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1:00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 为了充分发挥海塘江堤工程的效能,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 海塘江堤地带,包括全部塘顶、塘身内外坡、塘外滩地五十至一百米、塘后五至十米以内,均由各县防汛指挥部统一管理。
三、 海塘江堤地带一律禁止翻耕种植农作物,或划作十边地、自留地。凡已划归社员种植的,应一律收回。对已种植的农作物,应根据确保堤防安全的要求和谁种谁收的原则,加以适当处理,以后不得再种。对因翻耕种植而损坏的堤岸,应由原耕种者负责培土加固复原。
四、 海塘江堤地带不得刈青放牧和围垦,如确实必需在塘外放牧或有条件进行围垦的,应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五、 海塘江堤不准开口、挖低和削坡,如确实必需开口的,应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六、 海塘江堤的工程设施和物资器材(包括涵闸、桩石、草包、铺柴、铁件等)应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挖掘取土或搬动拆除。
七、 海塘江堤地带的树木和防风林带应切实保护,严禁任意砍伐。
八、 海塘江堤内外坡和滩地均应积极统筹规划种植草皮、类草、芦苇、木巳柳等防浪作物,并应加强管理,严禁任意采伐,以巩固堤防,增强防御能力。
九、 海塘江堤的一般养护管理(不包括石方工程养护),可由沿线生产队分段负责,目前暂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必须逐步做到以塘养塘。
十、 海塘江堤范围内所有树木、芦草等收益,均归国家所有,逐步做到以塘养塘。在收益中,可以按照多劳多得和当地习惯,抽出一部分给负责养护管理的生产队,以资鼓励。
十一、 各县必须加强对海塘江堤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当地干部和群众自觉地关心、爱护和共同管好海塘江堤,确保安全。
十二、 对保护海塘江堤有成绩者,应予适当表扬、奖励;对任何损害海塘江堤安全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对破坏海塘江堤和盗窃工程器材屡教不改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1962年11月9日

铁路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铁道部


铁路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4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遵照中共中央1982年2号文件、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铁道部党政工团《关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为在车辆部门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车辆检修质量、配件修制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2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车辆部门各级党政工团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在各项工作中通过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3条 全面质量管理与经济责任制是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的,两者的共同目的是提高车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车辆部门各级组织要摆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全面质量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4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目的是:坚持质量教育,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分析控制影响质量与安全的各种因素,总结推广交流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做到车辆段、车轮厂的全员、全过程都以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使各项工作始终处于管理状态。
第5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要与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相结合,与生产实际相结合,解决质量关键问题。如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修车作业计划、三检一收制、列车检查作业过程标准、设备质量鉴定等,要在改革与提高的基础上纳入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成为正常的工作制度。
第6条 本条例是车辆部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车辆段、车轮厂应据此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局应在每年质量月前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将结果报部。

第二章 车辆部门各级组织对全面质量管理应负职责
第7条 铁路局车辆部门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车辆处长负责,总工程师具体掌握,并指定专人担任具体工作。车辆处对全面质量管理应负职责:
1、贯彻上级质量管理的指示,检查各段、厂开展质量管理的情况,组织发表成果,总结、交流、推广质量管理经验。
2、组织编制由路局统一编制的质量检验办法、修车工艺、技术标准和作业过程,并定期组织鉴定客货车检修质量和机械动力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第8条 铁路分局车辆科督促检查管内车辆段、车轮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情况。
第9条 车辆段、车轮厂的全面质量管理由段、厂长负责,总工程师(车轮厂由副厂长)具体掌握,副段长分工负责,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以段、厂长、总工程师为主组成全面质量管理领导组,其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全面质量管理的指示和决定,教育干部、职工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2、制订段、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计划、方针目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督促检查股室、车间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情况,发动群众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针对生产关键和质量问题,拟定课题,组织攻关,定期发表成果。
4、组织制定段、厂领导和股室、车间的职责权范围及各级考核标准;审批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撤销、注册和上报。
第10条 股室全面质量管理的职责:
1、在段、厂长领导下,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制订分管的各项经济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及其实施措施,为车间、班组的生产服务。
2、制订本股室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检查指导车间、班组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分析质量管理情况,采取对策,解决实际问题。
第11条 车间以主任为主建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
1、根据段、厂的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和方针目标,制订车间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段、厂目标的实现。
2、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制订车间工作标准,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实行工序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和车间管理水平。
3、按照班组考核标准,制订评比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4、完善各种原始记录、表报和台帐,正确统计数据,定期分析薄弱环节,纳入攻关计划,改进生产管理,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12条 班组全面质量管理职责:
1、提高全班组人员的质量意识,认真落实各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作业过程。
2、针对质量的薄弱环节和生产关键问题,开展攻关活动,认真控制工序质量,做到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提高产品质量。
3、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和台帐,数据应准确,保管要齐全,做到日控制,分不同情况按日、按旬或按月进行分析。
4、实行按职按责计分算奖制度,严格按段、厂、车间制订的标准进行考核。
5、搞好文明生产,做到场地整洁畅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作业过程,建立一个良好的生产秩序。

第三章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计量理化工作,信息反馈制度,质量管理教育,责任制,文明生产等。基础工作不健全的,必须尽快整顿健全,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不断充实改进提高。
第13条 标准化工作
1、车辆处、车辆段、车轮厂应按分工范围,根据部颁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编制下达各项作业标准(包括技术作业过程和检修工艺规程),落实到车间、班组,使每个职工都能熟知执行,作为本职岗位工作的技术标准。
2、车辆段应制订列检所的货物列车到达、中转、始发的检修技术作业标准,客车库检、站检技术作业标准和乘务员出乘作业标准。
3、车轮厂应制订轮对组装、加修工艺规程和技术作业标准。
4、车辆段、车辆厂应制订机械动力设备和工艺装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与管、用、养、修制度及配件储备定量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14条 计量理化工作
1、各种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量具要配置齐全,数值显示精确,做到计量标准化。对主要和常用检修限度的检测方法要做到样板化。要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责任制。
2、车辆段、车轮厂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计量工作人员,负责计量仪器、工卡量具的定期试验、检查、校对工作。
3、再生油、白合金、水等应进行化验,新轴油应抽样化验,主要原材料及外协配件应进行质量检验,各种化验单应保存一个检修周期以上,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第15条 信息反馈制度
1、车辆段、车轮厂的各项工作都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映发生的问题;要对信息进行登记,明确传递路线和负责处理的人员,及时作出决定和反馈。信息必须真实反映质量问题问题,必须按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2、要建立信息卡片(包括信息情况、处理经过及责任人等),做好信息的收集、分类和保管,经常进行分析;要把信息反馈资料作为制订计划、改进工作的依据。
3、车辆段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质量信息,如:热轴、制动、钩缓、轮对、转向架、底体架、车电、空调、水暖、防锈涂油等质量问题,应传递给上次施修的责任单位及车辆处,经车辆处分析研究认为确需报部研究解决的,由车辆处统计分析每月报部车辆局。
第16条 全面质量管理教育
1、车辆段、车轮厂的领导要亲自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的教育工作,把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一般职工至少要接受过8小时以上的质量教育,懂得全面质量管理的一般知识,能看懂三图一表(排列图、因果图、管理图、对策表),并能自觉地按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工作。
2、股室、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及工程技术、财会、材料、人劳等管理人员应接受48小时以上的质量教育。上述人员及班组长应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能绘制、会使用三图一表,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会使用七种数理统计工具。
3、车辆段、车轮厂的领导干部应能组织编制段、厂的方针目标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股室、车间主任应能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目标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4、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表演赛,加强技术文化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
第17条 责任制
1、从段、厂长到工人都应按职责范围制订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包括:完成任务的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经济责任、文明生产责任等。为了保证责任制的落实,要制定各项考核指标,作到层层“包、保”。
2、为明确责任,对生产工人要规定责任制记录,重要的要有责任制钢印、责任制代号或标记。发生返工、漏检、事故时,应能迅速找到责任者。
第18条 文明生产制度
1、生产作业和作业场所应做到整齐有序,健全清洁卫生制度,搞好绿化,美化生产环境,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2、有空气污染的场所,要设置消烟除尘、排气净化装置,室内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含量及噪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含酸、碱、油脂等工业废水未经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废碴不得任意倒、埋。
3、化验室、计量室、油线室、制动室、轴承间等应达到最佳清洁卫生标准。
4、制订职工守则,整顿劳动纪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
“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四个阶段的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车辆处、科、车辆段、车轮厂及股室、车间、班组的各项工作,都要用这一基本方法进行工作。使各项工作密切衔接,不断循环,提高管理水平。
第19条 计划阶段(P阶段)
1、各项工作都要有计划安排,铁路局应于每年年底前给车辆段、车轮厂下达翌年的生产财务计划(包括:客货车检修任务、轮对检修任务、设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任务、各项费用),以及有关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计划。
2、车辆段、车轮厂应按上级下达的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制订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实到股室、车间。对上季、上月未完成的工作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继续列入下季、下月计划。
3、股室应根据段、厂的工作计划,制订季、月度工作计划,落实到专职人员。
4、车间应根据段、厂的工作计划,制订月工作计划和日工作计划。并要编好日修车作业计划及列检、库检四小时作业计划或班作业计划。
5、按照四个阶段循环的方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都要列入解决的计划,不断循环,不断解决新问题。
第20条 实施阶段(D阶段)
1、各项计划安排后,都要落实到人员,按期实施完成。车辆段要加强修车组织工作,发挥两级调度、三级管理的作用。调度室要做好扣车、送车、预检、会检的组织工作,保证日计划的实现。设备检修计划也应纳入调度工作内容。
2、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按照日计划组织生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检修工作。
3、要加强配件检修和段制配件的生产,经常保持配件储备定量,保证修车需要。
4、车轮厂要加强调度工作,合理组织轮对检修工作进度,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轮对组装和检修。
第21条 检查阶段(C阶段)
1、车辆段、车轮厂对年、季、月的生产财务计划,都要进行中间检查,根据计划实行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2、要用数据说话,车间班组要用图表反映和分析质量问题,充分发挥全面质量管理的图表作用。尤其对轴瓦、油卷、车钩、制动梁、三通阀、轮轴等主要配件的检修质量及落成车的质量,都要用图表分析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22条 总结阶段(A阶段)
班组应建立健全日完工分析会,按照质量图表分析问题;车间、股室、段厂都应建立健全月度工作总结会、调度交班分析会、季度财务决算分析会、年度工作总结等制度,都要通过总结和分析,找出问题,列入下一个循环,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23条 建立健全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1、车辆段、车轮厂的车间、班组必须明确每道检修工序的技术质量标准,建立控制质量的办法,防止不合格品进入下道工序。
2、车辆或配件在检修过程中,经质量检查员、验收员以及有关人员检查发现不合格时,应由有关工序人员负责质量责任。
第24条 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
1、车辆段、车轮厂全面质量管理领导组应制订车辆维修和定检以及零部件检修质量检查和抽查制度,段和车间领导要亲自抽查质量。检修副段长、修车主任应按照规定亲自交一部分落成车,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2、要严格执行“三检一收”制度,充分发挥工人自检和互检作用,检查员和验收员要用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方法,加强中间检查和落成检查,帮协并督促车间、班组提高检修质量。
3、对不进行三级交验的配件,如油卷、三通阀、瓦片簧等应建立抽样检查制度,抽查率由段验双方商定。对难以用尺寸测量的零件,应设置合格与不合格的样品,作为鉴别质量的标准。
4、股室职能人员应经常深入车间、班组抽查质量,调查了解情况,积累数据资料,据以指导改进工作。
第25条 建立质量管理点
1、对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班组和质量关键的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质量管理点应有作业程序、质量标准、检测工具、检查标记,并用质量控制图表对每天的质量情况进行打点划线,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2、管理点的设置和撤销由段、厂根据质量变化情况,加以改变。
第26条 各项工作要有程序
各级干部对每天的工作要有计划、有程序,按时间流程进行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工作都要有的放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按数据、按程序处理。
第27条 健全数据统计制度
车辆段、车轮厂都应建立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原始数据和历史资料,必须记录准确完整,妥然保管,便于分析应用。

第五章 质量管理小组
第28条 车辆段、车轮厂都要组成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一般在本班组组成,也可按同类工作跨班组、跨车间、跨股室组成。人数以3至15人为宜。质量管理小组的组长由工长担任或选举产生。
第29条 参加质量管理小组的成员,必须热心质量管理工作,接受过8小时以上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懂得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并要有几名对常用的几种统计工具会看、会用,会算的骨干。小组成员还应具备本职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30条 质量管理小组应经段、厂质量管理领导组批准,登记注册,不得降低标准。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开展质量活动,对连续半年不开展活动的应予撤销。
第31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基本任务
1、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标准,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带动全班组提高质量,提高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做到安全生产。
2、根据段、厂的方针目标和本班组的生产关键问题和质量薄弱环节,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四个阶段的循环,制订活动计划,确定攻关项目,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按期发表成果,并不断提出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3、积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认真做好数据记录,实行工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分析,推动班组的生产和各项工作。

第六章 方针目标管理
第32条 车辆部门总的方针目标是:提高车辆质量,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按照部颁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完成各项检修任务,保证行车安全,适应运输需要。铁路局应根据这一总的方针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车辆段、车轮厂制订段、厂的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3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车辆段、车轮厂应开展方针目标管理:
1、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得到普及,教育面达到职工总数的80%以上。
2、质量管理骨干人数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3、质量管理领导体系已经形成。股室、车间、班组普遍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
4、经过企业整顿,基础工作健全,有了稳定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第34条 车辆段、车轮厂的方针目标应自上而下的层层制定,自下而上的层层保证,并落实到股室、车间、班组和个人,保证段、厂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35条 在开展方针目标管理的同时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做到以下要求:
1、从领导到工人对实现方针目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实施措施;要有合理的工作程序;有完整的技术质量标准;有灵敏的信息传递、反馈系统;有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的办法。
2、对影响质量的人、机器、材料、方法、环境五项要求,有严格控制手段。
3、对股室、车间、班组及各个质量管理点,根据方针目标的要求,组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有效地保证车辆检修质量的提高。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36条 铁路局、车辆段、车轮厂要以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为依据制定考核标准,结合生产奖励实行计分算奖办法。对发表质量成果和质量管理工作有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铁路局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