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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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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府发〔2010〕1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条 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第六条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制度。统一征地工作除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其余由市、县(特区、区)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乡(镇、街道)协助。征地服务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严格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不能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其缴纳标准和收取权限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用地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因临时使用土地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毁坏、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复垦费。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自行复垦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待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对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复垦,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用地单位复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冲抵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土地复垦。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承包权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解除。
  第十条 在依法实施征地工作中,拒绝、阻挠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手续报批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级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资料时,应备齐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5)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7.政府提供材料:
  (1)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2)批次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各地块用途,各类用途具体面积);
  (3)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5)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6)县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双限房)用地面积占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以上的规划意见;
  (7)地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手续报批程序。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或项目核准(备案)前项目业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到竣工的各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
  (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9)环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交通、水利、能源、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项目)。
  7.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4)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确认意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涉及规划局部修改,不征占基本农田的,所在乡(镇、街道)规划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街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6)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8.政府提供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4)地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9.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市府发〔2009〕32号)进行补偿(见附表1、附表2),村集体提留部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退耕还林地按耕地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用标准按本规定附表2执行。拆迁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房屋内附属物拆移补助标准以相关部门执行的标准为依据据实给予补偿;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参照《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拆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零星树木、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规定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执行。
  5.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费除外)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三)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年补偿费为本规定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涉及林地的,须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以上土地年产值按照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表1、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若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严禁未批先用土地,违者按非法占地论处,对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后补办用地手续,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险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依法全面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业务经费如公告费、土地估价费,以及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批准以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原已经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上报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本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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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1日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产业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是信息产业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责令关闭网站、责令关闭营业场所、网间互联(互联争议解决)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四)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信息产业部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告知的有关内容,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及必要的举证;
(四)对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建议;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并加盖印章。
对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信息产业部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领导批准;无权处理的,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同意或者经信息产业部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信息产业部对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理由、依据;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证据、依据;
(四)信息产业部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信息产业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依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六)申请人诉权内容,包括起诉期限和管辖的人民法院名称;对信息产业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应当写明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权利;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信息产业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开创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地、县级科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1、地方科技工作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方科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为两大根本动力,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认真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结合不够紧密、力量布局不够合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对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新时期地方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地方的综合竞争力。

3、新时期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相结合。必须贯彻加强集成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部将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调整科技工作总体布局,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科技部党组将从战略高度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健全部领导分片联系制度,设一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工作,各司局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与地方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听取地方意见、事后及时通报的制度,提高地方在国家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定期召开全国科技厅长会议,研究、交流和部署地方科技工作。

5、加强科技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科技执法力度,定期组织科技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省级科技竞争力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强化地方科技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6、改革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结合。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科技部除继续做好宏观指导和条件支持外,主要依靠地方推进。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等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凡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积极委托地方负责。不能下放的项目,也要建立通报制度,并尽可能请地方参与管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主要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后可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7、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结合,加大对创新项目和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在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安排上,提高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比例。对于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重大共性技术推广等以地方为主开展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与地方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8、推动区域间科技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工作协调发展。设立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科技竞争力。组织实施星火西进、西部火炬、西部大学科技园建设、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等专项行动,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强化对老、少、边、穷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继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鼓励东、中、西部地区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重大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工程。

9、积极帮助地方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参与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充分利用我驻外科技机构,收集并发布国际科技信息,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动,推动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向国际舞台。科技部组织的重要出访团组,尽可能邀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

10、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促进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科技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科技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同时选拔相应数量的地方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制定全国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规划,重点抓好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积极协助地方组织地方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外学习研修。

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简化立项程序,改进项目评审办法。加强对地方科技计划的协调,尽量减少地方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立项。重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预测研究,定期发布有关指南和信息。建立全国性的科技信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先导作用

12、重视并加强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当地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正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认真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大学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的结合和互动,加强科研和产业化条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融资机制。

14、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形势下,火炬计划要由以实施项目为主转变为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把支持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创新能力,突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其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1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积极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信息化。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星火密集区、农业示范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

16、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共性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选择一些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共性高新技术,如先进制造、电子商务、清洁生产、节水灌溉、小康住宅等,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和普及的力度。在技术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与体制创新相结合。

17、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结合。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并引导它们朝着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18、重视并加强地、县级科技工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地、县科技管理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教兴市先进城市活动。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组织好每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风气,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19、加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增强科技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管理创新,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引入竞争和制衡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先导作用,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