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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5:12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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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须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五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案;
(四)建筑施工合同书;
(五)预售方案(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售楼方式、时间、地点等);
(六)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批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到预售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对批准预售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用于已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预售广告,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刊登预售广告。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单位应与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应于签约后四十五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如需转让的,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于签约后四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连同原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公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始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六十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备。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系指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以及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应履行法定产权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或权属依据不充分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
(五)登记机关认为依法不能抵押的。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第六条 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结构、层次、面积、使用状况、现值;
(三)担保债务范围;
(四)抵押期限;
(五)担保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
(六)抵押物灭失或毁损时的补救方法;
(七)违约责任与补救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抵押当事人双方应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第八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五)抵押合同书;
(六)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他人同意方得设定抵押权的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接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按本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申请登记的先后为序。
第十三条 抵押合同变更或解除、终止,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合同期间抵押人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拍卖;
(二)与抵押人协商,用拍卖以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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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骨质疏松是中老年人尤其是女性最常见的骨骼疾病,是导致骨折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骨质疏松对大众健康的影响日益严重。为普及骨质疏松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骨质疏松危害,将正确的骨质疏松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给公众和媒体,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开展防治骨质疏松工作中参考。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



一、骨质疏松防治的11点提示

(一)骨质疏松症是可防可治的慢性病。

(二)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成年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三)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对预防骨质疏松有益。

(四)无论男性或女性,吸烟都会增加骨折的风险。

(五)不过量饮酒。每日饮酒量应当控制在标准啤酒570ml、白酒60ml、葡萄酒240ml或开胃酒120ml之内。

(六)步行或跑步等能够起到提高骨强度的作用。

(七)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充足的光照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八)负重运动可以让身体获得及保持最大的骨强度。

(九)预防跌倒。老年人90%以上的骨折由跌倒引起。

(十)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早诊断。

(十一)相对不治疗而言,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不晚,但早诊断和早治疗会大大受益。



二、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骨质疏松症?

Ÿ 骨质疏松症是中老年人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全身性疾病,它的主要特征是骨矿物质含量低下、骨结构破坏、骨强度降低、易发生骨折。

Ÿ 疼痛、驼背、身高降低和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特征性表现。但有许多骨质疏松症患者在疾病早期常无明显的感觉。

Ÿ 骨质疏松性骨折是脆性骨折,通常在日常负重、活动、弯腰和跌倒后发生。

Ÿ 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直接后果,轻者影响机体功能,重则致残甚至致死。常见的骨折部位是腰背部、髋部和手臂。

(二)骨质疏松症的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是第四位常见的慢性疾病,也是中老年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被称为沉默的杀手。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严重后果,常是部分骨质疏松症患者的首发症状和就诊原因。髋部骨折后第一年内由于各种并发症死亡率达到20-25%。存活者中50%以上会有不同程度的残疾。

Ÿ 一个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患者每年的直接经济负担是32,776元人民币。中国每年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直接经济负担是 1080亿元人民币。

(三)发生骨质疏松症的病因。

骨质疏松症受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影响。先天因素指种族、性别、年龄及家族史;后天因素包括药物、疾病、营养及生活方式等。年老、女性绝经、男性性功能减退都是导致骨质疏松症的原因。

(四)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

有以下因素者属于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老龄;女性绝经;母系家族史(尤其髋部骨折家族史);低体重;性激素低下;吸烟;过度饮酒或咖啡;体力活动少;饮食中钙和/或维生素D缺乏(光照少或摄入少);有影响骨代谢的疾病;应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

(五)骨质疏松症的预防。

Ÿ 骨质疏松症可防可治。

Ÿ 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Ÿ 人体骨骼中的矿物含量在30多岁达到最高,医学上称之为峰值骨量。峰值骨量越高,就相当于人体中的“骨矿银行”储备越多,到老年发生骨质疏松症的时间越推迟,程度也越轻。

Ÿ 老年后积极改善饮食和生活方式,坚持钙和维生素D的补充可预防或减轻骨质疏松。

Ÿ 均衡饮食:增加饮食中钙及适量蛋白质的摄入,低盐饮食。钙质的摄入对于预防骨质疏松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嗜烟、酗酒、过量摄入咖啡因和高磷饮料会增加骨质疏松的发病危险。

Ÿ 适量运动:人体的骨组织是一种有生命的组织,人在运动中肌肉的活动会不停地刺激骨组织,使骨骼更强壮。运动还有助于增强机体的反应性,改善平衡功能,减少跌倒的风险。这样骨质疏松症就不容易发生。

Ÿ 增加日光照射:中国人饮食中所含维生素D非常有限,大量的维生素D3依赖皮肤接受阳光紫外线的照射后合成。经常接受阳光照射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正常人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

提示:防晒霜、遮阳伞也会使女性骨质疏松几率加大。平时户外光照不足的情况下,出门又要涂上厚厚的防晒霜或者用遮阳伞,会影响体内维生素D的合成。


(六)早诊断、规范治疗,降低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比不治疗好。及早得到正规检查,规范用药,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骨折发生风险,缓解骨痛等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Ÿ 骨质疏松的预防和治疗需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其防治策略包括基础措施和药物治疗两部分。

Ÿ 基础措施包括调整生活方式和骨健康基本补充剂。调整生活方式: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注意适当户外运动;避免嗜烟、酗酒;慎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采取防止跌倒的各种措施。骨健康基本补充剂包括钙剂和维生素D。

Ÿ 药物治疗包括抗骨吸收药物、促进骨形成药物以及一些多重机制的药物。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应用。

(七)骨质疏松症高危人群的自我检测。

提示: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做到早诊断、早预防、早治疗。


以下问题可以帮助进行骨质疏松症高危情况的自我检测,任何一项回答为“是”者,则为高危人群,应当到骨质疏松专科门诊就诊:

1.您是否曾经因为轻微的碰撞或者跌倒就会伤到自己的骨骼?

2.您连续3个月以上服用激素类药品吗?

3.您的身高是否比年轻时降低了三厘米?

4.您经常过度饮酒吗?(每天饮酒2次,或一周中只有1-2天不饮酒)

5.您每天吸烟超过20支吗?

6.您经常腹泻吗?(由于腹腔疾病或者肠炎而引起)

7.父母有没有轻微碰撞或跌倒就会发生髋部骨折的情况?

8.女士回答:您是否在45岁之前就绝经了?

9.您是否曾经有过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月经(除了怀孕期间)?

10.男士回答:您是否患有阳痿或者缺乏性欲这些症状?

提示:高龄、低体重女性尤其需要注意骨质疏松,医生常用“瘦小老太太”来形容这类高危人群。此外,缺乏运动、缺乏光照对年轻人来讲同样是骨质疏松的危险因素。


(八)骨质疏松症的误区。

1.喝骨头汤能防止骨质疏松。实验证明同样一碗牛奶中的钙含量,远远高于一碗骨头汤。对老人而言,骨头汤里溶解了大量骨内的脂肪,经常食用还可能引起其他健康问题。要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少食油腻,坚持喝牛奶,不宜过多食入蛋白质和咖啡因。

2.治疗骨质疏松症等于补钙。简单来讲骨质疏松症是骨代谢的异常(人体内破骨细胞影响大于成骨细胞,以及骨吸收的速度超过骨形成速度)造成的。因此骨质疏松症的治疗不是单纯补钙,而是综合治疗,提高骨量、增强骨强度和预防骨折。患者应当到正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3.骨质疏松症是老年人特有的现象,与年轻人无关。骨质疏松症并非是老年人的“专利”,如果年轻时期忽视运动,常常挑食或节食,饮食结构不均衡,导致饮食中钙的摄入少,体瘦,又不拒绝不良嗜好,这样达不到理想的骨骼峰值量和质量,就会使骨质疏松症有机会侵犯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因此,骨质疏松症的预防要及早开始,使年轻时期获得理想的骨峰值。

4.老年人治疗骨质疏松症为时已晚。很多老年人认为骨质疏松症无法逆转,到老年期治疗已没有效果,为此放弃治疗,这是十分可惜的。从治疗的角度而言,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所以,老年人一旦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应当接受正规治疗,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5.靠自我感觉发现骨质疏松症。多数骨质疏松症病人在初期都不出现异常感觉或感觉不明显。发现骨质疏松症不能靠自我感觉,不要等到发觉自己腰背痛或骨折时再去诊治。高危人群无论有无症状,应当定期去具备双能X线吸收仪的医院进行骨密度检查,有助于了解您的骨密度变化。

6.骨质疏松症是小病,治疗无须小题大做。骨质疏松症平时不只是腰酸腿痛而已,一旦发生脆性骨折,尤其老年患者的髋部骨折,导致长期卧床,死亡率甚高。

7.骨质疏松症治疗自己吃药就可以了,无需看专科医生。对于已经确诊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应当及早到正规医院,接受专科医生的综合治疗。

8.骨质疏松容易发生骨折,宜静不宜动。保持正常的骨密度和骨强度需要不断地运动刺激,缺乏运动就会造成骨量丢失。体育锻炼对于防止骨质疏松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如果不注意锻炼身体,出现骨质疏松,肌力也会减退,对骨骼的刺激进一步减少。这样,不仅会加快骨质疏松的发展,还会影响关节的灵活性,容易跌倒,造成骨折。

9.骨折手术后,骨骼就正常了。发生骨折,往往意味着骨质疏松症已经十分严重。骨折手术只是针对局部病变的治疗方式,而全身骨骼发生骨折的风险并未得到改变。因此,我们不但要积极治疗骨折,还需要客观评价自己的骨骼健康程度,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骨质疏松症,防止再次发生骨折。




论律师行业诚信构建
金亮贤
(丽水师专政史系,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律师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面对当今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强化律师法律信仰、加强律师诚信教育及建立律师行业诚信体系等都是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律师;诚信;WTO;法律信仰

一.诚信的价值意蕴
诚信,就是诚实而有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诚信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联系。诚在于“仁”,信近乎“义”。诚信离开仁义,就失去价值。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孟子将信与诚相联,阐发了诚信的内在联系和规范意义。荀子则进一步推行于选贤治国,使诚信不仅是朋友伦理、交际伦理的规范,而且扩至一切伦理关系皆应以诚信为本,后来的儒家也都继承了这一传统。宋明时期,理学家们对诚信作了哲学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对诚作了更全面的阐发,另一方面又有近于玄学不产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倾向。但总体说来,儒家还是重视诚信的经世致用方面,强调无论上下左右关系,其诚信之德都在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实好善,博济于民。
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缺少了诚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坚持以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从法律层面看是一种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之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等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大家都视契约或法律法规为儿戏、不诚实、不守信、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如果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投机取巧、虚报浮夸盛行,就会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基。同时,坚持以诚信为本,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道德与法同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虽然有区别,但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法律约束相对道德约束而言,法律是强制性的低层次的既定范围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层次的更为宽泛的。在现实生活中,违法一般必为缺德,但缺德不违法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只有法律与道德并举,才是治国安邦的根本之策。而无论是法治还是道德之治,都必须以诚信为本。没有了诚信,道德之治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了诚信,法治就变得无所适从。法律法规是要靠人去执行去实施的,是否违法及违法到何程度应予以什么样的惩处都要靠人去裁定。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这里就有一个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问题,法治的环境问题,法制的信誉问题。另外,坚持以诚信为本,也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我们的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干部群众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并且要严守规则,践行承诺,诚实守信,取信于世界市场主体。如果不诚实守信,我们就无法同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打交道。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重合同,守信誉,视信誉为企业的生命,靠信誉去开拓占领世界市场,靠信誉竞争,靠信誉发展。
二.加强诚信建设对于律师业生存发展的现实意义
1.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形象工程,是提高律师地位、拓展律师业务的关键举措。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律师地位的高低和业务大小,受两大因素制约:一是作为外因的国家法治化进程,二是作为内因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相对于律师业来讲属于客观环境因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律师业的生存发展而又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队伍的不懈努力能够对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观环境之下,律师自身素质高低就成为关键。律师素质有两大方面内容,即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律师业务素质是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和水平。律师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业务素质是律师从业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道德素质则是律师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律师声誉地位的关键。律师道德素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敬业勤业,同业互助,公平竞争等等。其中第五条规定的“诚实守信”规范,于中国当代律师发展现状而言具有特殊含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不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生存环境,一些人不守诚信而不受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总是比真、诚、信、实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就存在这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律师队伍中,极少数人将目光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赢取业务,而是聚焦于如何营造这种可怕的投机环境以逸待劳;一些律师拜金舍义,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虚假承诺,玩忽懈怠,甚至作伪证以达目的;一些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甚至收了费不办事;一些律师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一些律师吃喝嫖赌,生活腐化,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还有个别律师利欲熏心,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送礼行贿;律师同行之间相互诋毁,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案源;以及律师行业的乱收费现象等等,都涉及到一个诚信的问题,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密切相关。许多民众把律师称为“讼棍”、“钻法律空子的专家”、“法律骗子”等等,有些媒体也对律师进行了相类似的报道。都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诚实是一座阶梯,也是达到真理之前的手段之一。”律师依法服务,借法结缘,若坚持诚实守信,可以使自己建立个人信用,拓展业务空间,打造品牌,走向成功。否则将失去客户信任,自毁长城,同样也会使我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毁于一旦。“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 诚信是我们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我们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我们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是我们完善律师整体形象的前提。在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2.加强诚信建设是律师行业应对WTO新形势的现实需要
由法律制度所产生的诚信机制是WTO的主要精神,也是这一国际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WTO规则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规则统帅着各成员国,彼此间相信其他成员必将在WTO法律规则框架内活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矛盾与妥协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诚信制度的保障下信守承诺。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一视同仁地得到规则的有效保护,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基于法律制度产生的诚信背景下,西方国家对律师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国要求申请者必须“性格良好”、美国要求申请者“人格高尚”、德国要求申请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则要求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人品高尚,堪称楷模”。
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虽然也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之说,但总体而言,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和规则为中心的一种文化范式,特别强调对权力和拥有权力的人的服从,注重关系、人情,人的权威完全代替了法的权威。诚信表现为对某一个权力者的愚忠,法律和规则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是没有地位可言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尖锐地指出,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中央已经注意到了中国公民在诚信方面的某种缺失,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亦把“诚信”列为主要道德规范内容。律师作为在所有行业中更需要诚信立身的行业,在现代规则和传统文化的夹逢中生存,诚信方面显得更为引人注目。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律师的对外业务越来越多,办理每一件业务就是为中国律师树一面镜子。只有努力去适应外国诚信文化,以法律和规则为根本尺度,忠诚于法律和规则并努力加以践行,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中国律师形象,才能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司法部专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也充分说明了律师队伍在加入WTO以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律师行业诚信价值构建
1.完善律师行业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外部动力
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地区、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和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包括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从全国看,近年来,在律师办理刑事诉讼和证券法律业务等方面失信问题比较突出,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和证券业务规范,杜绝和遏制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和虚假法律意见等行为。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要修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二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三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服务监督卡要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当事人。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2.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置条件与基础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缺乏在国际环境中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对国际法和外国法的了解、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外语的应用程度等方面)确实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方面为了扩大律师业务,一方面又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牺牲诚信,通过各种歪门邪道来招揽业务,通过不法手段来完成业务。可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是诚信建设的前题和基础。
我们认为,当代律师的业务素质应该包括四个方面: (1)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运用能力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专业化研究和运用技巧。(2)对于国际法、外国法以及涉外、跨国业务的了解。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世贸组织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以国别为界的法律观。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范的出现、世贸组织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国际交往增加和扩展带来的外国法的适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都使得律师的知识结构不仅要包括传统的特定国家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包括大量的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知识。同时,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对于规则文本进行分析、解释和适用,而且需要对于相关的经贸、融资、租赁、文化交流、国际政治等有关领域的业务的深入了解。(3)外语的应用能力。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具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法律服务在一定意义上基于语言(书面和口头表达)的能力之上。与外国律师和客户的沟通、在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中进行代理、参加国际商业谈判,无一不需要掌握较高的语言能力。(4)判例分析和其他法律方法的能力。
3.树立法律信仰是诚信建设的内部动力。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五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政党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当然也就成为律师行业在理论上的最高问题,它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诚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来规范自己的法律服务行为,严格以法律应有的精神来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法的法律服务,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诚实地交付给法律管束,成为法律的忠实臣仆。
4、教育是提高诚信的重要环节
律师大发展的这些年,正是社会诚信大滑坡时期。党中央下发《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着力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等四项制度,建立健全律师各项作业的执业规则,系统构建诚信体系,已经收到成效。但是,良知是制度约束的基础,在构建律师诚信体系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在建立制度规范的同时,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环节,加大律师诚信教育的力度。因为,诚信毕竟属于道德范畴,而道德必须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习惯势力来维系。诚信制度对执业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是决定性的,但再好的规范也要靠具有诚信意识的绝大多数律师来自觉遵守,还要靠对律师整体诚信形象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的管理者来严格执行,这应当说是在诚信建设上法制与德治的结合。我们应以极大的决心和力度在全律师行业进行一次诚信启蒙,促使诚信美德在中华律师界的复归。当然,开展诚信教育,必须从律师行业的实际出发,由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教育课题,以律师的执业特点选择教育形式方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认真借鉴外国同行的先进作法,使教育具有针对性、富有操作性、充满思想性。
5、建立律师诚信体系是关键举措
在律师业建立诚信体系以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是具体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建设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的重要工作。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要求律师业是全社会诚信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律师业诚信度下降,与律师业自身没有建立起完善科学的诚信体系密切相关。作为我国较早开始进行行业管理并已取得一定经验的律师行业,有条件在诸多行业中、在国外同行的经验之上结合中国国情率先建立自己的行业诚信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价系统。律师诚信体系是保障和提高律师业整体诚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机构的总称。应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律师执业规范、道德规范。由这些规范指明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由这些标准构成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2、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关定期向社会公布。3、诚信记录。结合诚信等级的评审,对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从无到有,由少至多的积累,诚信记录将成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奖罚褒贬均依此为据。诚信记录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体律师逐渐养成做一名诚实的、规矩的、自爱的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习惯。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化,以及近年来律师队伍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日益凸现出它的重要性。我们必须理性分析律师行业诚信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探寻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的途径和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斯如此,律师才能够不仅成为正义与睿智之师,还将成为道德高尚之师,成为公民行为的楷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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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海云:再说中国律师在“刑辩”中的困惑[J],《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
[4]崔丽,晏青:洋律师抢滩挑战中国律师,WTO官司谁来打?[J],《中国青年报》,200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