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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07:46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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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现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见附件),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1调整为120mg/1,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1,二级:250mg/1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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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烟草总公司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
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烟草行业发展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烟草行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
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
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
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的名称

  烟草行业的技师职务名称根据卷烟生产、烟叶复烤、卷烟机械、卷烟印刷和卷烟材料等
企业的专业(工种)不同,可称为卷烟技师、复烤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为总公司修订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
技术等级线达到高级工(七、八级)的工种。具体工种名称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省级公司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
百分之二以内。省级公司可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生产岗位的需要、经营水平、以
及工人技术力量强弱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烟草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
职工作;

  2.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
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独特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
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
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
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
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烟草行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
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
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烟草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
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总公司统一领导烟草行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各省级公司要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
所属企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具体考评或推荐报考
等工作。

  今年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上海卷烟厂、张家口卷烟厂进行。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在抓好试点,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九、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烟草系统技师考核、评审、聘任的具体
实施细则或办法,报总公司审定。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
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技师职务名称表

序号 工种名称 技师职务名称 备 注
1 卷烟操作工 卷烟技师
2 制丝操作工 制丝技师
3 包装操作工 包装技师
4 卷烟修理工 修理技师 (卷烟)
5 制丝修理工 修理技师 (制丝)
6 包装修理工 修理技师 (包装)
7 打叶机工 打叶技师
8 烟叶复烤 复烤技师
9 修理工 修理技师 (复烤)
10 滤棒成型工 滤棒成型技师
11 颜料制备工 颜料制备技师
12 涂印工 涂印技师
13 检(化)验工 检(化)验技师
14 修理工 修理技师 (滤棒)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

  1、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可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单个项目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并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二)有偿使用:

  1、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该资金系有偿使用;

  2、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委托贷款,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范围为200—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1、对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且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2、按银行贷款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10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以奖代补:

  1、对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拔尖人才和优秀团队及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与资金来肥创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给予以奖代补;

  2、单项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由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议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发布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提出基金使用安排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市创新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对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中属资本金投入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已经享受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助的贷款贴息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