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33:24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投入机制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一)完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确定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中央高校按规定统筹利用“985工程”等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

  (二)各地要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二)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三)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博士生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

  (六)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落实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行政区域内有关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五)完善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工作,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推进。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2013年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和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

  第六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在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第七条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八条 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建设用地增长率”两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九条 各县区最终考核结果为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以及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对应得分相加之和。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与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的考核制度,具体与年底考核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一并进行。每年考核各县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县区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将考核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考核组依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各县区上报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核实后,进行考核数据的分析和指标的测算,形成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等级及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各县区上报的考核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与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直有关部门数据为准,并在相应县区考核得分中扣5分。

  考核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单位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市统计局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对考核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县区统筹使用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评价各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依据。考核分值按10%的权重纳入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应在第三次考核结果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整改措施,并暂停该县区建设用地报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冻。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考核工作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直接影响到考核工作实施和结果公平的,应停止其参加考核工作,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94)财农税字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88)财农税字第3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5%提取征收经费的规定,继续执行。鉴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收,从1994年起,所提经费全部留给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缴中央。


  二、为了保证中央对耕地占用税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对1993年度应缴未缴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经费,应及时与我部清理结算,请各地区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三、根据(93)财农税便字第5号文《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对1993年按比例如数上缴我部征收经费的地区继续给予奖励补助,并对用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改善征收工作条件、购置必要的设备等所需费用,给予重点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