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11号
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提出自治区实施“一费制”收费具体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1.“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一费制”收费范围包括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课杂费(经批准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初中中考收费、住宿费、体检费、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费用、毕业证工本费。学校提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其它费用,都不得进入“一费制”,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校服费。
2.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公办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1.“一费制”管理权限。自治区“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除乌鲁木齐地区以外,授权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差异。在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费制”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操作及监督的原则。
2.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的规定,制定“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必须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要确保适龄儿童的就学权益,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各地要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缴费只能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一费制”标准的核定
(一)“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必须根据所在地中小学各年级的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
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学生人均教育培养成本=学生人均应负担公用经费+学生人均应负担的课本资料费
1.学生人均应负担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数-财政拨入公用经费)燉历年在校生平均数(不少于三年)
其中:公用经费开支数=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
2.学生人均应负担的课本资料费=学校所订教育部门规定和教学必备课本资料费用开支燉历年在校生平均数(不少于三年)。
(二)“一费制”收费中的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材科目和自治区审定的教材价格为准。
四、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教材费、作业本费、体检费、爱国主义教育费项目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用于学生的体检、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支,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一费制”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栏,要长期独立放置在明显的地方,方便学生、家长和群众阅览与监督。
3.“一费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教育收费收入。
4.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符合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
5.各地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按照属地代管理的原则,以流入地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划定学区,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6.借读生收费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开始实行“一刀切”政策,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7.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按原办法执行。
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所捐款项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备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建设投资。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指定用于我市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提取、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参照省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资金配套;
(二)中小河流治理;
(三)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
(四)堤防除险加固;
(五)泵站更新改造;
(六)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七)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八)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九)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十一)防汛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物质储备、防汛抗旱减灾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水毁工程修复;
(十二)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十三)水利科技推广应用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十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十五)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六)水行政执法经费;
(十七)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中央、省和市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的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项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项列收列支。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应当商同级发改部门,用于防汛、岁修等水利事业部分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