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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9:44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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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作修改,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以下简称“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提高转贷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增强转贷项目评审的可操作性,为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证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行办理的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包括赠款)、混合贷款等转贷(赠)项目,均需通过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交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我行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审。
第四条 转贷项目评审以切实保证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有效维护我行权益为基本目标、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在转贷部送审资料的基础上,由项目评审部负责全面评审。项目评审部与转贷部在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随意迁就。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拟利用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单位应向我行提出转贷申请。转贷部在受理审查之后,向项目评审部转送项目材料,供项目评审部评审时使用。
第八条 我行对转贷项目的评审,应依据以下有关文件和材料:
1.转贷申请表;
2.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3.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对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文件,有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5.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
6.借款单位、保证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的有关证明资料;
7.落实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和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8.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9.项目的还款保证或(和)有关抵押文件(意向书);
10.省级以上计委出具的协调还款承诺函;
11.日本政府贷款转贷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报告;
12.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概况表;
13.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金额大、期限长、情况模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应当深入项目单位或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查实项目的有关实际情况。
第十条 评审部接手项目后,在项目所需资料基本齐备的条件下,应当在规定在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应将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反馈转贷部。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一节 借款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项目转贷申请单位(借款单位、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及现状、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技术及管理水平等。
2.借款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行要求,对于项目贷款一般要求首先确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负责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仅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注册成立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借、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应就其申请借款行为作出决议或者作出相应的授权决定。
3.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最新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点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注册资金、近三年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企业的偿债能力(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盈利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借款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企业在全国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
5.借款单位还款能力。借款单位应当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情况评价。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情况。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情况。对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项目贷款还需提供我行认可的评估报告。
3.项目被列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单”的批准情况;项目的政府间协议是否已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与项目所需设备采购有关的商务合同是否已经签署。
4.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情况。

第二节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四条 对于盈利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等具体条件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的发展趋势,判断项目的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可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确定预测目标,需预测的产品及分类、预测的地域范围、时期跨度的选择。
2.收集资料,包括历史资料——有关社会经济的历史统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各行业的统计资料等,现实资料——现行的政府政策、当前的市场动态等。
3.选定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可采用可判断法、历史引申法和因果分析法)等预测方法。
4.作出市场预测判断。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内现有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
3.现有国内同类产品的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
第十七条 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社会购买力的发展,预测产品的社会总需求,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2.产品的寿命周期预测和更新产品的预测;
3.预测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企业生产成本及盈利的变动趋势;
4.预测项目生产所需资源的保证程度和发展趋势,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对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作出预测判断。

第三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在全局或局部地区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影响等。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价。
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和需求的平衡,建厂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外部的协作和配套项目的落实,是否签订了有关协议,能否同步建设,建设和生产所需劳动力的来源和培训方案的规划,以及生产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件等。

第四节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第二十条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审查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数据、报表进行核实分析和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产品成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数据。在基础财务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成本和费用预测、销售收入和税金预测、利润预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本付息预测等基础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审查,共涉及十类基础财务预测表。这十类基础财务报表的关系如下:
-------------------------- ------------------ ----------------
| 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 |---------- | 投资计划与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贷款还本付息|
-------------------------- | | 资金筹措表 | | |
| 流动资金预测表 |---------- ------------------ | 预测表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 |--------------|成本费用预测表|-------- |
-------------------------- | ------------------ | |
-------------------------- | | |
| 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 ------------------ | |
-------------------------- | | 销售收入与 | | ------------------
---------------------------- | | |----------| 利润预测表 |
|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 | 税金预测表 | ------------------
---------------------------- ------------------
对基础财务报表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审查基本报表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要审查所列数据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建设投资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建设期借款利息。重点审查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内容是否齐全、金融是否正确,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时间和我行评审的时间有一定的间隔,在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等变动因素,应相应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流动资产预测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业主投资和借款两种。借款又可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种。短期负债分成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在评审中应当遵循国家计委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评估审查。
本外币资金的来源落实情况(借款单位自筹、财政拨款、法人投资、银行贷款、实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审查。审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筹资数量的保证性、资金渠道的合法性、附加条件的可接受性。借款企业应当提供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相应审查《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一。
第二十四条 总成本费用的估算与审查。
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总成本费用的估算方法可采用要素成本估算法和项目成本估算法。
1.按费用要素估算(要素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含土地使用税);
此外还要计算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2.按项目成本估算(项目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生产经营成本+期间费用;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采用这种估算方法,同样需要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销售(营业)收入与税金预测的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负担的各种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的估算审查,应重点审查《销售收入与税金预测表》。

第五节 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综合指标的审查,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审查财务效益报表,测算效益指标、项目的盈利能力、债务的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财务现金流量评估。通过审核《财务现金流量表》测算项目盈利性,用以计算项目的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报表格式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预测利润、损益的评估。《利润预测表(损益表)》综合反映了项目每年盈利水平,是计算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的还款保证。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应重点审查《利润预测表(损益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三。
第二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估算与审查。《借款还本付息表》反映项目还款期内各年的还本付息额和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来源情况,见附表四。
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利润、借款单位其他利润、收费收入、财政拨款、固定资产折旧、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第三十条 项目的还款担保落实情况。根据项目的贷款期限、金额、风险度等具体情况,可分别或一并采用信用担保、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由我行与保证人、抵押(质押)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如果借款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区位适宜、价值充分、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可根据情况采用财产抵押方式;借款单位难以提供财产抵押的,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采用物业抵押方式的,在对有关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在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范围内,由抵押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不能选择抵押人所属行业内的评估机构。
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我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接受具备保证资格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银行、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或省级、市级财政机关等有担保资格和实力的单位提供的保证;借款单位提供由经济实体或财政机关保证有实际困难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经我行认可,也可接受其他有实力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保证。由经济实体提供担保的,一般要求担保单位企业的净资产要高于借款本息金额。
采用经济实体信用担保方式,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业绩、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审查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价,要对企业近三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货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状况的评估。《资产负债表》反映了项目存在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及构成,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根据《资产负债表》计算项目的资产负债率、流动(速运)比率见附表五。

第六节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根据我行需要和可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三条 转贷项目的社会效益分析。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济效益一般的基础设备项目和市政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重点进行定性的国民经济评估——社会效益分析。社会效益的主要目标包括:收入分配目标(国民收入在地区、部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合理分配,以促进社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发展,并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劳动就业目标;节汇创汇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此外,还可就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资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进行定性分析。

第七节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性分析。
贷款风险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度评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由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对象对信仰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项目本身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决定。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1--A)+项目信用等级系数×2〕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项目信用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将执行我行今后的统一规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物价的变动、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的变革、生产能力的变化、建设资金和建设工期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导致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偏离原来的预测值,为了估计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影响的程度,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分析的方法采用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分析产量、成本和盈利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项目的盈亏平衡点,就项目对市场需求变化适应能力进行分析。
敏感性分析是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价格、产量和工期等主要变量发生变化时,导致对项目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敏感程度。
概率分析是使用概率来研究预测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影响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
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的计算十分复杂,所需原始资料较多,耗时较长,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进行。

第四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在对上述有关规定内容进行评审后,由项目评审人员完成评审报告,提出项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1.项目是否符合中外两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选择范围,重点阐述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等;
2.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项目的审查情况;盈利性项目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预测的评估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在格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数据估算是否准确;项目的综合财务评价,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如何,还款是否有保障;项目的社会效益如何等;
4.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备、有效;
5.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6.是否同意对项目给予转贷支持,说明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及贷款偿还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后评审。
根据我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后评审的有关规定,项目评审部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贷款项目的后评审工作,即对项目执行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
序 | | 建 设 期 |
| |----------------------------------------------|
| | 1 | 2 |
| 项 目 |----------------------|----------------------|
|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号 |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1 | 总投资 | | | | | | | | |
1.1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1.2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 | | |
1.3 | 建设期利息 | | | | | | | | |
1.4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资金筹措 | | | | | | | | |
2.1 | 自有资金 | | | | | | | | |
2.1.1| 发行股票 | | | | | | | | |
2.1.2| 企业内部积累 | | | | | | | | |
2.1.3| 接收捐赠 | | | | | | | | |
2.2 | 长期负债 | | | | | | | | |
2.2.1| 长期借款 | | | | | | | | |
2.2.2| 长期债券 | | | | | | | | |
2.2.3| 融资租赁 | | | | | | | | |
2.3 | 短期负债 | | | | | | | | |
2.3.1| 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2.3.2| 其他短期负债 | | | | | | | | |
2.3.3| 其 他 | | | | | | | | |
--------------------------------------------------------------------------------------
----------------------------------------------------------------------------------
投 产 期 | |
----------------------------------------------------------------------| |
3 | …… | n | |
----------------------|----------------------|----------------------| 合计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有多种借款方式时,可分项列出。
附表:二 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序 | |建设期|投产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 合
| 项 目 |------|------|------------------|
号 | |1|2|3|4| 5|6|……|n| 计
--------------|--------------------------|--|--|--|--|----|--|----|--|----------
| 生产负荷(%) | | | | | | | | |
1 | 现金流入 | | | | | | | | |
1.1 | 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1.2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 | | | | |
1.3 | 回收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现金流出 | | | | | | | | |
2.1 | 固定资产投资(含投资方向| | | | | | | | |
| 调节税) | | | | | | | | |
2.2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3 | 经营成本 | | | | | | | | |
2.4 |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
2.5 | 所得税 | | | | | | | | |
2.6 | 特种基金 | | | | | | | | |
3 | 净现金流量(1--2) | | | | | | | | |
4 | 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5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3+2.5+2.6) | | | | | | | | |
6 | 所得税前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所得税后 所得税后
计算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 (%) (%)
财务净现值 (i=------------%) (i=------------%)
投资回收期 (年) (年)
----------------------------------------------------------------------------------------------------------------
附表:三 利润预测表(损益表)
单位:万元
------------------------------------------------------------------------------------------
序 | | |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合
| 项 目 |来源|----------|----------------------|
号 | | |3 | 4|5 | 6|……| n| 计
------|------------------------------|----|----|----|----|----|----|----|--------
|生产负荷(%) | | | | | | | |
1 |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 | | | | | | |
2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3 |总成本费用 | | | | | | | |
4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5 |投资收益 | | | | | | | |
6 |利润总额(1--2--3+4+5)| | | | | | | |
7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 | | |
8 |应纳税所得额(6--7) | | | | | | | |
9 |所得税 | | | | | | | |
10 |税后利润(6--9) | | | | | | | |
11 |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 | | | | | | |
12 |应付利润 | | | | | | | |
13 |未分配利润(10--11--12)| | | | | | | |
14 |可用于还款的利润 | | | | | | | |
------------------------------------------------------------------------------------------
附表:四 借款还本付息预测表
单位:万元
----------------------------------------------------------------------------------------
序 | |利率|建 设 期|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
号 | | %|1 | 2|3 | 4|5 | 6|……| n
----------|--------------------|----|----|----|----|----|----|----|----|------
1 |借款及还本付息 | | | | | | | | |
1.1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 | | | | | | | | |
1.1.1|本 金 | | | | | | | | |
1.1.2|利 息 | | | | | | | | |
1.2 |本年借款 | | | | | | | | |
1.3 |本年应计利息 | | | | | | | | |
1.4 |本年还本 | | | | | | | | |
1.5 |本年付息 | | | | | | | | |
2 |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来| | | | | | | | |
|源 | | | | | | | | |
2.1 |利 润 | | | | | | | | |
2.2 |折 旧 | | | | | | | | |
2.3 |摊 销 | | | | | | | | |
2.4 |其他资金 | | | | | | | | |
2.5 |合 计 | | | | | | | | |
----------------------------------------------------------------------------------------
附表:五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序 | | 建设期 | 投产期 |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号 | | 1| 2| 3| 4| 5| 6|……| n
----------|--------------------|----|----|----|----|----|----|----|--------
1 |资 产 | | | | | | | |
1.1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1.1.1|应收帐款 | | | | | | | |
1.1.2|存 货 | | | | | | | |
1.1.3|现 金 | | | | | | | |
1.1.4|累计盈余资金 | | | | | | | |
1.2 |在建工程 | | | | | | | |
1.3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 |
1.4 |无形及递延资产净值 | | | | | | | |
1.5 |累计亏损 | | | | | | | |
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1 |流动负债 | | | | | | | |
2.1.1|应收帐款 | | | | | | | |
2.1.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2.1.3|其他短期借款 | | | | | | | |
2.2 |长期借款 | | | | | | | |
|负债小计 | | | | | | | |
2.3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3.1|资本金 | | | | | | | |
2.3.2|资本公积金 | | | | | | | |
2.3.3|累计盈余公积金 | | | | | | | |
2.3.4|累计未分配利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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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1日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198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1980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王 震   王任重
  王昆仑   王首道   韦国清(壮族)      乌兰夫(蒙古族)
  方 毅   邓小平   邓颖超(女) 叶圣陶   史 良(女)
  包尔汉(维吾尔族)    朱学范   朱蕴山   伍觉天
  华国锋   华罗庚   庄希泉   刘 斐   刘念智
  刘澜涛   江 华(瑶族)      许世友   许德珩
  孙起孟   孙晓村   苏子衡   李井泉   李先念
  李维汉   李德生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得志
  杨静仁(回族)      肖 克   肖劲光   吴贻芳(女)
  余秋里   谷 牧   何长工   沙千里   沈雁冰
  宋任穷   张 冲(彝族)      张廷发   张爱萍
  陆定一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 云   陈此生
  陈慕华(女) 茅以升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季 方
  周 扬   周谷城   周叔弢   周建人   周培源
  赵朴初   赵紫阳   荣毅仁   胡子昂   胡子婴(女)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费孝通
  费彝民   姚依林   耿 飚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
  聂荣臻   钱昌照   倪志福   徐向前   郭棣活
  姬鹏飞   黄 华   黄火青   黄克诚   黄鼎臣
  康世恩   康克清(女) 梁漱溟   韩 英   彭 冲
  彭迪先   董其武   粟 裕   程子华   程思远
  蔡 啸   廖承志   赛福鼎(维吾尔族)    谭震林
  缪云台   薄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