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5:03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第三条 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
第四条 补偿费由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地质矿产局征收;其他各类矿山企业,由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补偿费费额,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同矿种的补偿费费率,按《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所列标准执行。
第六条 采矿投入采出的原矿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
采、选联合企业的采矿权人对采出的原矿进行选矿的,以选矿后的精矿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采矿权人自行加工消耗的矿产品,按其数量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后计征。无法确定其消耗数量的,按其后续产品折算其矿产品数量。
国家无定价,又无市场价格,并只有在加工利用后才形成销售收入的矿种(如粘土、矿泉水等),根据矿山成本核算中提取或采集矿产品的成本,由征收部门确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类比计征补偿费。
第七条 从事选矿或者矿产品加工的选矿厂或者加工厂,经征收部门认定,为代扣代缴补偿费的义务人。在收购未缴纳补偿费单位和个人的矿产品时,应当代扣补偿费,并按规定上缴征收部门。
第八条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矿山企业没有矿山设计,又难以制定开采方案的矿种(如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石、工程用砂、石、土等),其开采回采率系数为0.9至1.1。
国家要求制定开采回采率,但矿山企业未制定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2。
第九条 补偿费按季征收,半年结算一次。采矿权人应当在下一季度开始前10日内缴纳上一季度的补偿费。每年7月31日前结缴当年度上半年的补偿费。每年1月31日前结缴上年度下半年的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补偿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办法,由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有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况之一的,可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征收部门提出免缴、减缴补偿费的书面申请。征收部门接到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日内转报市地质矿产局,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采矿权人。决定减缴补偿费的,应当按《规定》上报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免缴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每半年向征收部门报送一次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材料。免缴补偿费期限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免缴期满后10日内,向征收部门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的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中央年终返回本市的补偿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补偿费的具体使用,按下列比例分配:45%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的补充经费;15%用于矿产资源保护;30%用于地质勘查;10%留财政部门。
各专项费用的具体使用办法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按《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征收部门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用伪造、涂改票据等手段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征收的补偿费和罚款的,或者在征收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7号




关于推进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意见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为响应江泽民总书记“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的号召,团的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把实施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下简称新世纪读书计划)摆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要引导青年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推动青年面向新世纪,形成以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热潮。为扎实推进新世纪读书计划,团中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总体构想

新世纪读书计划是以团组织为主导,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织青少年开展读书活动并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工作项目。其宗旨是着眼于新世纪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推动广大青少年形成学习知识的热潮。该计划主要由三个支点构成: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主题活动为牵动,以指导措施为导向。三者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新世纪读书计划的运行机制。

二、构建读书网络,打好实施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基础

读书网络由两个系统组成:一是以组织开展读书活动为重点的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系统;二是以提供信息、提供书籍为重点的新世纪书屋系统。二者均以服务读者为目标。

1.普遍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凝聚广大青少年读者

  各级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导读、评介等服务;促进青少年读书群体之间的交流和联谊;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并进行管理等。

企业、农村(乡镇和有条件的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基层团组织,通过发展个人会员的方式挂牌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县以上团组织以发展集体会员为主、发展个人会员为辅的方式挂牌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这类俱乐部往往规模较大,工作任务重,因此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协助俱乐部实施管理和开展活动。有条件的团组织可直接面向社会,根据青少年读者的年龄层次、兴趣爱好、专业特点等,建立不同类型的读书俱乐部,或把青少年中业已存在的读书社团、兴趣小组等改建成新世纪读书俱乐部。

团中央已联合有关部委,成立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指导委员会和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以争取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读书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做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长远规划和监督实施等工作。各地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团中央将组建“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作为新世纪读书计划的专门工作机构, 这个读书俱乐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组织开展全国性读书活动;二是指导各地建立读书俱乐部;三是指导新世纪书屋的建设、运作和管理。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具有图书批发权,协调全国性的图书出版部门商定相应折扣,统一向各地的新世纪书屋和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个人会员提供优质书籍。

2.重点建设一批新世纪书屋,为读书俱乐部会员提供便捷的供书渠道和稳定的活动阵地

  新世纪书屋作为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在各地的图书销售代理机构,是为读书俱乐部会员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基本职能是:为俱乐部会员提供优惠售书服务;开展图书租借服务;为青少年读书活动提供场所等。有条件的读书俱乐部建立书屋,首先应征得省级团委的同意。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并根据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将与书屋签定经济合同,通过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购书折扣、信息等)、名称授权等方式对书屋实施管理。

各省(区、市)发展的读书俱乐部会员数达到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有关指标,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将授权省级读书俱乐部指定或建立书屋作为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在该地区的总代理,负责本地所有新世纪书屋的图书批发业务。

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和新世纪书屋之间职能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俱乐部利用书屋的阵地依托和服务功能,组织和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与读书,不断拓展活动的覆盖面;书屋根据俱乐部会员的读书需求发布图书信息,开展优惠售书、图书租借、举办读书服务活动等,及时为会员提供又多又好的图书。书屋将通过多方面服务,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读者,最终实现在市场中自我生存、自我发展。

三、开展主题读书活动,不断形成新世纪读书计划的热点和高潮

各地团组织要大力组织和动员广大青少年开展主题读书活动,要把“迈向新世纪”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总的工作主线,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青少年关心的话题,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确定阶段性活动主题;也可以将普及各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如经济、管理、电脑网络、农村实用生产技术、环保等)作为主题,通过举办读书会、专题讨论会、演讲会、辩论赛、征文赛、知识竞赛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主题读书活动。要立足青少年的读书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图书出版发行单位举办讲座、报告、座谈等活动,并为青少年提供信息咨询、推荐书目、导读导购、优惠售书等集中的服务。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运用新世纪读书论坛、新世纪读者日等载体开展主题读书活动,并结合实际,不断丰富主题读书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主题活动牵动全团,不断形成读书学习的热点,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提高新世纪读书计划的知名度,使新世纪读书计划能够长期持久地影响社会 、影响青少年。

四、强化指导措施,为青少年读书活动提供导向

1.设立新世纪读书榜

新世纪读书榜既是引导广大青少年读好书、读新书的重要举措,也是青少年读书情况的客观反映。为确保新世纪读书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团中央将在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推荐书目的基础上,委托专门机构建立科学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综合专家学者、读书俱乐部会员以及图书出版、发行和新闻单位的意见共同议定全国级的新世纪读书榜,以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的名义推出,并在全国性的传媒上公布。各地的读书俱乐部要积极参与读书榜的书目推荐和评定工作。

2.编写《青少年新世纪丛书》

《青少年新世纪丛书》是新世纪读书计划的重点读物。为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学习新知识,引导他们在读书过程中养成全新的学习观念,提高学习能力,团中央将邀请各学科领域一流的专家学者针对青少年特点,编写《青少年新世纪丛书》,深入浅出地介绍各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最新成果。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该丛书的宣传、发行等工作。

3.组建新世纪读书计划专家指导团

新世纪读书计划专家指导团是为青少年读者提供直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基层读书活动扩大影响、提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将聘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以义务指导的方式,赴部分城市、厂矿、学校、农村为青少年读书活动开展巡回报告、讲座、座谈等。各地团组织要大力发挥城市科技、文化、信息、人才等优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当地专家学者深入基层的读书俱乐部开展活动,努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面。

4.建立新世纪读书计划基金

团中央将积极筹建“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基金”,为实施新世纪读书 划提供保障。各地可根据情况设立新世纪读书计划基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真抓实干

新世纪读书计划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团的十四大后推出的一个全团性重点工作项目。今年是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启动推进年,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团中央的工作部署一一落到实处,真正在教育、服务青少年方面办实事。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服务大局,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引导青少年读书、为青少年推荐书目、提供书籍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些工作政治上很敏感。各级团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于教育、服务青少年。要在社会上、在青少年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同时也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促进新世纪读书计划持久开展。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部门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确保团组织把这件实事办好。

3.确立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坚持活动开展和事业发展并举

各级团组织要努力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加强与文化教育、出版发行、新闻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以图书馆(室)、科技馆、社区活动中心等为阵地,广泛、扎实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要尊重市场法则,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新世纪书屋建设,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坚持走活动开展和事业发展并举的道路,积极探索建立与新时期团的工作发展相适应的青少年读书活动网络及其运行机制,逐步使这个读书活动网络成为青少年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使新世纪读书计划发展成共青团服务于新世纪青少年成长成才的一个重要载体。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注重形成统一品牌

舆论宣传是推进新世纪读书计划的重要手段,各级团组织都要增强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宣传工作推进读书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团组织还应积极利用团属和社会报刊杂志以及电脑网络等开辟读书栏目、开办读书服务热线。要在实施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注意统一步调,形成活动声势,注重以宣传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读书,以宣传工作牵动社会,在社会上打响新世纪读书榜、新世纪读书论坛、新世纪读者日等活动,形成以新世纪读书计划为统一品牌的共青团工作的新名牌项目。

5.注意与团的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

新世纪读书计划是全团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注重把它纳入共青团工作的整体格局和评价体系,如:把读书活动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入团、评优、评奖以及青少年宫建设、文明社区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等工作,在团内形成各条战线共同促进青少年读书活动、整体推进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工作格局。

六、今年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各地团组织以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和新世纪书屋为工作重点,团中央将对若干城市开展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各地要广泛动员青少年开展新世纪读书论坛和新世纪读者日等多种形式的主题读书活动,形成浓郁的读书氛围。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新世纪读书榜,并组织新世纪读书计划专家指导团开展活动。

2.第二季度,以纪念五四运动80周年为契机,在北京隆重举办“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论坛”,各地团组织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读书活动,共同形成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第一个高潮。团中央将在适当时机召开现场工作交流会。

3.第三季度,庆祝建国50周年,重点抓好“五十年辉煌,新世纪畅想”主题读书活动,形成青少年读书活动的热点和高潮。同时,团中央公布第二期新世纪读书榜,并推出《青少年新世纪丛书》的首批书籍。各省(区、市)网络建设具备初步规模。

4.第四季度,以迎接澳门回归和世纪交接为主要内容,重点开展以“迈向新世纪”为主线的主题读书活动。团中央推出1999年度新世纪读书榜。同时,团中央将推出一批长期坚持学习科技知识和组织读书活动的典型,并开展“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奖”评选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关于“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0元,红小麦和混合麦每市斤0.86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程序。中储粮有关公司负责提出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三、规范执行企业行为。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要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国家有关部门安排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后,委托收储库点要按要求及时出库,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规范管理,统一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文本;对委托存储库点要足额拨付保管费用,不得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保证安全储粮。

四、强化监督检查。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地方粮食、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26/001e3741a2cc0d66f72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