,享受与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同等待遇。③对难以创收的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其包干节余和创收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除提留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单位自主使用。
三、从一九八九年起,对按国发[1989]10号文件中《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减拨事业费的技术开发型的科研单位,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具有创收能力的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按其冲抵事业费的程度,享受与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
同等的专项奖励待遇。专项奖励不计入科研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由科研单位自主使用。专项奖励的资金来源,在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按谁管谁付钱的原则,按相应比例支付。大体分以下两种情况:科研单位减下来的事业费,①由科委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由两家各自按相应比例
支付。②由科委或主管部门独家管理的,谁管就由谁支付专项奖励的资金。
各类科研单位减少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仍由其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按国家科委[87]国科发条字0422号文《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办理。
四、各类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金额预算管理的科研单位,奖金免税限额应以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额为起点,这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额可从事业费中列支,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额部分,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单位应本着“有钱则发,无钱不发,钱多多发,钱少少发”的原则,最高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额;差额预
算管理及自收自支的科研单位发放的奖金,全部从奖励基金中列支,最高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对科研单位的收入征税,仍按财政部[86]财税宇第081号文《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办理。对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科研单位,其新办的生产、服务性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利用本单位技术、设备取得的服务收入(除广告、设计收入外),在承包期内按
合同规定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可按税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均按规定允许在扣除后的余额中计征能交基金。对经省科委批准,由财政拨付经费,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的科研设施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由科研机构
兴办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区别情况,经批准减征或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按规定交纳,个别确有困难的,可按管理权限报批,酌情减征照顾。科研机构同十七个贫困县联合兴办科技扶贫经济实体,从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免征产品税、增
值税一年(财政部不准减税的产品除外),营业税三年(商业经营除外),对其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期满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
六、对事业费包干的科研单位,在合理定编定员的前提下,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减拨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准予自费搞浮动升级,自费对贡献突出的职工奖励晋级。自收自支单位,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三;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事业费递减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年奖
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一;递减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二;递减达到百分之百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三。奖励晋升的工资,只在本单位享受,调出本单位无效。上级主管部门应批给相应的工资基金计划和奖励晋升指标。增资部分从本单位创收中列支,奖励晋升指标允许
在三年内结转使用。



1989年8月25日
邓小平在反 “和平演变”斗争中的国家主权思想初探

倪学伟

一、“和平演变”的由来与实质
1945年2月4日至11日,美国、英国和前苏联三国首脑在克里米亚半岛的雅尔塔举行会议,勾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世界蓝图,即以美、苏为两极,形成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相对峙的两大阵营。此即为战后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雅尔塔格局”。1946年3月,英国首相邱吉尔在美国的威斯敏斯特学院发表了著名的“铁幕”演说,宣称“从波罗的海的斯德丁到亚德里亚海边的里亚斯特,一幅横贯欧洲大陆的铁幕己经降落下来。在这条线后面,座落着中欧和东欧古国都城……所有这些名城及其居民无一不处在苏联的包围之内,不仅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屈服于苏联势力影响,而且还受到莫斯科日益增强的高压控制”。他呼吁英美合作建立军事同盟,以对付苏联威胁。从此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反法西斯同盟英美与苏联分道扬镳,开始了长期的“冷战”。【1】
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大力发展军工产业, 企图以军事力量消灭对方,称霸世界。但事实证明彼此要在军事上消灭对方都是不可能的。于是美国改变战略方向,在继续保持军事优势的前提下,开始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即通过政治渗透、经济干预、外交干涉、“保护人权”等途径,“和平”地使社会主义国家放弃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把社会主义国家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之中,以达到在世界范围内消灭社会主义的目的。苏联的解体以及东欧国家纷纷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美国“和平演变”的结果。“和平演变”的实质是干涉别国内政,侵害别国主权。“和平演变”是一种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的集团政治、强权政治的做法,既不符合国家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更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对我国的“和平演变”由来已久,准备充分。1989年春夏之交,我国发生政治风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趁机掀起反华狂潮,妄图通过政治渗透、经济制裁等手段,迫使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以达到其“和平演变”社会主义中国的目的。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反对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打赢了国内外反动势力掀起的妄图颠覆中国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捍卫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1991年底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国内有人叫嚣,“下一个和平演变的目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演变”中国成为美国国内一批反华势力的长期的目标和政策指向。

二、反“和平演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不受其他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或侵犯的最高权力。在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而各国一般地也不从属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力和权威。”【2】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规定,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对别国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国家主权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独立地享有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思想道德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国家形式并组织政府、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有权以平等者的身份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如果一个国家对他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等任意指责,甚至采取任何措施要求他国放弃和改变,那么他国为维护自身的主权和独立,必然采取措施予以抵制,国际社会也要给予谴责甚至制裁。这既是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国家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树立和维护有利于全人类的国际正义、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搞“和平演变”,本质是对别国主权的践踏和破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各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的固有权利,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在国与国的交往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尊重对方国家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彼此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和平演变”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与赤裸裸的武装侵略相比,“和平演变”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容易使被“和平演变”的国家丧失警惕,在一片“和平”声中放弃自己的国家主权,使自己国家成为别国的附庸或殖民地。
邓小平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睿智,洞若观火般地看清了“和平演变”的实质,他指出:“美国,还有西方其他一些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美国现在有一种提法::打一场无硝烟的世界大战。我们要警惕。资本主义是想最终战胜社会主义,过去拿武器,用原子弹、氢弹,遭到世界人民的反对,现在搞和平演变。”【3】“可能是一个冷战结束了,另外两个冷战又已经开始。一个是针对整个南方、第三世界的,另一个是针对社会主义的。西方国家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 所谓没有硝烟,就是要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4】在总结1989年政治风波的经验教训时, 邓小平更是旗帜鲜明地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以保证我国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维护国家的主权。”【5】

三、反“和平演变”,坚持社会主义不动摇
如前所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搞“和平演变”,就是要让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之中。很明显,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互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基本原则的。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6】。1970年联合国的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也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7】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规定,一切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所谓的“依据权利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应“合法政府的邀请的干涉”以及 “和平演变”等,只是为干涉别国内政制造“法律根据”,寻找“合法”借口而已。干涉就是对别国主权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实际上构成一种侵略行为。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某些国家从来没有放弃敌视和颠覆社会主义的反动立场,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当其武装干涉失败后,就把策略转向“和平演变”,动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手段,利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暂时困难和实行改革的机会,进行全方位的渗透,施加影响,支持、 收买所谓的“持不同政见者”和分裂主义分子, 妄图推翻社会主义。“整个帝国主义西方世界企图使社会主义各国都放弃社会主义道路,最终纳入国际垄断资本的统治,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现在我们要顶住这股逆流,旗帜要鲜明。因为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最终发展起来也不过成为一个附庸国,而且就连想要发展起来也不容易。”【8】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公认的国家的内政,是由国家的人民自己决定的。不管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不违反国际法,相反,国际法鼓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政治标准和意识形态,因为这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利于各国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其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国际法所关心的并不是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制度的统一性或单一性,而是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不干涉别国的内政,建立真正平等的国家间互助合作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9】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经过实践检验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唯一可行的社会制度。“中国根据自己的经验,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不会容忍有的人反对社会主义。”【10】“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就没有前途。中国本来是个穷国,为什么有中美苏‘大三角’的说法?就是因为中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为什么说我们是独立自主?就是因为我们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11】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就是要使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国家或附庸国,为资本主义世界服务。西方国家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图谋是严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与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国家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遭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谴责,受到中国的坚决抵制,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阴谋遭到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国永远不会接受别人干涉内政。我们的社会制度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人民拥护,怎么能够接受外国干涉加以改变呢?”【12】邓小平的讲话一言九鼎、义正辞严,在反“和平演变”的斗争中,捍卫了国家的主权与独立,表达了中国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决心。

四、结论:坚持国家主权、反对“和平演变”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始终面临的任务之一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中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期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者资产阶级以前时期的国家。”【13】在列宁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经过“十月革命”,终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共和国,在资本主义世界里开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新纪元,“一个地球、两种制度”的设想成为现实。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信念深入人心,毫不动摇。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的时间。”【14】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时期,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反对“和平演变”。邓小平指出:“帝国主义搞和平演变,把希望寄托在我们以后的几代人身上。”【15】“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后果极其严重。”“十二届六中全会我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要搞二十年,现在看起来还不止二十年。”“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6】“四个坚持中最核心的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四个坚持的对立面是资产阶级自由化。”【17】“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不能动摇。这一点我任何时候都没有让过步。”【18】邓小平所说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包含了坚持国家主权,坚持自己选择的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意思,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反对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邓小平的论述,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武器,是近二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是无比正确的理论。
注释:
【1】参见朱超南等主编:《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
【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3】【4】【5】【8】【9】【10】【11】【12】【13】【16】【17】【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5至326、344,、348至349、311、373、207至208、311、359、380、379、324、299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94页。
【7】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至6页。
【13】《列宁选集》第2卷,第873页。
【1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杜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见《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

本文首次发表于《邓小平理论研究》1998年第3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