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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3:22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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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颁 布 日 期 : 2001年12月31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1月01日


桂财库[20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宏观调节作用,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政府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政府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供应商分为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除特殊规定外,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国最终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是中国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准入资格预审办法,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准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

第二章 准 则
第六条 中国供应商参加政府活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资金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七)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本人没有职业犯罪记录,在申请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没有重大失职行为;
(八)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七条 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除适合前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供应商所在国政府采购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互惠条约或协议。
(二)供应商所在国已经对我国供应商开放了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在采购范围对等的条件下,经国务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供应商。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优先原则。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在符合政府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优先权:
(一)提供货物为中国最终货物的优先于提供外国货物;
(二)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不超过其他地区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或议定价)的百分之三,应当优先确定为供应商。
(三)提供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货物,优先于提供其他地区的货物;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就业政策的优先;
(五)具有良好纳税记录的优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供应商准入资格预审由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预审。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预审通过的供应商准入资格在所辖区内通用。

第十条 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格准入审核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二)纳税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证明);
(三)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信誉证明材料;
(六)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七)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八)从事接待服务待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等证明材料。
(九)个人向政府采购提供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有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或证明,并注明有效日期。
未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咨询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准入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也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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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库[2008]7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8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度部门决算按照“体系不变,格式微调”的思路进行了修订,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编制说明要求,特别是对修改国有资产及资产收益指标、调整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收支反映方式等主要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下发。

  三、中央部门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1/P020081120378746974613.xls

     2.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1/P020081120378747384554.doc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国和尼日利亚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


中国和尼日利亚发表联合公报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2002年4月14日至16日对尼日利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等广泛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

  一、双方对建交31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重申,2001年8月奥巴桑乔总统访华时两国元首共同确立的真诚友好、相互信任,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强磋商、相互支持,面向未来、登高望远四点共识,是新世纪指导中尼关系的基本原则。双方决心继往开来、携手共进,将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尼经贸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已成为推动中尼关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双方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拓展经贸合作领域。两国政府保证要认真落实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继续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加强往来,扩大合作,并为促进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双方强调,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意义重大,表示愿鼓励并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尼日利亚的能源开发项目。

  三、双方表示愿意推动企业加强两国间在包括铁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发展领域的合作。

  四、双方一致表示愿意为中尼两国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便利。

  五、关于农业、中方重申愿帮助尼日利亚开发其巨大的农业发展潜力,特别是在水稻和其它谷物的生产方面。

  六、关于国际事务,双方一致认为,中尼在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加强南南合作、促进世界普遍繁荣的事业中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七、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对方为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中方重视并赞赏尼日利亚作为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地区和非洲大陆事务中的作用。尼方重申一个中国政策,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日利亚将只与台湾保持非官方的贸易和商业关系。

  八、双方对全球化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挑战表示关注,敦促国际社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

  九、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双方赞成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以满足成员国对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使其更有效地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使命。在此方面,中国支持扩大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

  十、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坚决支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消除这一祸根,主张反恐要标本兼治,要加强国际合作,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十一、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解决地区冲突和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政府支持非洲联盟和非洲其他次区域组织,并相信他们可为实现非洲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作用。中方支持“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表示愿与国际社会一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非洲大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二、关于中非合作,特别是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双方表示愿加强磋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论坛后续工作,为建立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