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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01:46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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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到1982年底,全国已建有市(地)级以上中医药研究院所45个,专职科研人员近7000名,在一些医学院校和医院还设有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室、组),初步形成了中医、中
西医结合科研系统。
回顾30年来,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尽管走过了曲折的历程,但广大中医、“西学中”等科技人员坚持党的中医政策,为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开展了大量的发掘研究工作,累计获国家和部级科研成果近三百项,省级已过千项。其中,有中医基础理论、医史文献研究;有名老
中医、民族医经验总结;有脏象、经络、针灸、针麻原理探讨;有扶正固本、活血化瘀等治则研究;有心脑血管疾病、感染性疾患、急腹症、骨折、肿瘤、宫外孕等的研究;有气功防治多种慢性疾病和中医药抗衰老的研究;有民间传统疗法和多种诊治手法的发掘整理;有中草药的栽培、引
种、加工、炮制、剂型改革以及实验研究等等。不仅范围逐步扩大,数量增加,而且水平不断提高,受到了中外医学界的重视。
卫生部在机构改革中加强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职责分工,将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划归中医司,制定了国家和卫生部在中医药方面的重点、攻关项目,拨出了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
但总的说来,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在我国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而且各个分科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医科研机构普遍规模小、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物质保证;在科研队伍中,中医力量薄弱,青黄不接,没有形成梯队,不能在中医研究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科研选
题和思路方法缺少中医特色,尚未创出新路子,以致中医学术发展缓慢,不能适应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目前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中西医结合科研基地,西学中人员不能相对集中使用,他们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管理工作薄弱,缺乏统一规划,有些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从科研设计到成果评价基本上是沿用西医的常规,没有形成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一套不同特点的科学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职能机构。
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二者的概念和关系以及对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方针、任务与指导思想不够明确,这是多年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在实事求是地总结正反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韵乱饧?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是提高医疗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基础,是关系到中医能否振兴、中西医结合能否发展的关键之一。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本着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保障人民健康,为四化建设服务。在具体研究工作中,特别在不同的机构里,在人员组成、课题内容等都应有不同的要求和侧重。中医科研应以继承发扬祖国医药学为目
标,中西医结合科研则应着重探索中、西医学之间的结合途径。
中医机构中的科研工作要遵循中医理论体系,以中医中药为研究对象,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采用传统的和现代的科学知识、方法和手段;以临床研究为主要任务,着重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急重症、发挥预防和护理等方面的特长;在提高中医药疗效上狠下功夫。同时加强发展中
医理论和文献的研究,不断探索疗效机理,逐步阐明中医理论的本质。民族医药研究工作也要按照各自的理论,总结临床经验,突出自身特长,使民族医药学得到尽快的继承发展。
中西医结合机构中的研究工作,要遵循中、西医两种理论体系,可着重探讨中医、西医的异同点,寻求中西医结合的途径,逐步形成中西医结合新的见解或理论。中西医结合工作只有在中医、西医各自发展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当前的研究重点应放在中西医结合疗效高于单一中医或
西医治疗的疾病上,并紧密结合实验研究,探索疗效机理。
其它科研、教学机构中,也应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与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全国中医医院和高等中医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同样适用于中医科研单位。中医机构一定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其内容大体是,在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中,要遵循中医理论体系,以继承发展中医药学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疾病防治上,坚持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原则。不断提高
中医学术水平、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为发展我国医学科学事业,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健康作出贡献。
中医研究机构要紧紧围绕中医科研这个中心进行工作,中医医疗、教学机构要将医、教、研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搞好中医“西学中”和其它科技人员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多途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为发展具有我国特点的医药卫生事业通力合
作。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近期的科研任务
1.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科临床研究
临床各科研究的项目很多,着眼点应放在提高疗效上。各地需组织力量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科治疗疑、难、急、重症为重点展开研究,进行协作。
2.承担国家防病治病的重点项目
组织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种力量,对恶性肿瘤(选择肝癌、胃癌、食管癌、肺癌)、肝炎、心脑血管病、老年疾病等,采用传统综合疗法,寻求提高疗效的途径,集中优势,协同攻关。
3.中医理论的研究
为使中医“证”和“病”逐步规范化,目前拟对中医证和病进行研究。针灸针麻原理,经络、脾、肾本质和阴阳学说等科研项目要继续抓紧进行,力争早日出成果。
4.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
《卫生部1982~1990年中医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对《素问》、《灵枢经》、《难经》、《诸病源侯论》、《神农本草经》、《针灸甲乙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中脏经》等12种古籍的整理研究,为卫生部重点科研项目,已下达各地。第二批200种整理任务也
已下达。在此基础上,将组织全国力量对全部中医古籍按类进行整理研究。民族医古籍的整理规划正在调查制订中。这是一项继往开来,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量很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5.关于名老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的继承研究工作,各地陆续将其经验制成软件,输入电子计算机。这对完成抢救任务很有意义,但必须以疗效显著和独特专长为基础,因此编制前要开好论证会。对电子计算机在中医方面的应用研究要广开思路,如古籍整理、文献检索、疾病规范、
综合辨证等,使医理设计更科学、更严谨,加强研究深度,防止低水平重复。
民族医、草医和民间的秘、单、验方,是中国医药学伟大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发掘、整理、提高。民族医药学的继承发扬工作,主要由民族自治区和多民族省来进行,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文献的搜集整理、名老民族医的经验总结和常见病、疑难急重症的有效疗法研究。民间草
医的经验和土、单、验方的调查、整理、汇编工作,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并在此基础上作全国性的筛选和整理,汇编成丛书出版。
以上是卫生部部分重点科研项目和拟列入国家攻关项目。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条件和优势,选择近期课题,并进一步制定长远规划。对民族医药的研究要给予足够重视,有关省、区要作出安排,并报部备案。
三、认真解决研究基地
中发(78)56号文件规定的六个中医科研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充实扩建。正在兴建的辽宁、湖北、陕西三个中医研究院,“六五”期间交付使用;建议天津、上海、四川三个基地列入“七五”规划,使它们逐步成为学科比较齐全、技术力量比较雄厚和具有现代仪器
设备,能有3至5百张床位的全国中医药研究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办好省级中医药研究院(所),调配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中医和基础学科人才,配备相应的科学仪器设备,设置300张左右床位,使之逐步成为本地区的中医药研究中心。有条件的市(地)要建立具有当
地优势的专科研究所,如针灸、推拿、气功、骨伤或民族医学专科研究所,并应有一定病床和相应的实验室。
各中医院校(系)以及省级中医医院应设立研究所或专题研究室,划定15%至20%科研病床,将名老中医的宝贵经验,纳入临床科研计划加以继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划出一至二所基础较好的综合医院,做为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基地,1980年3月全国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提出了这个要求,1982年11月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中西医结合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科工作会议上又重申了这个问题,但有
些地区至今仍未明确,希望各地认真抓紧落实;具备条件的西医机构,亦应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研究室。
四、加速科技队伍建设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人员既要有较深的中医理论基础又要掌握科研方法和手段,由于成才周期较长,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速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科技队伍,特别是要致力于培养一批具有真才实学和组织管理才能的学科带头人。
要搞好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首先必须学好中医,对现有科技队伍中没有系统学习过中医药知识的人员,除用其所长外,要有计划地补上这一课。根据中医科研队伍的现状,要补充中医科研骨干,并有计划地培养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现代科学知识、方
法和手段的学习,以提高他们的科研水平和科学管理素质。通过扩大招收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生,选录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学员和志愿学习中医、具有大专以上程度的其它学科人员,进行定向培训,作为科研的新生力量。调整充实各级各类科研人员,使其结构合理,逐步形成梯队;开展
院际合作、聘请客座人员、进行人才交流;与各类教学、研究、生产单位建立协作关系,借用科技力量,进行攻关。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在党委领导下,把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作为发展我国医学科学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经常督促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应调整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的职能和力量,使他们逐
步将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从规划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认真切实地管起来。
要做好团结疏导工作,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处理好各学科各学派关系,协调各种力量,使大家团结一致,不要用行政命令处理学术问题;学术团体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学术活动,要讲求实效,
加强学会间、会员间和其它科技人员之间的联系与团结;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妥善解决他们的定职、晋级、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并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要大力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风尚,鼓励治学严谨和埋头苦干的工作态度;要把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人员中,热爱此项事业、有组织能力、年富力强、不谋私利的实干家,充实到中医、中西医结合各级科研机构的领导班子中去。
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要加强科学管理,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
要按照中医、中西医结合的路子摸索出适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在卫生部医学科学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由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题委员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充分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
;试行《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评定、奖励办法》和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在明确方向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卫生部将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长远规划和攻关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课题论证、成果鉴定和评奖工作,并有计划地推广应用。有计划有领
导地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以扩大我国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影响。
鉴于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领导缺乏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报告;卫生部拟定期召开交流会,及时总结经验,切实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注意培训管理干部,逐步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结合实际、严谨有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为
开创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的新局面努力奋斗。




198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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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单位(庭院、居住区)等规划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游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区)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渠、湿地、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古迹遗址、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道路绿地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的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服务、部队等绿地率不低于35%。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新建商业、仓储、加油(气)站等不低于25%。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度。  
(一)“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会审。经审核合格,加盖“长治绿化审批专用章”,领取《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交纳绿化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退还保证金。绿化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易地绿化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及异地绿化等办事程序。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主(次)干道等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街道两侧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单位或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五)单位管辖区内的自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和郊区林带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凡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均受法律保护。在规划尚未实施时,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和其它设施。如确需规划调整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补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 条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原因和环境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即绿化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含规划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绿地草坪、花坛、损坏盗窃绿化设施和绿地亮化设施。  
(二)在树木栓挂绳索、架设电线、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  
(六)其它有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修剪移植,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遇危及安全和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置,但应在4小时内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履行保护城市绿地的法律义务,对破坏绿地设施、侵占城市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未同步组织绿化工程设计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未同步实施配套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房管部门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程度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办理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 9月 15日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
近几年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在一些单位较为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小金库”的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3年以来“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的滚存余额
,要进行重点清查。
二、清查工作建议安排在今年5至8月,采取单位自清自查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社会团体,都要认真开展自清自查。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进行重点清查。特别要重视
对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的清查。
三、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
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四、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要重视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有
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从严惩处。通过清查,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完善财税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
五、清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查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有关单位自本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
,违者从严处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查“小金库”的规定,按要求做好清查工作。
六、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8月底前送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由三部门汇总报告国务院。



19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